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造謠我但沒有直接證據,只有朋友轉述,我該怎麼蒐證和告他?

我意外得知有人對我造了不實黃謠,目前無法得知有多少人傳,也不知道傳了多久,目前也沒有任何文字或是圖片證據,只是有朋友告訴我她偶然知道有這件事,我該如何維護自身權利,如何收證,目前可能只有間接證人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得知有人散布關於其不實之黃色謠言,惟目前面臨以下困境:

  1. 無法確定散布範圍及時間
  2. 缺乏文字、圖片等直接證據
  3. 僅有朋友口頭告知此事
  4. 目前僅有間接證人

當事人欲了解如何維護自身權益及蒐證方式。

貳、法律分析

一、可能涉及之刑事責任

(一)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依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本案分析:

(1)構成要件檢視

  • 主觀要件:行為人須有「意圖散布於眾」之故意
  • 客觀要件: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 散布不實黃謠涉及性相關不實內容,明顯足以毀損當事人名譽及社會評價

(2)法律關係初判

若行為人明知所散布內容為不實,仍向不特定多數人傳述,應屬符合刑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之構成要件。若透過文字、圖畫方式散布,則可能涉及同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二)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依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若散布內容僅為抽象謾罵而非具體事實陳述,可能涉及公然侮辱罪。惟本案涉及具體不實黃謠,應以誹謗罪論處較為適當。

(三)告訴乃論之性質

依刑法第314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重要提醒:

(1)誹謗罪及公然侮辱罪均屬告訴乃論之罪,須由被害人或有告訴權人提出告訴,檢察官始得偵查起訴

(2)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3)本案目前僅知有人散布謠言,尚未確定犯人身分,告訴期間應自確定犯人身分時起算

(4)一旦確定犯人身分,務必於6個月內提出告訴,逾期將喪失告訴權

(四)刑事訴訟之不告不理原則

依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

若未提起告訴或自訴,司法機關無法主動介入調查。建議當事人於蒐集相當證據後,儘速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提出告訴,由檢察官偵查後決定是否起訴,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

二、可能涉及之民事責任

(一)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散布不實黃謠之行為,不法侵害當事人之名譽權,行為人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二)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本案分析:

(1)散布不實黃謠明顯侵害當事人之名譽權

(2)若情節重大,當事人得請求賠償相當金額之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

(3)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要求行為人登報道歉、公開澄清等

(三)民事請求權時效

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當事人應於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內行使請求權,或自侵權行為發生時起10年內行使,逾期將罹於時效。

三、證據蒐集之法律依據

(一)證據保全制度

依民事訴訟法第368條規定:「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前項證據保全,應適用本節有關調查證據方法之規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369條規定:「保全證據之聲請,在起訴後,向受訴法院為之;在起訴前,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遇有急迫情形時,於起訴後,亦得向前項地方法院聲請保全證據。」

本案建議:

(1)若擔心證據滅失(如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社群媒體貼文等),可於起訴前向地方法院聲請證據保全

(2)聲請時應說明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並具體指明欲保全之證據

(3)法院准許後,將依職權進行勘驗、調查或保全相關證據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行動事項(優先順序)

(一)第一階段:證據固定(1至2週內完成)

(1)與告知朋友詳談

  • 約定時間地點,詳細了解謠言具體內容、散布方式及範圍
  • 請其提供書面陳述,載明何時、何地、透過何種方式得知此謠言,以及從何人處聽聞
  • 確認其作證意願及可信度
  • 了解消息來源及可能之傳播管道

(2)製作完整紀錄

  • 記錄得知謠言之時間、地點、方式
  • 詳載謠言具體內容(文字敘述越詳細越好)
  • 列出可能知情人士清單
  • 繪製傳播路徑圖(如可能)

(3)初步調查

  • 透過可信賴管道,謹慎了解謠言散布範圍
  • 確認是否有其他人亦聽聞此謠言
  • 評估對個人名譽之實際影響程度

(二)第二階段:法律諮詢(2週內完成)

(1)尋求專業協助

  • 預約律師進行正式法律諮詢
  • 攜帶已蒐集之所有資料及紀錄
  • 討論具體訴訟策略及蒐證方向

(2)評估訴訟可行性

  • 分析現有證據強度及補強方向
  • 評估勝訴可能性及訴訟風險
  • 計算訴訟成本效益(律師費、裁判費、時間成本等)

(三)第三階段:決定處理方式(1個月內完成)

方案一:刑事告訴途徑

優點:

  • 由國家公權力介入調查,檢警具強制調查權,有助於蒐證
  • 可達嚇阻效果,避免謠言持續散布
  • 若判決有罪,可作為民事求償之有力依據

缺點:

  • 須在知悉犯人後6個月內提出,有時效壓力
  • 若證據不足,可能遭不起訴處分
  • 程序較為冗長,可能耗時1至2年

建議作法:

  • 委請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詳載犯罪事實及證據
  • 向地檢署或警察局提出告訴
  • 提供所有已蒐集之證據資料
  • 聲請傳喚證人及調查相關事證
  • 配合檢察官偵查程序

方案二:民事訴訟途徑

優點:

  • 可直接請求金錢賠償(精神慰撫金)
  • 可請求登報道歉等回復名譽措施
  • 不受刑事告訴期間限制(惟仍有2年時效)
  • 舉證責任相對較輕(民事採優勢證據原則)

缺點:

  • 須自行負擔訴訟費用(裁判費、律師費等)
  • 無公權力協助調查,蒐證較為困難
  • 執行判決可能有實際困難(如被告無財產可供執行)

建議作法:

  • 委請律師撰寫民事起訴狀
  • 向地方法院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
  • 若有證據滅失之虞,可先聲請證據保全
  • 聲請調查證據、傳喚證人
  • 請求精神慰撫金及登報道歉等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方案三:雙軌並進

考量本案涉及名譽權之嚴重侵害,建議採雙軌並進策略:

  • 同時提起刑事告訴及民事訴訟
  • 刑事程序由檢警協助調查蒐證
  • 民事程序請求賠償及回復名譽
  • 達到最大保障效果

二、證據蒐集具體策略

(一)人證部分

(1)直接證人(實際散布者或直接聽聞者)

  • 透過告知朋友追查消息來源,建立傳播鏈
  • 確認願意作證之人選及其可信度
  • 製作證人清單及聯絡方式
  • 請證人出具書面陳述或願意出庭作證之意願書

(2)間接證人(告知朋友)

  • 請其出具詳細書面證詞
  • 載明聽聞之時間、地點、具體內容、消息來源
  • 確認出庭作證意願
  • 說明證詞之重要性及法律效果

(3)品格證人

  • 尋找可證明當事人品格良好、素行端正之人
  • 反駁謠言之可信度
  • 提供當事人平日行為表現之證明

(二)物證部分

(1)數位證據

  • 若謠言透過網路、社群媒體、通訊軟體傳播,應立即截圖保存
  • 保留完整網址、發文時間、對話紀錄
  • 截圖時應包含時間戳記及完整對話脈絡
  • 必要時可至民間公證人處辦理公證,增加證據力

(2)書面證據

  • 相關對話紀錄、簡訊、電子郵件等
  • 證人陳述書、願意作證之意願書
  • 其他可證明名譽受損之文件(如工作、人際關係受影響之證明)

(三)調查證據

(1)通訊紀錄

  • 若透過通訊軟體傳播,可於訴訟中聲請法院向業者調取通訊紀錄
  • 需說明調查之必要性及與本案之關聯性
  • 應注意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限制

(2)網路資料

  • 若透過網路散布,可追查發文者IP位址
  • 向網路平台業者或電信業者調取相關資料
  • 需透過法院調查程序為之

三、注意事項與風險提醒

(一)時效問題(極為重要)

(1)刑事告訴期間

  •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應自知悉犯人之時起6個月內提出
  • 目前僅知有人散布,尚未確定犯人身分
  • 一旦確定犯人身分,應立即計算告訴期間,切勿遲誤

(2)民事請求權時效

  • 依民法第197條規定,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
  • 建議儘速行使權利,避免罹於時效

(二)證據能力問題

(1)證人證詞可信度

  • 間接證人(傳聞證據)之證明力相對較弱
  • 應盡量尋找直接證人,提高證據可信度
  • 多位證人相互印證,可大幅提升證明力

(2)蒐證合法性

  • 不得以非法方式取得證據(如侵入他人電腦、竊取資料等)
  • 不得侵害他人隱私權或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 錄音錄影原則上須經對方同意,否則可能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 非法取得之證據可能被法院排除,甚至構成犯罪

(三)訴訟成本考量

(1)律師費用

  • 諮詢費、撰狀費、出庭費等
  • 依案件複雜度,可能需數萬至數十萬元
  • 建議事先與律師確認收費標準

(2)裁判費

  • 刑事自訴需繳納一定費用
  • 民事訴訟依請求金額計算裁判費
  • 敗訴時可能需負擔對造律師費

(3)時間成本

  • 刑事程序可能耗時1至2年或更久
  • 民事程序可能耗時6個月至1年以上
  • 需多次出庭,影響工作及生活

(四)名譽風險

(1)訴訟公開原則

  • 提起訴訟後,案件內容可能成為公開資訊
  • 若受媒體關注,可能反而擴大謠言傳播範圍
  • 應審慎評估提告之利弊得失

(2)敗訴風險

  • 若證據不足導致敗訴,可能被外界誤認為謠言屬實
  • 應審慎評估勝訴可能性,避免弊大於利
  • 建議於證據充足時再提告

四、替代方案

(一)非訟解決途徑

(1)發函警告

  • 委請律師發送存證信函予散布者
  • 要求立即停止散布並公開道歉
  • 保留法律追訴權,給予對方改正機會
  • 若對方配合,可避免進入訴訟程序

(2)調解程序

  • 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 程序快速、成本低廉
  • 調解成立後,與法院判決有同一效力
  • 可請求金錢賠償及道歉等

(二)公開澄清

(1)主動說明

  • 透過社群媒體或其他適當管道主動澄清
  • 提供事實證明,破除謠言
  • 請親友協助澄清及轉發正確資訊

(2)評估必要性

  • 若謠言傳播範圍有限,主動澄清可能反而擴大影響
  • 若謠言已廣泛傳播,則有必要公開澄清
  • 應審慎評估利弊得失

肆、結論

一、綜合評估

本案面臨之主要困境為證據不足,目前僅有間接證人而缺乏直接證據。然而,這並非無法克服之障礙。考量散布不實黃謠之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並侵害當事人依民法第195條所保障之名譽權,建議採取以下策略:

二、短期建議(1個月內)

(1)立即固定現有證據,請告知朋友提供詳細書面陳述,載明聽聞謠言之時間、地點、具體內容及消息來源

(2)積極追查消息來源,透過告知朋友建立傳播鏈,尋找直接證人

(3)尋求專業法律諮詢,委請律師評估訴訟可行性及蒐證方向

(4)保持冷靜理性,避免情緒化反應導致不利後果

三、中期建議(1至3個月)

(1)持續蒐集證據,擴大調查範圍,尋找更多證人及相關事證

(2)評估訴訟效益,權衡成本與預期效果,決定是否提告

(3)考慮先發送存證信函警告,給予對方停止散布及道歉之機會

(4)準備訴訟文件,包括刑事告訴狀或民事起訴狀,以備不時之需

四、長期建議

(1)若證據充足,建議採雙軌並進策略

  • 提起刑事告訴,由檢警協助調查蒐證
  • 同時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及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 達到最大保障效果

(2)若證據仍不足

  • 先發送存證信函警告,要求停止散布
  • 持續蒐證,等待時機
  • 待證據充足再提告,避免敗訴風險

(3)若謠言影響有限

  • 可考慮不提告,避免訴訟擴大影響
  • 透過親友私下澄清即可
  • 保留法律追訴權,視後續發展決定

五、最重要提醒

(1)時效問題: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一旦確定犯人身分,務必在6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逾期將喪失告訴權

(2)證據保全:任何可能之證據都應立即固定保存,若有滅失之虞,可依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規定向法院聲請證據保全

(3)專業協助:建議儘速委請律師協助,避免程序錯誤或遺漏重要權益

(4)心理調適:面對誹謗應保持冷靜,理性處理,避免情緒化反應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依實際情況及最新法規判斷。建議儘速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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