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與房東原先簽訂書面租賃契約,期限為半年。契約到期後,當事人透過LINE通訊軟體告知房東欲續約半年,房東表示同意。現詢問後半年之租賃關係是否屬於不定期租賃契約。
依據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本案中,承租人透過LINE表示續約意願,房東亦表示同意,雙方意思表示已達成一致,租賃契約應已成立。
民法第422條規定:「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本條文之適用需注意以下要點:
(1)期限逾一年:本案續約期限為半年,未逾一年
(2)字據要件:是否需要書面契約取決於租賃期限是否逾一年
本案續約期限僅為半年,依民法第422條規定,並不強制要求以書面訂立。因此,即使僅透過LINE通訊軟體達成合意,該租賃契約應屬有效之定期租賃契約。
雖然LINE對話記錄非傳統書面契約,但在現代法律實務中:
依民法第450條第2項規定:「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本案情形:
本案後半年之租賃關係應屬「定期租賃契約」,而非不定期租賃契約。
理由如下:
(1)續約期限明確為半年,未逾一年
(2)民法第422條之書面要件不適用於期限未逾一年之租賃
(3)雙方透過LINE已達成明確之續約合意
(4)租賃期限有明確之起迄時間
雖然法律上不強制要求,但建議仍與房東補簽書面租賃契約,理由如下:
若半年後仍欲續約:
若未來因故成為不定期租賃,需注意:
關於當事人與房東透過LINE達成續約半年之合意,考量續約期限僅半年,未逾民法第422條規定之一年門檻,建議認定該租賃關係應屬定期租賃契約,而非不定期租賃契約。
雖然透過LINE達成之續約合意在法律上應屬有效,但仍建議當事人與房東補簽書面契約,以保障雙方權益,避免日後爭議。若有進一步法律行動需求,建議諮詢執業律師,以確保權益獲得完善保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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