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名義在哥哥名下但母親有產權,母親想贈與給小兒子,哥哥卻控制分配,該怎麼辦?

以前買房時、因為哥哥貸款利率比較好、所以以哥哥名字購買、但頭期是母親付錢、貸款則是母親和哥哥一起付、但哥哥自從結婚後就搬出去、大嫂也不想跟母親住、所以都是由小兒子和母親一起住、照顧母親、處理二姐(重度精神障礙)、因為二姐要入住機構費用不少、母親也是年紀大了、也開始出現醫療費、但現在因為房子是哥哥的名字、但他承認母親有一半產權、母親知道哥哥不想和他同住、所以母親想把自已的那份產權給小兒子、讓小兒子照顧她、跟哥哥一起分擔二姐的花費、但現在哥哥就在支配母親的產權該怎麼分、但是是想以協議書的方式、(但大嫂以前說、協議書的話、萬一有一方事後不承認、也沒辦法)、想當然他寫的比例我們不同意、但又卡在他覺得現在名字是他的、我們能奈他何、難道這樣、我們就必須聽從大哥的分配嗎?謝謝您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不動產所有權歸屬及產權分配爭議。案件事實如下:

(一)房屋購買背景:因哥哥貸款利率較優,故以哥哥名義購買房屋。

(二)出資情形:頭期款由母親支付,貸款由母親與哥哥共同負擔。

(三)實際使用狀況:小兒子與母親同住並照顧母親及患有重度精神障礙的二姐。

(四)爭議核心:

  • 哥哥承認母親擁有一半產權
  • 母親欲將其產權移轉予小兒子
  • 哥哥對產權分配比例有不同意見
  • 擔心協議書效力不足

貳、法律分析

一、不動產物權歸屬認定

(一)登記名義與實際權利的區別

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雖房屋登記於哥哥名下,但登記僅具「推定力」而非「絕對效力」,可透過舉證推翻。

本案屬典型「借名登記」法律關係。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1662號判決指出:「借名登記契約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

(二)母親產權主張的法律依據

依據出資事實,母親可主張:

(1)實質共有關係

  • 頭期款全額由母親支付
  • 貸款由母親與哥哥共同負擔
  • 依民法第271條:「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2)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 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 哥哥若否認母親產權,可能構成不當得利

二、產權移轉方式的法律效力

(一)協議書的效力問題

關於大嫂擔心「協議書一方不承認就沒辦法」之疑慮,確有其道理。書面協議雖具備證據能力,但若未辦理產權登記,僅具「債權效力」,無法直接對抗第三人。若哥哥反悔,仍需透過訴訟強制執行。

(二)建議採用的法律程序

依民法第166條之1規定:「契約以負擔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之義務為標的者,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未依前項規定公證之契約,如當事人已合意為不動產物權移轉、設定或變更而完成登記者,仍為有效。」

建議處理步驟:

(1)先確認母親產權比例

  • 蒐集出資證明(匯款紀錄、貸款繳納證明等)
  • 必要時提起「確認所有權存在之訴」

(2)辦理公證

  • 將產權分配協議送公證人公證
  • 公證書具有較強的執行力(公證法第13條)
  • 可載明「逕受強制執行」條款

(3)辦理產權登記

  • 依土地登記規則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
  • 或辦理贈與登記(母親產權部分移轉予小兒子)

三、如何突破現況的法律途徑

(一)確認產權訴訟

若哥哥不配合,可採取以下法律行動:

(1)提起「確認所有權存在之訴」

  • 請求法院確認母親對系爭房屋享有共有權
  • 依民法第828條:「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成立之法律、法規或契約定之。」

(2)舉證責任 需準備以下證據:

  • 頭期款支付證明(匯款單據、提款紀錄)
  • 貸款繳納證明(銀行對帳單、繳款收據)
  • 證人證詞(見證購屋過程者)
  • 哥哥承認母親有產權的相關證據(錄音、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

(二)不當得利返還請求

若確認母親有出資事實,可主張:

(1)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

  • 哥哥無法律上原因取得完整產權
  • 應返還相當於母親出資比例之利益

(2)請求權基礎

  • 返還不當得利
  • 或請求移轉登記予母親

(三)分割共有物

若確認為共有關係,依民法第823條:「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分割方式依民法第824條規定:

  • 原物分配
  • 變價分配
  • 部分原物分配、部分變價分配

參、處理建議

一、短期策略(3個月內)

(一)證據蒐集與保全

立即行動事項:

(1)財務證據蒐集

  • 向銀行申請歷年貸款繳納明細
  • 整理頭期款支付證明
  • 保存所有相關匯款紀錄

(2)對話證據保全

  • 保存哥哥承認母親有產權的對話紀錄
  • 通訊軟體對話截圖(LINE、WeChat等)
  • 必要時進行錄音(需注意合法性)

(3)證人名單準備

  • 購屋時在場親友
  • 知悉出資情形的家族成員
  • 銀行承辦人員

(二)協商前置作業

(1)委託律師發函

  • 正式通知哥哥母親之產權主張
  • 要求進行產權協商
  • 建立法律程序啟動的預告

(2)家族協調會議

  • 邀請公正第三方(如其他親友、長輩)
  • 說明母親照顧需求及二姐安置費用
  • 尋求合理分配方案

二、中期策略(3-6個月)

(一)調解程序

建議先行調解的理由:

  • 節省訴訟成本
  • 保持家族和諧
  • 調解成立具強制執行力

調解途徑:

(1)鄉鎮市調解委員會

  • 免費且快速
  • 調解成立後送法院核定,與確定判決同效力

(2)法院調解

  • 由法官主持
  • 調解成立即具判決效力

(二)公證程序(若協商成功)

公證內容應包含:

(1)產權確認條款 確認系爭房屋之所有權,由哥哥持有50%,母親持有50%。

(2)產權移轉條款 母親同意將其持有之50%產權,無償移轉予小兒子。

(3)照顧義務條款 小兒子承諾負責照顧母親生活起居,並與哥哥共同分擔二姐之安置費用,各負擔50%。

(4)違約條款 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應賠償他方新台幣若干元,並同意逕受強制執行。

三、長期策略(6個月以上)

(一)訴訟程序(協商不成時)

訴訟策略規劃:

(1)第一階段:確認之訴

  • 訴訟標的:確認母親對系爭房屋有50%所有權
  • 管轄法院:房屋所在地地方法院
  • 訴訟費用:依標的價額計算(約房屋價值的1.1%)

(2)第二階段:移轉登記之訴

  • 確認產權後,請求辦理共有登記
  • 或直接請求將母親產權移轉登記予小兒子

(3)第三階段:強制執行

  • 取得勝訴判決後
  • 聲請強制執行,由法院代為辦理登記

(二)訴訟準備要點

起訴狀應載明事項:

(1)當事人資訊

  • 原告:母親(或小兒子,視策略而定)
  • 被告:哥哥

(2)訴之聲明

  • 確認原告對坐落於特定地址之房屋,有50%之所有權存在
  • 被告應將前項房屋50%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3)事實及理由

  • 詳述購屋經過
  • 說明出資情形
  • 引用借名登記法理
  • 檢附所有證據

(三)預防性法律措施

保全程序:

(1)假處分聲請

  • 若擔心哥哥處分房屋
  • 可聲請「禁止處分假處分」
  • 民事訴訟法第532條

(2)預告登記

  • 若已有協議但未完成移轉
  • 可先辦理預告登記
  • 土地法第79條之1

四、特殊考量事項

(一)母親年齡與健康狀況

時效考量:

  • 若母親年事已高,建議加速處理
  • 可考慮「附負擔贈與」方式
  • 確保母親生前完成產權移轉

醫療證明:

  • 若需證明母親意思能力
  • 應取得醫師診斷證明
  • 證明母親具完全行為能力

(二)二姐權益保障

信託規劃建議:

(1)成立安養信託

  • 將部分產權或變現金額
  • 交付信託專款專用
  • 確保二姐長期照顧費用

(2)監護宣告

  • 若二姐為重度精神障礙
  • 建議聲請監護宣告
  • 由法院選定監護人管理財產

(三)稅務規劃

產權移轉稅負:

(1)贈與稅

  • 每年免稅額244萬元
  • 超過部分課徵10%至20%
  • 可分年贈與節稅

(2)土地增值稅

  • 一生一次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 需符合自住條件

(3)房地合一稅

  • 繼承或受贈取得不課徵
  • 但未來出售時需注意

肆、結論

一、核心法律意見

(一)關於哥哥的分配主張,考量母親有實質產權,您不需要完全聽從哥哥的分配。登記名義不等於實質所有權,可透過訴訟確認並實現權利。

(二)關於協議書效力問題,建議透過公證程序增強執行力,載明「逕受強制執行」條款,並完成產權登記才是最終保障。

(三)建議採取漸進式策略:先協商、再調解、最後訴訟,保留家族和諧的可能性,同時做好訴訟準備。

二、優先處理事項

最重要的三件事:

(1)立即蒐集並保全所有證據 這是一切法律主張的基礎,時間越久證據越難取得。

(2)盡快諮詢專業律師 評估個案勝訴機率,規劃最適法律策略,避免程序錯誤。

(3)啟動正式協商程序 透過律師函建立正式溝通,明確表達法律立場,給予對方合理協商空間。

三、風險提醒

(1)時效風險 不當得利請求權時效15年,但證據保全宜儘早進行。

(2)家族關係風險 訴訟可能影響家族和諧,建議先窮盡協商可能。

(3)經濟成本風險 訴訟費用、律師費用,需評估經濟負擔能力。

四、最後建議

基於您的案情,建議採取以下步驟:

(1)第一步:委託律師發函給哥哥,正式主張母親產權,要求協商。

(2)第二步:若哥哥願意協商,堅持辦理公證並完成產權登記。

(3)第三步:若協商不成,立即提起確認所有權存在之訴。

(4)第四步:同時規劃母親與二姐的長期照顧信託。

法律保護積極主張權利的人。您有充分的法律依據維護母親與自己的權益,不需要被動接受不合理的安排。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需依實際證據及法院認定為準。建議儘速諮詢執業律師,進行個案評估並釐清相關事實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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