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最近南部透天頂樓鐵皮加蓋之火災、起火點十分鐘後迅速延燒至左右鄰居(皆為鐵皮加蓋),請問關於此的賠償面法律問題.、求解
本案涉及南部透天厝頂樓鐵皮加蓋建築發生火災,火勢於起火後十分鐘內迅速延燒至左右鄰居(同為鐵皮加蓋建築),造成相鄰住戶財產損失。委任人詢問關於火災賠償之法律問題。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本案若起火戶因過失(如用火不慎、電線老舊未維護、違規使用電器等)導致火災發生並延燒至鄰居,應構成侵權行為。受災戶需證明下列要件:
若上述要件具備,起火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本案若起火戶違反消防法規、建築法規(如鐵皮加蓋屬違建、未設置消防設備、未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等),可能構成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此時舉證責任轉換,推定起火戶有過失,應由起火戶證明自己無過失,始得免責。
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本案若有數人共同造成火災(如多戶違建共同形成易燃環境、共同疏於消防管理等),可能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各行為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本案情境中,若受災戶之鐵皮加蓋亦為違建,且同樣存在消防缺失或易燃材質,起火戶可能主張受災戶與有過失。惟此部分仍需視個案具體情況判斷,包括各戶違建程度、消防設施狀況、火勢延燒之可預見性等因素綜合認定。
關於損害賠償方式,民法設有相關規定。考量火災造成之損害通常難以回復原狀,受災戶應可請求金錢賠償。賠償範圍可能包括:
關於違建部分之賠償,實務見解認為:
受災戶即使本身建物為違建,仍可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賠償,此為基本權利保障。
惟具體賠償範圍仍應視個案情況,由法院依公平原則酌定。
火災案件中,消防機關之火災原因調查鑑定報告具有關鍵地位,該報告應載明:
此鑑定報告為判斷過失責任之重要依據,建議受災戶應積極向消防機關申請取得。
受災戶應注意下列事項:
關於請求權時效,受災戶應特別注意: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期間,應依相關法律規定計算,建議及早主張權利,避免逾越時效而喪失請求權。
建議先以書面向起火戶提出賠償請求,載明損失項目及金額,嘗試協商解決。協商方案可包括:
若協商不成,可考慮下列調解途徑:
調解成立後具有執行力,可節省訴訟時間與費用。
若起火戶涉及刑事責任(如失火罪),可向檢察署或警察機關提出告訴。刑事程序中可考慮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優點為免繳裁判費且可利用刑事調查結果。
若協商或調解不成,可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考量起火戶可能脫產,建議評估是否聲請假扣押,以保全將來強制執行。
若受災戶有投保住宅火災保險,應優先向自己的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理賠後,會代位向起火戶求償。
可詢問起火戶是否有投保責任保險,部分保險契約允許受害人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
若有多位受災戶,建議:
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評估案情、計算求償金額、進行協商或訴訟。若符合資格,可申請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必要時可諮詢消防技師、估價師、建築師等專業人士。
為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建議:
關於本案火災賠償問題,依民法第184條規定,若起火戶因故意或過失導致火災發生並延燒至鄰居,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若起火戶違反消防法規或建築法規,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推定有過失,應由起火戶證明無過失始得免責。
考量本案涉及火災鑑定、責任歸屬、損失計算等專業問題,建議依循下列步驟處理:
由於火災案件涉及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損失評估等專業領域,建議尋求律師協助,以確保權益獲得完整保障。若有投保住宅火災保險,亦應同時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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