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買房時、因為哥哥貸款利率比較好、所以以哥哥名字購買、但頭期是母親付錢、貸款則是母親和哥哥一起付、但哥哥自從結婚後就搬出去、大嫂也不想跟母親住、所以都是由小兒子和母親一起住、照顧母親、處理二姐(重度精神障礙)、因為二姐要入住機構費用不少、母親也是年紀大了、也開始出現醫療費、但現在因為房子是哥哥的名字、但他承認母親有一半產權、母親知道哥哥不想和他同住、所以母親想把自已的那份產權給小兒子、讓小兒子照顧她、跟哥哥一起分擔二姐的花費、但現在哥哥就在支配母親的產權該怎麼分、但是是想以協議書的方式、(但大嫂以前說、協議書的話、萬一有一方事後不承認、也沒辦法)、想當然他寫的比例我們不同意、但又卡在他覺得現在名字是他的、我們能奈他何、難道這樣、我們就必須聽從大哥的分配嗎?謝謝您
本案涉及不動產所有權歸屬及產權分配爭議。案件事實如下:
(一)房屋購買背景:因哥哥貸款利率較優,故以哥哥名義購買房屋。
(二)出資情形:頭期款由母親支付,貸款由母親與哥哥共同負擔。
(三)實際使用狀況:小兒子與母親同住並照顧母親及患有重度精神障礙的二姐。
(四)爭議核心:
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雖房屋登記於哥哥名下,但登記僅具「推定力」而非「絕對效力」,可透過舉證推翻。
本案屬典型「借名登記」法律關係。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1662號判決指出:「借名登記契約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
依據出資事實,母親可主張:
(1)實質共有關係
(2)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關於大嫂擔心「協議書一方不承認就沒辦法」之疑慮,確有其道理。書面協議雖具備證據能力,但若未辦理產權登記,僅具「債權效力」,無法直接對抗第三人。若哥哥反悔,仍需透過訴訟強制執行。
依民法第166條之1規定:「契約以負擔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之義務為標的者,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未依前項規定公證之契約,如當事人已合意為不動產物權移轉、設定或變更而完成登記者,仍為有效。」
建議處理步驟:
(1)先確認母親產權比例
(2)辦理公證
(3)辦理產權登記
若哥哥不配合,可採取以下法律行動:
(1)提起「確認所有權存在之訴」
(2)舉證責任 需準備以下證據:
若確認母親有出資事實,可主張:
(1)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
(2)請求權基礎
若確認為共有關係,依民法第823條:「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分割方式依民法第824條規定:
立即行動事項:
(1)財務證據蒐集
(2)對話證據保全
(3)證人名單準備
(1)委託律師發函
(2)家族協調會議
建議先行調解的理由:
調解途徑:
(1)鄉鎮市調解委員會
(2)法院調解
公證內容應包含:
(1)產權確認條款 確認系爭房屋之所有權,由哥哥持有50%,母親持有50%。
(2)產權移轉條款 母親同意將其持有之50%產權,無償移轉予小兒子。
(3)照顧義務條款 小兒子承諾負責照顧母親生活起居,並與哥哥共同分擔二姐之安置費用,各負擔50%。
(4)違約條款 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應賠償他方新台幣若干元,並同意逕受強制執行。
訴訟策略規劃:
(1)第一階段:確認之訴
(2)第二階段:移轉登記之訴
(3)第三階段:強制執行
起訴狀應載明事項:
(1)當事人資訊
(2)訴之聲明
(3)事實及理由
保全程序:
(1)假處分聲請
(2)預告登記
時效考量:
醫療證明:
信託規劃建議:
(1)成立安養信託
(2)監護宣告
產權移轉稅負:
(1)贈與稅
(2)土地增值稅
(3)房地合一稅
(一)關於哥哥的分配主張,考量母親有實質產權,您不需要完全聽從哥哥的分配。登記名義不等於實質所有權,可透過訴訟確認並實現權利。
(二)關於協議書效力問題,建議透過公證程序增強執行力,載明「逕受強制執行」條款,並完成產權登記才是最終保障。
(三)建議採取漸進式策略:先協商、再調解、最後訴訟,保留家族和諧的可能性,同時做好訴訟準備。
最重要的三件事:
(1)立即蒐集並保全所有證據 這是一切法律主張的基礎,時間越久證據越難取得。
(2)盡快諮詢專業律師 評估個案勝訴機率,規劃最適法律策略,避免程序錯誤。
(3)啟動正式協商程序 透過律師函建立正式溝通,明確表達法律立場,給予對方合理協商空間。
(1)時效風險 不當得利請求權時效15年,但證據保全宜儘早進行。
(2)家族關係風險 訴訟可能影響家族和諧,建議先窮盡協商可能。
(3)經濟成本風險 訴訟費用、律師費用,需評估經濟負擔能力。
基於您的案情,建議採取以下步驟:
(1)第一步:委託律師發函給哥哥,正式主張母親產權,要求協商。
(2)第二步:若哥哥願意協商,堅持辦理公證並完成產權登記。
(3)第三步:若協商不成,立即提起確認所有權存在之訴。
(4)第四步:同時規劃母親與二姐的長期照顧信託。
法律保護積極主張權利的人。您有充分的法律依據維護母親與自己的權益,不需要被動接受不合理的安排。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需依實際證據及法院認定為準。建議儘速諮詢執業律師,進行個案評估並釐清相關事實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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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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