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伯父於10月份過世,他名下有一位女兒(屬於第一順位)目前人在中國,預計12月才會來處理繼承的事(不確定是否會拋棄繼承)。 我父親於11/14,在沒有告知他女兒的情況下,去苗栗監理站辦理了我伯父的遺產機車報廢,我父親當時不確定是否有權可以報廢,基於以下情況好意管理: 1.機車已達24年 2.機車長時間沒發動,容易受損,增加維修費 3.避免車牌被盜用 4.避免機車失竊或零件被拆賣 5.之後的繼承人或權利人,可以去保險公司和税局申請溢繳退費 6.不知道有除了報廢和過戶之外的處理方法 監理站於11/14有受理,之後於11/16日得知此行為可能涉及無權處分或侵佔,在11/17向監理站撤銷報廢行為,目前機車在監理站狀態為牌回未辦,機車本身目前沒有車牌,請問如果之後所有順位繼承人(包含我爸)都要辦理拋棄繼承,我爸會有什麼法律風險?
委任人之父親(以下稱「當事人」)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在其兄長(伯父)過世後,未經第一順位繼承人(伯父之女兒,目前人在中國)同意,逕自前往苗栗監理站辦理伯父名下機車之報廢手續。當事人於11月17日發現可能涉及法律問題後,已向監理站撤銷報廢行為,目前機車狀態為「牌回未辦」。伯父之女兒預計12月返台處理繼承事宜,尚未確定是否拋棄繼承。委任人詢問若所有順位繼承人(包含當事人)均辦理拋棄繼承,當事人可能面臨之法律風險。
依民法第1147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伯父於10月份過世時,繼承即已開始。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繼承人之順序為:
本案中,伯父之女兒為第一順位繼承人,當事人(伯父之兄弟)則為第三順位繼承人。在第一順位繼承人存在且未拋棄繼承前,第三順位繼承人尚無繼承權。
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當事人於11月14日辦理機車報廢時,並非遺產之共有人,亦非遺產管理人,原則上無權處分該機車。
民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當事人在無處分權之情況下辦理機車報廢,應屬無權處分。惟當事人已於11月17日撤銷報廢行為,且機車目前狀態為「牌回未辦」,若能恢復原狀或取得真正權利人(第一順位繼承人)之承認,可能避免無權處分之法律效果。
刑法第335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侵占罪之成立要件包括:
本案分析:
考量上述情形,當事人之行為可能不構成侵占罪。
民法第172條規定:「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當事人主張基於以下理由辦理報廢:
此等理由是否符合「有利於本人」之判斷:
有利因素:
不利因素:
依最高法院判例,無因管理應以「客觀上有利於本人」為判斷標準。本案中,機車報廢屬於處分行為,且已撤銷,是否構成適法之無因管理,仍有討論空間。
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民法第1175條規定:「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若當事人辦理拋棄繼承,則溯及伯父死亡時起,當事人即非繼承人,對遺產無任何權利。
1. 民事責任風險:
(1)無權處分之損害賠償責任
即使拋棄繼承,當事人於繼承開始後、拋棄前所為之無權處分行為,仍可能對真正權利人(第一順位繼承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惟本案中:
(2)不當得利返還責任
若因報廢而取得任何退費(如燃料稅、牌照稅溢繳退費),依民法第179條規定,應返還予真正權利人。
2. 刑事責任風險:
如前所述,本案可能不構成侵占罪,理由如下:
3. 行政責任風險:
若機車報廢期間產生任何交通違規或其他行政責任,因當事人並非實際使用人,且已撤銷報廢,應無行政責任風險。
建議於12月第一順位繼承人返台前:
辦理拋棄繼承前應考量:
若決定辦理拋棄繼承:
最佳情況:取得第一順位繼承人之書面承認或諒解
次佳情況:協商賠償方案
本案刑事風險可能較低,理由如下:
若第一順位繼承人提告:
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3條規定,繼承在民國98年5月22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未逾修正施行前為限定繼承之法定期間且未為概括繼承之表示或拋棄繼承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民法第1148條、第1153條至第1163條之規定。
這意味著:
因此建議:
若不拋棄繼承,務必在3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可向法院聲請延長期限,避免因未陳報而需自行負擔超出遺產之債務。
民事責任風險:中等(可控制)
刑事責任風險:可能較低
行政責任風險:無
本案能否順利解決,關鍵在於:
考量當事人已主動撤銷報廢行為,且動機係出於善意管理,本案法律風險應屬可控。建議當事人:
不必過度擔心刑事責任,本案構成犯罪之可能性較低
積極主動與第一順位繼承人溝通,取得諒解是最佳解決方案
建議委任專業律師協助,確保權益並妥善處理
審慎評估是否拋棄繼承,不必急於決定,可先了解遺產債務狀況
若不拋棄繼承,務必依法陳報遺產清冊,保障自身權益
本案雖有瑕疵,但當事人已盡力補救,只要誠懇溝通、妥善處理,應可圓滿解決。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依實際情況及最新法令判斷。建議委任專業律師協助處理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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