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後被控性侵,隔半年才提告,我該如何應對?

發生關係後隔了半年 期間有持續聯絡 因為爭吵所以對方想提告我性侵 我該怎麼做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與對方發生性關係後,雙方持續聯絡長達半年。嗣後因雙方發生爭吵,對方表示欲提告當事人性侵害。當事人尋求法律意見,了解應如何因應。

貳、法律分析

一、妨害性自主罪之構成要件

依據刑法第221條第1項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性侵害犯罪之成立,須具備以下要件:

(1)違反意願之性交行為:須證明行為時對方確實違反其意願

(2)強制手段:使用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

(3)主觀犯意:行為人明知對方不同意仍強行為之

依刑法第10條第5項規定:「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本案關鍵事實之法律評估

(一)事後持續聯絡之重要性

本案特殊之處在於:

  • 性行為發生後,雙方持續聯絡長達半年
  • 提告動機係因雙方爭吵所致

此等事實對於判斷當時性行為是否違反意願具有重要參考價值。實務上,若被害人於事後仍與行為人保持正常往來,甚至維持親密關係,通常可作為推論當時性行為係出於合意之重要證據。

(二)告訴時點之合理性疑慮

  • 性侵害案件通常被害人會立即求助或報案
  • 本案相隔半年且因爭吵始提告,其告訴動機之真實性可能受質疑
  • 惟此並非絕對,仍需視具體情況判斷

三、性侵害犯罪之追訴程序

依據刑法第229條之1規定:「對配偶犯第221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227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由此可知,除配偶間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特定罪名外,性侵害犯罪原則上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公訴罪),意即:

(1)無法透過和解撤告:即使雙方達成和解,檢察官仍應依職權偵辦

(2)司法機關應主動追訴:一旦知悉犯罪即應偵查,不以被害人提告為必要

(3)例外情形:配偶間犯刑法第221條之罪,或對未滿18歲之人犯第227條之罪,仍為告訴乃論

四、舉證責任與無罪推定原則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此條文明確揭示:

(1)無罪推定原則:被告在判決確定前推定為無罪

(2)舉證責任在檢察官:須由檢察官證明犯罪事實

(3)證據裁判主義: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五、不起訴處分之情形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2條規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其中第十款規定:「犯罪嫌疑不足者。」

若檢察官認為犯罪嫌疑不足,應為不起訴處分。本案若檢察官無法證明當時確有違反對方意願之情事,應為不起訴處分。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因應措施

(一)保持冷靜,切勿自亂陣腳

  • 避免與對方單獨接觸,防止產生新的糾紛或被指控妨害自由等罪名
  • 停止任何可能被解讀為威脅、恐嚇之言行
  • 切勿試圖說服對方撤告(可能構成妨害作證罪)

(二)立即諮詢專業律師

  • 尋求刑事辯護經驗豐富之律師協助
  • 在律師陪同下應訊,避免不利陳述

二、證據保全與蒐集

(一)保存有利證據(極為重要)

  1. 通訊紀錄
  • 保存所有與對方之LINE、簡訊、電子郵件、社群媒體對話紀錄
  • 特別注意性行為後半年間之往來內容
  • 截圖保存,並備份至雲端或多處儲存
  1. 親密互動證據
  • 雙方合照、親密照片(若有)
  • 共同出遊、約會之紀錄
  • 證明雙方關係良好之任何證據
  1. 第三人證詞
  • 尋找知悉雙方交往情形之友人
  • 可證明雙方關係正常之證人
  1. 金錢往來紀錄
  • 若有共同消費、互贈禮物等紀錄
  • 可證明雙方關係之證據

(二)製作時間軸

詳細記錄:

  • 性行為發生之時間、地點、經過
  • 事後聯絡之頻率、內容摘要
  • 爭吵發生之原因、時間
  • 對方提告之時間點

三、偵查階段之應對策略

(一)若收到警察通知或傳票

  1. 立即聯繫律師,在律師陪同下應訊
  2. 準時到場,避免被發布通緝
  3. 保持誠實但謹慎:
  • 陳述事實,但避免過度推測或情緒化發言
  • 對於不確定之事項,可表示「需要回憶」或「不確定」
  • 強調雙方係合意性行為
  • 說明事後持續聯絡之事實

(二)主張重點

  1. 合意性交
  • 當時雙方應係在自願、合意情況下發生性行為
  • 無任何強暴、脅迫、恐嚇等違反意願之情事
  1. 事後行為不符被害人常態
  • 性行為後雙方持續聯絡長達半年
  • 若確遭性侵,被害人通常會立即求助或避免接觸
  • 雙方維持正常往來,顯見當時應係合意
  1. 告訴動機可議
  • 提告時點恰為雙方爭吵之後
  • 可能係因感情糾紛而為不實指控

四、長期因應策略

(一)心理建設

  • 性侵害指控對當事人身心壓力極大
  • 建議尋求心理諮商協助
  • 向親友說明情況,尋求支持

(二)名譽維護

  • 在案件未確定前,避免公開討論案情
  • 若遭不實指控,可於事後提起妨害名譽告訴

(三)民事求償準備

  • 若最終獲判無罪,可考慮對不實指控者提起民事損害賠償
  • 包括精神慰撫金、名譽損害等

五、特別提醒事項

(一)切勿為以下行為

  1. 威脅、恐嚇對方撤告(構成恐嚇罪、妨害作證罪)
  2. 試圖湮滅證據(構成湮滅證據罪)
  3. 與對方單獨見面協商(可能產生新糾紛)
  4. 在社群媒體公開討論案情(可能不利己方)
  5. 對偵查內容對外宣揚(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

(二)積極作為

  1. 完整保存所有有利證據
  2. 委任專業刑事辯護律師
  3. 配合偵查,但在律師陪同下為之
  4. 詳細記錄所有相關事實
  5. 尋找有利證人

肆、結論

一、案件評估

基於本案特殊情狀:

  1. 有利因素:
  • 性行為後持續聯絡半年,不符性侵被害人常態
  • 提告時點與爭吵時間吻合,告訴動機可議
  • 若有親密互動證據,可證明雙方關係良好
  1. 不利因素:
  • 性侵害案件已改為公訴罪,無法透過和解撤告
  • 仍需視具體證據判斷,不能僅憑事後行為即認定無罪

二、最重要建議

  1. 立即委任律師:這是最重要且最急迫的事項
  2. 完整保存證據:特別是通訊紀錄,這可能是最有力的證據
  3. 保持冷靜理性:避免情緒化反應造成更多問題
  4. 相信司法程序:我國刑事訴訟採「無罪推定」原則,檢察官須證明犯罪

三、法律權益提醒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舉證責任在檢察官,若檢察官無法證明當時確有違反對方意願之情事,應為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

考量本案情節,關於當事人之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221條妨害性自主罪之指控,建議當事人立即委任專業刑事辯護律師,完整保存所有有利證據(特別是性行為後半年間之通訊紀錄),並在律師陪同下配合偵查程序,主張雙方係合意性交,強調事後持續聯絡之事實不符性侵被害人常態,以及告訴動機與爭吵時點之關聯性。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處理仍應委任律師,依具體事證為專業判斷。建議立即採取行動:今日內聯繫刑事辯護律師、開始保存所有通訊紀錄、製作詳細時間軸與事實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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