租房續約只用LINE確認,提前一個月通知搬遷,房東能扣押金嗎?

你租房前半年有和房東簽訂書面契約 後半年以line告知房東再續約半年房東同意後面因個人因素需提前搬遷但有提前一個月告知房東房東還能扣我押金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前半年與房東簽訂書面租賃契約,租期屆滿後透過LINE通訊軟體與房東約定續租半年,房東表示同意。嗣後當事人因個人因素需提前終止租約,已提前一個月告知房東,惟房東主張扣留押金。當事人詢問房東是否有權扣留押金。

貳、法律分析

一、租賃契約之成立與續約性質

(一)原租約為書面契約

依民法第422條規定:「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本案前半年租期既已簽訂書面契約,該租賃契約合法成立。

(二)續約方式之效力

後半年續約雖僅透過LINE通訊軟體約定,惟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LINE對話紀錄可作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之證明,續約契約應屬有效成立。

惟因續約期限為半年(未逾一年),且未以書面訂立,倘若原書面契約未明確約定續約條件,依民法第422條規定,本次續約可能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二、提前終止租約之法律效果

(一)租賃契約終止之要件

  1. 定期租賃之終止

若本案續約仍屬定期租賃(期限半年),原則上當事人應履行至租期屆滿。提前終止可能涉及違約責任,除非契約另有約定或符合法定終止事由。

  1. 不定期租賃之終止

若本案續約因未簽訂書面而視為不定期租賃,依民法相關規定,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不動產租金以月為支付期限者,應至少於一個月前通知。

本案當事人已提前一個月告知房東,若續約屬不定期租賃,應已符合法定通知期間,終止契約可能合法有效。

(二)押金返還義務

依民法第99條第1項規定:「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註:本條文內容與押金定義不符,實務上押金係指擔保承租人履行契約義務之給付,於債務完全履行後應予返還。)

押金之功能在於擔保承租人履行租賃契約義務,包括:

  • 支付租金
  • 返還租賃物
  • 賠償損害

(三)房東扣留押金之要件

房東僅能在下列情形扣留押金:

  1. 積欠租金:承租人未繳清租金
  2. 損害賠償:承租人造成租賃物損害,依民法相關規定負賠償責任
  3. 違約金:契約有約定違約金條款且符合適用要件

三、本案押金扣留之合法性分析

(一)有利於當事人之情形

  1. 已提前通知:當事人提前一個月通知,若續約屬不定期租賃,應符合法定通知期間
  2. 續約性質不明:因未簽訂書面契約,續約可能視為不定期租賃,承租人可能得隨時終止
  3. 無明顯違約:若合法終止契約,可能不構成違約

(二)房東可能主張之理由

  1. 原契約有違約金條款:若原書面契約約定提前終止須支付違約金,且該條款適用於續約
  2. 有損害或積欠租金:若有實際損害或欠租情形
  3. 續約屬定期租賃:若能證明續約仍為定期租賃,提前終止可能構成違約

(三)法律評析

本案關鍵在於續約之性質認定:

  1. 若續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已依法提前一個月通知,合法終止契約,房東原則上不得扣留押金(除非有積欠租金或損害賠償事由)

  2. 若續約仍屬定期租賃:提前終止可能構成違約,房東可能得依契約約定扣留押金或請求違約金

考量本案續約未簽訂書面契約,且期限未逾一年,依民法第422條規定,可能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已提前一個月通知,應符合法定終止要件,房東原則上不得扣留押金。

惟實務上仍須審酌:

  • 原書面契約之具體約定內容
  • LINE對話之完整內容
  • 是否有積欠租金或損害情形
  • 房屋點交狀況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處理事項

(一)保全證據

  1. 保存LINE對話紀錄
  • 續約時與房東之對話
  • 提前一個月通知終止租約之對話
  • 截圖並備份雲端
  1. 拍照存證
  • 搬離前房屋現況(各角度、設備狀況)
  • 水電瓦斯表度數
  • 鑰匙交還過程
  1. 製作點交清單
  • 詳列房屋設備狀況
  • 雙方簽名確認
  • 註明無損害或已修復

(二)與房東協商

  1. 發送正式通知

建議以存證信函或LINE訊息明確表示:

  • 已依法提前一個月通知終止租約
  • 續約因未簽書面可能屬不定期租賃
  • 已合法終止,可能無違約問題
  • 請求返還全額押金
  1. 協商方案
  • 確認是否有積欠租金或損害
  • 若有損害,協商合理賠償金額
  • 約定押金返還時間與方式

二、法律救濟途徑

(一)調解程序

若協商不成,可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或法院聲請調解:

  • 費用低廉(免費或數百元)
  • 程序簡便快速
  • 調解成立與確定判決同效力

(二)民事訴訟

  1. 小額訴訟(押金在10萬元以下)
  • 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提起
  • 訴訟標的10萬元以下免徵裁判費
  • 一審終結,程序較快
  1. 通常訴訟(押金超過10萬元)
  • 依訴訟標的計算裁判費
  • 可上訴至第三審
  1. 請求項目
  • 返還押金
  • 自應返還日起之法定遲延利息(年息5%)
  • 訴訟費用

(三)支付命令

若房東無爭執事由,可聲請支付命令:

  • 向法院書記官聲請
  • 費用為訴訟費用之半數
  • 債務人20日內未異議即確定
  • 確定後可強制執行

三、風險評估

(一)有利因素

  1. 續約未簽書面,可能屬不定期租賃
  2. 已提前一個月通知,可能符合法定要件
  3. 合法終止可能不構成違約
  4. 有LINE對話紀錄可證明

(二)不利因素

  1. 若原契約有嚴格違約金條款且適用於續約
  2. 若房屋有實際損害
  3. 若有積欠租金或費用
  4. 若能證明續約仍屬定期租賃

(三)勝訴可能性評估

基於現有資訊,若符合下列條件,主張返還押金之可能性較高:

  • 無積欠租金
  • 房屋無損害或已修復
  • 有提前通知之證據
  • 續約確屬不定期租賃

四、具體行動建議

第一階段:溝通協商(1至2週)

  1. 以LINE或存證信函正式請求返還押金
  2. 說明法律依據(民法第422條等)
  3. 提出點交清單證明無損害
  4. 給予合理回應期限(7日)

第二階段:調解程序(1個月)

  1. 向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2. 準備相關證據資料
  3. 出席調解期日
  4. 尋求雙方可接受之方案

第三階段:訴訟程序(3至6個月)

  1. 委任律師或自行提告
  2. 撰寫起訴狀並繳納裁判費
  3. 出席言詞辯論期日
  4. 等待判決並執行

五、預防措施(未來租屋建議)

  1. 簽訂書面契約:即使續約也應簽書面
  2. 明確約定終止條款:包括通知期間、違約金計算
  3. 考慮租約公證:賦予強制執行效力
  4. 詳細點交紀錄:入住與搬離都應拍照存證
  5. 保留所有通訊紀錄:作為日後爭議之證據

肆、結論

綜上所述,本案當事人與房東之續約因未簽訂書面契約,依民法第422條規定可能視為不定期限租賃。當事人已提前一個月告知房東終止租約,若續約確屬不定期租賃,終止行為應屬合法有效,可能不構成違約。

考量當事人已依法提前通知,且續約未簽訂書面契約,房東原則上不得扣留押金,除非有下列情形:

  1. 當事人積欠租金
  2. 房屋有損害且未賠償
  3. 原契約違約金條款明確適用於本次續約且提前終止

建議當事人先以友善方式與房東溝通,說明法律依據並請求返還押金。若協商不成,可循調解或訴訟途徑解決。基於現有資訊判斷,當事人主張返還押金之法律立場應屬合理,惟實際結果仍須視具體事證及契約內容而定。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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