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遇到的問題是: 110年父母將存摺(700萬、板橋房產一間25坪公寓)給哥哥,補償我和妹妹一人50萬,我和妹妹覺得不公,能夠申訴嗎?
當事人於民國110年時,其父母將名下存款新台幣(下同)700萬元及位於板橋之房產一間(25坪公寓)贈與予當事人之兄長,僅補償當事人及其妹妹各50萬元。當事人認為此分配方式顯不公平,詢問是否有法律途徑可資救濟。
父母於生前將財產贈與子女,屬於有效之贈與契約,原則上具有法律效力。父母於生前處分自己財產,原則上享有完全之財產自主權。依民法第1087條規定:「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此條文雖係規範未成年子女財產,但反面可知,父母對自己財產之處分,在生前享有完全自主權,子女於父母健在時,原則上不得主張特定財產分配權利。
特留分制度僅於繼承開始後始有適用。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當事人與其兄長、妹妹同屬第一順序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依民法第1139條規定:「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三人親等相同,應平均繼承。
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若父母過世時有三名子女,每人應繼分為三分之一。然而,此等權利須於繼承開始(即父母過世)後始得主張。
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若父母之一方先過世,他方配偶與子女同為繼承人時,配偶之應繼分與子女平均。此將影響未來遺產分配之計算。
依民法第114條規定:「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當事人知其得撤銷或可得而知者,其法律行為撤銷時,準用前條之規定。」然而,本案中當事人並非贈與契約之當事人,且父母之贈與行為若無詐欺、脅迫、錯誤等撤銷事由,當事人難以主張撤銷該贈與行為。
父母基於親情贈與子女,難認定有何不法原因。贈與金額差異雖大,但父母對財產之處分享有自主權,未必構成違反公序良俗。當事人現階段主張返還或重新分配,在法律上應屬困難。
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若當事人之兄長於繼承開始前死亡,其子女得代位繼承。此規定提醒當事人注意家族繼承關係之變動。
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若父母之一方先過世,他方配偶因繼承取得之財產,屬於「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然而,依民法第1030條之2規定:「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前條第一項但書之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其所負債務者,適用前項之規定。」此規定可能影響父母財產之最終分配。
依民法第1030條之3規定:「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前項情形,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但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前項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於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此規定雖係針對夫妻財產制,但提醒當事人注意:若父母之一方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財產,他方配偶可能有追加計算之權利。此將影響最終可供繼承之遺產總額。
依民法第1030條之4規定:「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依前條應追加計算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處分時為準。」財產價值之計算時點,應影響遺產總額之認定。
考量父母對自己財產享有完全處分權,且生前贈與不受特留分限制,現階段提起訴訟請求返還或重新分配,勝訴機率應屬極低。建議優先採取協商途徑,避免因訴訟導致家族關係破裂。
依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1條規定,當事人與兄長、妹妹同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應平均繼承。若父母過世時有配偶,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與子女之應繼分平均。當事人應於繼承開始後,確認全體繼承人及各人應繼分。
若遺產分配侵害當事人之特留分,應於知悉後儘速諮詢律師,評估是否行使扣減權。注意相關請求權之時效限制,避免權利消滅。
關於當事人詢問現階段是否能申訴之問題,考量父母於生前對自己財產享有完全處分權,且生前贈與原則上不受特留分限制,現階段透過法律途徑請求返還或重新分配,應屬困難。建議優先採取與父母及兄長溝通協調之方式,表達對財產分配之感受,尋求家族內部之解決方案。
同時,建議保存110年贈與之相關證據,並持續關注父母財產狀況之變動。未來於繼承開始後,當事人得依民法第1138條以下規定主張繼承權利,並視個案情形評估是否有特留分受侵害之情事。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進行深入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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