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三個月通知不續租,房東還要求延長租期,我該怎麼辦?

沒有簽訂續租合約 已提前三個月告知房東三個月後不續租 房東要求租到他指定日期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承租人與房東間之租賃關係,承租人已提前三個月通知房東不續租,惟房東要求承租人必須租至其指定之日期。雙方就租賃契約終止時點產生爭議。

貳、法律分析

一、租賃契約性質之認定

(一)書面契約之必要性

依民法第422條規定:「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本案既述「沒有簽訂續租合約」,若原租約已屆滿而未簽訂書面續約,應視為不定期限租賃。

(二)定期租賃期滿後之法律效果

若原有定期租賃契約期滿後,雙方未另訂書面契約而繼續租賃關係,依民法第451條規定:「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本案可能屬於此種情形。

二、不定期限租賃之終止

(一)終止權之行使要件

依民法第450條第2項規定:「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同條第3項規定:「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二)承租人之通知義務

本案承租人已提前三個月告知不續租,此通知期間已遠超過民法第450條第3項所定之最低通知期限。承租人依法行使終止權,應屬合法有效。

三、房東要求之法律效力分析

(一)房東無權片面指定租期

在不定期限租賃關係中,承租人依法定程序終止契約後,房東不得片面要求延長租期至其指定日期。租賃契約應於承租人通知期滿後終止。

(二)土地法對房東收回房屋之限制

土地法第100條規定出租人收回房屋之法定事由,該條係針對房東主動終止契約之情形設有限制。本案係承租人主動終止,不受該條限制。

四、可能涉及之法律爭議

(一)租賃契約終止時點

若雙方對於租賃契約究屬定期或不定期有爭議,可能影響終止程序之適用。建議釐清原租約內容及續租情形。

(二)押租金返還問題

依土地法第99條規定:「前條擔保之金額,不得超過二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已交付之擔保金,超過前項限度者,承租人得以超過之部份抵付房租。」承租人依法終止契約後,房東應返還押金。若房東以「未租至指定日期」為由拒絕返還,可能構成不當扣押。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可採取之措施

(一)發送正式書面通知

建議以存證信函方式,再次明確告知房東:

  • 已於特定日期提前三個月通知不續租
  • 依民法第450條規定,租約將於通知期滿後終止
  • 屆期將遷出並返還房屋

(二)保存相關證據

  • 保留所有通知紀錄(簡訊、通訊軟體對話、電子郵件等)
  • 拍攝房屋現況照片,證明房屋狀態良好
  • 保留租金繳納證明及押金收據

二、協商與溝通

(一)了解房東需求

建議與房東溝通,了解其要求租至指定日期之原因。若房東確有尋找新房客之困難,可考慮適度協商(如延長一至二週),但此非法律義務。

(二)書面確認協商結果

若雙方達成協議,應以書面確認延長期間及相關條件,避免日後爭議。

三、爭議解決途徑

(一)調解程序

若房東拒絕返還押金或堅持不合理要求,可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程序免費、快速,且調解成立後具有法律效力。

(二)消費者保護途徑

可向當地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保官申訴,請求協助協調。

(三)法律扶助資源

若符合資格,可申請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取得免費法律諮詢或訴訟代理。

(四)民事訴訟

必要時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確認租賃關係終止、返還押金及法定遲延利息。

四、注意事項

(一)確實履行遷出義務

承租人應於通知期滿時確實遷出並返還房屋,避免構成不當占有,致房東得訴請返還房屋。

(二)房屋點交程序

建議於遷出時邀請房東共同點交,確認房屋狀態,並以書面記錄點交情形,雙方簽名確認。

(三)損害賠償風險評估

若房東主張因承租人提前終止而受有損害,需由房東舉證證明損害存在及因果關係。承租人依法行使終止權,原則上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肆、結論

考量本案承租人已提前三個月通知房東不續租,此通知期間已符合民法第450條之規定,承租人依法行使終止權應屬合法有效。租賃契約應於通知期滿後終止,房東無權要求承租人租至其片面指定之日期。

建議承租人:

  • 以存證信函再次確認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
  • 於通知期滿時確實遷出並返還房屋
  • 保留所有證據以備不時之需
  • 若房東拒絕返還押金或提出不合理要求,可循調解或訴訟途徑救濟

本案承租人之法律地位明確,權利受法律保障。惟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如原租約內容、續租經過等)調整,建議必要時諮詢合格律師,以確保權益。

注意事項: 本意見書係依據所提供之案情摘要及現行法令製作,僅供參考。如有法規變動或案情變更,請另行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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