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正在重建房子,隔壁說我把它的水槽用壞了,但我現場看沒有壞掉只有細粒控黏接縫開掉,然後說他頂樓鐵皮破洞漏水,現場會勘也沒有找到砸壞、踩壞,破洞的痕跡我該怎麼辦
當事人家中正在進行房屋重建工程,鄰居主張施工過程中造成其財產損害,包括:
鄰居要求賠償,當事人對損害事實及因果關係存有疑義,尋求法律意見以妥適處理本案爭議。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成立,應具備以下要件:
本案中,若鄰居主張當事人施工造成其財產損害,應依上開要件逐一檢視是否成立侵權行為責任。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在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中:
1. 水槽矽利康接縫開裂問題
關於水槽矽利康接縫開裂,應審酌以下事項:
(1)損害事實之認定
矽利康接縫開裂屬於輕微瑕疵,並非結構性損壞。矽利康材料本身具有使用年限,隨時間經過可能因自然老化而產生開裂現象。判斷是否構成「損害」,應考量:
(2)因果關係之判斷
建築施工確實可能產生震動而影響鄰近建物,但因果關係之成立,鄰居應證明:
依最高法院實務見解,因果關係之證明不以直接證據為限,得以間接事實證明之,但仍須達「相當程度之蓋然性」。本案中,若鄰居無法提供施工前後對比照片或其他證據,證明開裂確因施工所致,則因果關係之證明可能不足。
(3)法律評價
若經查明確因施工震動造成矽利康開裂,考量此屬建築施工之附隨影響,且非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應屬輕微損害。依民法相鄰關係之法理,鄰地所有人對於合理範圍內之施工影響,應有一定程度之容忍義務。
2. 頂樓鐵皮破洞漏水問題
關於頂樓鐵皮破洞漏水之主張,應審酌:
(1)損害事實之存否
依當事人陳述,現場會勘未發現明顯破洞、砸壞或踩壞痕跡。鄰居主張漏水,但漏水原因可能多元,包括:
若無明確外力破壞痕跡,難以逕認與施工有關。建議要求鄰居提供:
(2)因果關係之欠缺
在無明顯外力破壞痕跡之情況下,難以認定漏水與施工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鐵皮屋頂本身耐用年限有限,自然劣化之可能性甚高。依民法第184條規定,鄰居應就因果關係負舉證責任,若無法證明施工行為與漏水間之因果關係,則損害賠償請求應不成立。
(3)可能之抗辯理由
當事人得主張:
若本案房屋重建係委由營造廠商承攬施工,依民法第189條規定:「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
原則上,承攬人(營造廠商)執行承攬事項致生損害,應由承攬人負責,定作人(當事人)不負賠償責任。但若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例如指示不當施工方法、要求超越安全範圍之施工等),則例外須負責任。
本案若確有損害且係施工所致,應先釐清:
鄰居可能主張,若當事人施工獲有利益(如順利完成重建),而鄰居受有損害,應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
惟依民法第180條至第183條規定,不當得利之成立須「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本案中:
因此,本案應不成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鄰居可能以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對當事人提出告訴。該條規定須行為人「故意」毀棄、損壞他人之物。其構成要件為:
本案中:
因此,本案刑事責任成立之可能性甚低。若鄰居提出刑事告訴,建議配合偵查程序,說明施工係合法行為,並無故意毀損之意圖。
房屋重建應依建築法規定申請建築執照,並依核准之圖說施工。若施工過程違反建築法規,可能面臨:
本案爭議係鄰居主張財產損害,並非建築法規違反問題。若當事人已依法取得建築執照並依圖說施工,應無行政責任之虞。
惟建議注意:
民法物權編第三章第二節規定相鄰關係,旨在調和相鄰不動產所有人間之利益衝突。其基本原則為:
建築施工為合法行為,施工過程可能產生噪音、震動、粉塵等影響。依實務見解,鄰地所有人對於合理範圍內之施工影響,應有一定程度之容忍義務,非所有輕微影響均構成侵權。
判斷是否超越容忍義務範圍,應綜合考量:
本案若確有輕微損害(如矽利康開裂),考量:
應認鄰居對此輕微影響有容忍義務。若當事人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如採取適當防護措施、控制施工時間等),即使造成輕微損害,亦可能不構成侵權。
建議立即進行以下拍攝:
拍攝時應注意:
若施工現場或周邊有監視器,建議調取畫面以證明:
考量爭議涉及專業技術判斷,建議:
建議採取以下態度:
建議話術:「我們理解您的擔憂,也願意共同查明事實真相。若經專業鑑定確認係因施工造成,我們會負責處理。但目前現場狀況尚不明確,建議先進行專業鑑定,以釐清損害原因。」
針對鄰居主張,可提出以下疑問:
建議提出:
訴訟策略:否認責任並要求嚴格舉證
(1)否認損害事實
(2)否認因果關係
(3)主張鄰居未盡舉證責任
依民法第184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鄰居應就侵權行為要件負舉證責任,包括:
(4)主張已盡注意義務
若確有輕微影響,可主張:
建議向法院聲請:
刑事責任分析
鄰居可能以刑法第354條毀損罪提出告訴。惟該罪須「故意」毀損,本案:
因此,刑事責任成立可能性甚低。
因應建議
考量訴訟成本及鄰里關係,若經鑑定確認有輕微損害且與施工有關,可考慮「低成本和解」策略:
和解條件建議
和解書重點條款
建議和解書應載明:
「一、甲方(當事人)同意支付新台幣○○元整,作為乙方(鄰居)水槽矽利康重新施作之費用。
二、乙方確認除前項外,其餘財產(包括但不限於頂樓鐵皮屋頂)之損害與甲方施工無關,不再主張任何請求。
三、雙方同意就本案相關事項,拋棄其餘民事及刑事請求權。
四、本和解書經雙方簽名後生效,任一方不得再就本案事項向他方主張任何權利。」
若鄰居要求明顯不合理(如要求更換整個鐵皮屋頂、賠償高額費用等),建議:
堅持立場,不輕易妥協
「目前無證據證明鐵皮損害與施工有關,現場會勘亦未發現破壞痕跡。若您堅持主張,建議提供具體證據或循司法途徑解決。」
輕易妥協可能:
「若您認為確有損害,建議循司法途徑解決,由法院依證據認定。我方願意配合訴訟程序,但不會接受無證據之賠償要求。」
建議與鄰居簽訂書面文件,載明:
施工前應拍攝鄰房各部位照片,並請鄰居簽認,以作為日後比對依據。
建議投保含第三人責任險之營造綜合保險,以分散風險。
於施工現場設置監視器,記錄施工過程,以備日後舉證。
完工後邀請鄰居共同確認無損害,並簽署確認書。
建議取得鄰居書面確認:
「本人確認甲方(當事人)房屋重建工程已完工,經現場確認,本人財產並無因施工造成之損害,日後不再就本次施工主張任何權利。」
綜合前述分析,本案法律評估如下:
建議依以下順序處理本案:
第一階段:證據保全(1至3日內完成)
第二階段:溝通協調(1至2週)
第三階段:視情況決定後續處理
情況A:鄰居提出合理證據,經鑑定確認有輕微損害
→ 考慮低成本和解(限於矽利康部分)
情況B:鄰居無法提出證據或要求不合理
→ 堅持立場,必要時應訴
本案建議採取「積極蒐證、理性溝通、堅守底線」之策略:
應該做的事項
不應該做的事項
處理本案應注意以下風險:
即使最終勝訴,仍須負擔:
因此,若損害輕微且賠償金額不高,可考慮和解以節省成本。
考量日後仍需長期居住於此,過度堅持可能影響鄰里關係。建議在「合理賠償」與「不當要求」間找到平衡點。
若日後訴訟,雙方均可能面臨舉證困難:
因此,及早保全證據至為重要。
綜合考量法律、成本及鄰里關係等因素,本案建議:
立即保全證據:這是最重要且最緊急的事項
主動溝通協調:展現誠意但保留立場,提議共同鑑定
理性評估損害:若確有輕微損害(如矽利康),可考慮低成本和解
堅守合理底線:對於無證據之主張(如鐵皮),應堅持立場
必要時尋求專業協助:若爭議擴大,建議委請律師協助處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視實際證據、鑑定結果及法院認定而定。建議當事人妥善保存相關證據,並於必要時委任專業律師進一步協助處理。
重要提醒
本意見書係依據當事人提供之事實及現行法律規定撰寫,若事實有所變更或法律有所修正,結論可能不同。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服務或律師委任關係。具體個案處理仍應諮詢專業律師。
建議當事人於採取任何法律行動前,先諮詢合格律師,以確保權益獲得妥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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