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持有一段一鏡到底的影片,內容記錄機器故障的操作過程,影片中可清楚辨識機器編號。當事人欲了解此影片作為證據的充分性,以及後續可能的法律主張。
依民事訴訟法第194條規定:「當事人應依第二編第一章第三節之規定,聲明所用之證據。」當事人於訴訟中應依法定程序聲明證據,影片作為視聽資料,應屬可聲明之證據方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209條規定:「法院調查證據,除別有規定外,於言詞辯論期日行之。」影片證據應於言詞辯論期日提出,由法院進行調查。
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1項規定:「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
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4項規定:「得心證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
法院對於影片證據的採信,應依自由心證原則判斷,但不得違背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影片雖具有連續性記錄的優勢,但法院仍會綜合全辯論意旨及其他證據結果進行判斷。
影片證據的優勢:
影片證據可能的限制: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若主張機器故障導致損害,應就下列事實負舉證責任:
依民事訴訟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就其提出之事實,應為真實及完全之陳述。」
依民事訴訟法第195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對於他造提出之事實及證據,應為陳述。」
當事人提出影片證據時,應就影片內容為真實完全之陳述,並對他造可能提出之抗辯為適當回應。
依民事訴訟法第266條第1項規定:「原告準備言詞辯論之書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二、證明應證事實所用之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三、對他造主張之事實及證據為承認與否之陳述;如有爭執,其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266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各款所定事項,應分別具體記載之。」
依民事訴訟法第266條第4項規定:「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書狀,應添具所用書證之影本,提出於法院,並以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當事人提出影片證據時,應於準備書狀中具體記載:
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三、訴訟事件。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六、附屬文件及其件數。七、法院。八、年、月、日。」
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若本案涉及機器所有權或其他物權爭議,當事人可考慮聲請訴訟繫屬登記,以保全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一、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二、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
若訴訟中涉及假扣押、假處分等保全程序,當事人應注意擔保之提供與返還程序。
依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第1項規定:「審判長應注意令當事人就訴訟關係之事實及法律為適當完全之辯論。」
依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第2項規定:「審判長應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之聲明及陳述;其所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
若當事人提出之事實或證據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應依職權闡明,令其補充。當事人應配合法院之闡明,適時補充必要之事實陳述或證據。
依民事訴訟法第213條第1項規定:「言詞辯論筆錄內,應記載辯論進行之要領,並將下列各款事項,記載明確:一、訴訟標的之捨棄、認諾及自認。二、證據之聲明或捨棄及對於違背訴訟程序規定之異議。三、依本法規定應記載筆錄之其他聲明或陳述。四、證人或鑑定人之陳述及勘驗所得之結果。五、不作裁判書附卷之裁判。六、裁判之宣示。」
影片證據經法院調查後,其內容及調查結果應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作為判決之基礎。
影片證據雖具有相當價值,但建議不應單獨依賴。為提高主張之說服力,建議補充下列證據:
若僅有影片而無其他證據,可能因舉證不足而無法充分證明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舉證責任在主張權利之一方,若無法證明故障原因、責任歸屬及損害範圍,可能影響請求之成立。
對方可能提出下列抗辯:
當事人應預先準備反駁證據,並於準備書狀中依民事訴訟法第26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對他造可能之主張為承認與否之陳述。
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及第266條規定,製作準備書狀時應注意:
依民事訴訟法第199條規定,法院有闡明義務。當事人應:
依民事訴訟法第209條規定,證據調查原則上於言詞辯論期日行之。當事人應:
關於當事人持有之機器故障影片,作為證據應具有相當之證明力,特別是影片為一鏡到底、機號清楚可辨識、操作過程完整記錄等特點,有助於證明機器故障之事實。
然而,考量影片證據可能無法單獨證明故障原因、責任歸屬及損害範圍,建議當事人:
本意見書係基於有限資訊提供初步分析,實際個案仍需視完整事實、證據及雙方法律關係而定。建議當事人攜帶完整資料(包括影片原始檔案、相關契約文件、通訊紀錄等),諮詢專業律師進行詳細評估,以確保權益獲得適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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