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意外得知有人對我造了不實黃謠,目前無法得知有多少人傳,也不知道傳了多久,目前也沒有任何文字或是圖片證據,只是有朋友告訴我她偶然知道有這件事,我該如何維護自身權利,如何收證,目前可能只有間接證人
當事人得知有人散布關於其不實之黃色謠言,惟目前面臨以下困境:
當事人欲了解如何維護自身權益及蒐證方式。
依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本案分析:
(1)構成要件檢視
(2)法律關係初判
若行為人明知所散布內容為不實,仍向不特定多數人傳述,應屬符合刑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之構成要件。若透過文字、圖畫方式散布,則可能涉及同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依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若散布內容僅為抽象謾罵而非具體事實陳述,可能涉及公然侮辱罪。惟本案涉及具體不實黃謠,應以誹謗罪論處較為適當。
依刑法第314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重要提醒:
(1)誹謗罪及公然侮辱罪均屬告訴乃論之罪,須由被害人或有告訴權人提出告訴,檢察官始得偵查起訴
(2)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3)本案目前僅知有人散布謠言,尚未確定犯人身分,告訴期間應自確定犯人身分時起算
(4)一旦確定犯人身分,務必於6個月內提出告訴,逾期將喪失告訴權
依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
若未提起告訴或自訴,司法機關無法主動介入調查。建議當事人於蒐集相當證據後,儘速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提出告訴,由檢察官偵查後決定是否起訴,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散布不實黃謠之行為,不法侵害當事人之名譽權,行為人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本案分析:
(1)散布不實黃謠明顯侵害當事人之名譽權
(2)若情節重大,當事人得請求賠償相當金額之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
(3)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要求行為人登報道歉、公開澄清等
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當事人應於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內行使請求權,或自侵權行為發生時起10年內行使,逾期將罹於時效。
依民事訴訟法第368條規定:「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前項證據保全,應適用本節有關調查證據方法之規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369條規定:「保全證據之聲請,在起訴後,向受訴法院為之;在起訴前,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遇有急迫情形時,於起訴後,亦得向前項地方法院聲請保全證據。」
本案建議:
(1)若擔心證據滅失(如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社群媒體貼文等),可於起訴前向地方法院聲請證據保全
(2)聲請時應說明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並具體指明欲保全之證據
(3)法院准許後,將依職權進行勘驗、調查或保全相關證據
(1)與告知朋友詳談
(2)製作完整紀錄
(3)初步調查
(1)尋求專業協助
(2)評估訴訟可行性
方案一:刑事告訴途徑
優點:
缺點:
建議作法:
方案二:民事訴訟途徑
優點:
缺點:
建議作法:
方案三:雙軌並進
考量本案涉及名譽權之嚴重侵害,建議採雙軌並進策略:
(1)直接證人(實際散布者或直接聽聞者)
(2)間接證人(告知朋友)
(3)品格證人
(1)數位證據
(2)書面證據
(1)通訊紀錄
(2)網路資料
(1)刑事告訴期間
(2)民事請求權時效
(1)證人證詞可信度
(2)蒐證合法性
(1)律師費用
(2)裁判費
(3)時間成本
(1)訴訟公開原則
(2)敗訴風險
(1)發函警告
(2)調解程序
(1)主動說明
(2)評估必要性
本案面臨之主要困境為證據不足,目前僅有間接證人而缺乏直接證據。然而,這並非無法克服之障礙。考量散布不實黃謠之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並侵害當事人依民法第195條所保障之名譽權,建議採取以下策略:
(1)立即固定現有證據,請告知朋友提供詳細書面陳述,載明聽聞謠言之時間、地點、具體內容及消息來源
(2)積極追查消息來源,透過告知朋友建立傳播鏈,尋找直接證人
(3)尋求專業法律諮詢,委請律師評估訴訟可行性及蒐證方向
(4)保持冷靜理性,避免情緒化反應導致不利後果
(1)持續蒐集證據,擴大調查範圍,尋找更多證人及相關事證
(2)評估訴訟效益,權衡成本與預期效果,決定是否提告
(3)考慮先發送存證信函警告,給予對方停止散布及道歉之機會
(4)準備訴訟文件,包括刑事告訴狀或民事起訴狀,以備不時之需
(1)若證據充足,建議採雙軌並進策略
(2)若證據仍不足
(3)若謠言影響有限
(1)時效問題: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一旦確定犯人身分,務必在6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逾期將喪失告訴權
(2)證據保全:任何可能之證據都應立即固定保存,若有滅失之虞,可依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規定向法院聲請證據保全
(3)專業協助:建議儘速委請律師協助,避免程序錯誤或遺漏重要權益
(4)心理調適:面對誹謗應保持冷靜,理性處理,避免情緒化反應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依實際情況及最新法規判斷。建議儘速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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