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案件摘要
委任人與貸款代辦公司簽訂委任契約,目前處於代辦公司通知貸款已核准出件的階段,委任人欲了解現階段是否可終止契約。
貳、法律分析
一、契約性質認定
貸款代辦服務契約在法律上應屬於委任契約性質。依民法第528條規定:「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委任人與受任人間成立委任關係,受任人負有為委任人處理事務之義務。本案中,當事人委託代辦公司處理貸款申請事務,代辦公司允為處理,雙方間應成立委任契約關係。
二、委任契約之終止權
(一)任意終止權之行使
依據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此為委任契約的重要特性,賦予雙方當事人任意終止權。
適用於本案:
- 當事人可以「隨時」終止契約
- 不需要具備特定事由或理由
- 即使貸款已核准出件,仍可行使終止權
- 終止權之行使不因契約履行程度而受限制
(二)終止權行使之法律效果
依據民法第549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
適用於本案:
- 代辦公司已完成貸款核准程序,此時終止可能構成「不利時期」
- 當事人仍可終止契約,但可能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 若有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如經濟狀況驟變、發現貸款條件不利等),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可主張免除賠償責任
三、損害賠償範圍之認定
若當事人於現階段終止契約,可能需賠償之項目包括:
(一)已支出之必要費用
依民法第546條第1項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
可能包括:
- 代辦公司為處理委任事務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 例如:徵信費用、文件處理費、行政規費等
- 此部分費用無論是否終止契約,當事人均應償還
(二)相當於報酬之損害
若代辦公司已完成主要工作(貸款核准),可能主張相當於約定報酬的損害。實務上需視契約約定及實際履行程度而定:
- 若契約約定採階段性收費,應依已完成階段計算
- 若契約約定以貸款撥款為報酬給付條件,則尚未完全符合給付條件
- 代辦公司可能主張因終止所失之利益
(三)其他可證明之損害
代辦公司因終止所受之實際損害,但需由代辦公司舉證證明:
- 因準備履行契約所生之費用
- 因信賴契約履行所為之準備行為而生之損害
四、契約條款檢視重點
建議檢視代辦契約是否有以下約定:
(一)服務費用計算方式
- 是否採階段性收費
- 各階段服務內容為何
- 「出件確認」在契約中屬於哪一階段
(二)終止條款
- 是否有約定終止條件或程序
- 違約金或賠償金額的計算方式
- 是否有約定特定終止事由
(三)服務完成標準
- 何時視為服務完成
- 「出件確認」是否等同服務完成
- 貸款實際撥款是否為服務完成之必要條件
(四)定型化契約條款之檢視
若契約屬於定型化契約,應注意是否有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規定,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之條款。例如:
- 過高之違約金約定
- 限制或剝奪消費者法定終止權之條款
- 不合理之損害賠償範圍約定
此類條款可能無效,當事人得主張不受拘束。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行動建議
(一)審閱契約內容(建議1-2日內完成)
- 仔細檢視代辦契約所有條款
- 確認服務費用計算方式及終止條款
- 了解「出件確認」在契約中的定義及法律效果
- 確認是否已支付任何費用及支付項目
- 檢視是否有不公平條款
(二)評估終止成本(建議2-3日內完成)
- 計算可能需支付的費用:
- 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如徵信費等)
- 約定的服務報酬(或比例)
- 可能的違約金或賠償金
- 與繼續履行契約的成本比較
- 評估貸款條件是否真的不利
- 考量個人經濟狀況及資金需求
二、終止契約程序
(一)書面通知之重要性
建議以存證信函或雙掛號方式寄發終止通知,確保有寄送證明及送達證明:
終止契約通知書參考格式:
○○貸款代辦公司 鈞鑒:
主旨:終止委任契約事宜
說明:
一、本人於○年○月○日與貴公司簽訂貸款代辦委任契約(契約編號:○○○)。
二、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本人茲終止前揭委任契約,並自本通知到達貴公司時發生效力。
三、關於已支出之必要費用及相關賠償事宜,請貴公司於收受本通知後十日內提供明細及計算依據,本人將依法處理。
四、請貴公司停止後續貸款撥款程序,避免雙方權益受損。
此致
○○貸款代辦公司
委任人:○○○(簽名蓋章)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地址:
中華民國○○○年○月○日
(二)保留證據
- 保存所有契約文件正本及影本
- 保留往來通訊紀錄(簡訊、LINE、email、通話紀錄等)
- 拍照或影印所有相關文件
- 保存終止通知的寄送證明(郵局收據、存證信函回執等)
- 記錄與代辦公司協商之過程及內容
三、協商策略
(一)主動協商之必要性
- 先與代辦公司溝通
- 以誠懇態度說明終止原因
- 詢問終止需支付的費用明細及計算依據
- 了解代辦公司之立場及要求
- 嘗試協商降低賠償金額
- 協商重點
- 強調尚未實際撥款,服務未完全完成
- 若有正當理由(如發現更優惠方案、經濟狀況改變、貸款條件不符需求等),可作為協商籌碼
- 表達願意支付合理的已支出費用
- 說明若繼續履行可能對雙方均不利
(二)分階段處理
- 第一階段:友善協商(建議3-5日內進行)
- 電話或當面溝通
- 了解對方立場及要求
- 表達終止意願及理由
- 探詢和解可能性
- 第二階段:書面協商(若口頭協商有共識)
- 要求書面確認協商結果
- 簽訂終止協議書,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 載明應支付之費用項目及金額
- 約定付款方式及期限
- 確認雙方無其他請求權
- 第三階段:尋求外部協助(若協商不成)
- 向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 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 考慮提起民事訴訟(最後手段)
四、特別注意事項
(一)時效考量
- 儘速行使終止權,建議於7日內決定
- 避免貸款實際撥款,一旦撥款將產生更複雜的法律關係
- 撥款後可能涉及貸款本金返還、利息計算、提前清償違約金等問題
- 及早終止可降低損害賠償金額
(二)應避免的行為
- 不要擅自停止聯繫:可能被視為違約或惡意終止
- 不要拒絕溝通:影響後續協商空間,可能使對方態度強硬
- 不要簽署不明文件:可能放棄權利或承認不利事實
- 不要口頭承諾給付金額:應以書面確認為準
- 不要接受不合理要求:如過高違約金或全額報酬
(三)尋求專業協助之時機
若遇到以下情況,建議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 代辦公司要求過高的賠償金額(如要求全額報酬)
- 契約條款複雜難懂或有疑義
- 代辦公司以不當方式施壓(如恐嚇、騷擾等)
- 涉及金額較大(建議超過新台幣5萬元即諮詢律師)
- 協商過程遇到困難或僵局
- 收到代辦公司之律師函或訴訟文件
五、替代方案評估
在決定終止前,建議評估以下替代方案:
(一)暫緩決定
- 若只是一時猶豫,可要求代辦公司給予考慮時間
- 詳細了解貸款條件內容
- 評估貸款條件是否真的不利
- 比較其他貸款方案之條件
(二)變更條件
- 與代辦公司協商調整服務內容
- 詢問是否可變更貸款方案
- 可能比終止契約更經濟實惠
(三)轉換方案
- 詢問是否可轉換為其他貸款方案
- 評估是否有更適合的選擇
- 了解轉換方案是否需額外費用
肆、結論
一、法律上的權利
關於當事人是否可終止與貸款代辦公司之委任契約,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應有權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此為法律明文保障的權利,不因貸款已核准出件而受影響。
二、可能的法律責任
考量代辦公司已完成貸款核准程序,此時終止可能構成「不利時期」,依民法第549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可能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包括:
- 代辦公司已支出的必要費用(依民法第546條第1項)
- 相當於部分或全部報酬的損害賠償
- 其他可證明之損害
實際金額應視契約約定、代辦公司實際履行程度及所受損害而定。若當事人有非可歸責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可主張免除賠償責任。
三、建議行動方針
建議採取以下步驟:
- 立即審閱契約(1-2日內完成)
- 確認契約條款內容
- 檢視終止相關約定
- 了解費用計算方式
- 評估終止成本(2-3日內完成)
- 計算可能支付之費用
- 比較繼續履行之成本
- 評估個人經濟狀況
- 與代辦公司協商(3-5日內進行)
- 決定是否終止(7日內決定)
- 若決定終止,立即發送書面通知
- 以存證信函或雙掛號寄送
- 保留寄送證明
- 停止後續撥款程序
時間緊迫性:
建議儘速處理,避免貸款實際撥款後產生更複雜的法律關係(如需返還貸款本金、利息計算、提前清償違約金等問題),及早終止可降低可能之損害賠償金額。
四、風險提示
- 終止成本:可能需支付一定金額的費用或賠償,具體金額視契約約定及協商結果而定
- 信用影響:若貸款已核准但未動用,可能對短期內的信用評分產生影響
- 時間成本:若未來仍需貸款,需重新申請,可能耗費時間及精力
- 協商風險:若協商不成,可能面臨訴訟程序
五、最後提醒
- 任何決定前,建議先與代辦公司充分溝通,了解雙方立場
- 保留所有證據文件,包括契約、通訊紀錄、付款證明等
- 必要時尋求消費者保護團體或律師協助,保障自身權益
- 切勿因擔心賠償而放棄合法權利,但也應審慎評估終止之必要性
- 若有非可歸責之事由,應妥善保存相關證據,以利主張免除賠償責任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需視完整契約內容、實際履行情況及相關事證而定。如有疑義或需進一步協助,建議攜帶完整契約文件及相關資料諮詢專業律師,以確保權益獲得妥善保障。
製作日期:中華民國113年
※ 本意見書依現行法規製作,如法規有所變動,請以最新法規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