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自閉症學生毆打,能請求精神賠償嗎?學校要賠嗎?

在學校巡堂,勸導,被自閉症國中生毆打,我可以主張精神賠償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學校執行巡堂勸導職務時,遭受一名患有自閉症之國中生毆打,因而受有身體及精神上之損害。當事人希望了解是否可依法主張精神賠償,以及相關法律權利與救濟途徑。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一)侵權行為之成立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中,該國中生對當事人實施毆打行為,應屬不法侵害當事人之身體權及健康權。侵權行為之成立需具備以下要件:

  1. 加害行為:該國中生對當事人實施毆打
  2. 不法性:毆打行為侵害當事人之身體權及健康權
  3. 故意或過失:需判斷加害人之主觀意思
  4. 損害:當事人因毆打受有身體或精神上之損害
  5. 因果關係:損害與毆打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本案關鍵在於該國中生是否具備責任能力,此將影響賠償責任之歸屬。

(二)責任能力之判斷

依民法第187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本案應區分以下情形:

(1)若該生因自閉症程度嚴重,經判定為無識別能力者

該生本人不負賠償責任,但其法定代理人(通常為父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惟法定代理人如能證明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得免除賠償責任。

(2)若該生雖患自閉症但仍有部分識別能力者

該生與法定代理人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法定代理人如能證明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得免除賠償責任。

(三)精神賠償之請求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本案當事人之身體權、健康權受到毆打侵害,應符合民法第195條第1項所定之要件,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即精神賠償)。精神賠償金額之酌定,法院會依民法第195條第2項之規定,審酌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加害程度、當事人之精神痛苦程度、對方之態度,以及加害人之特殊狀況(如自閉症病情)等因素綜合判斷。

(四)財產上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當事人如因毆打而支出醫療費用、交通費用,或因請假就醫而減少工作收入等,均得依法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

二、本案特殊考量

(一)職務風險之考量

當事人作為教育工作者,在執行巡堂勸導職務時受傷,法院可能會考量此類風險是否為職務上可預見之風險,以及是否已採取適當之預防措施。惟此不影響當事人請求賠償之權利,僅可能影響賠償金額之酌定。

(二)加害人特殊狀況之影響

該生患有自閉症之事實,不影響侵權行為之成立,亦不影響當事人請求精神賠償之權利。惟法院在酌定賠償金額時,可能會考量加害人之特殊狀況,在保障被害人權益與考量加害人家庭負擔能力間取得平衡。

參、處理建議

一、證據蒐集

(1)傷勢證明

建議當事人立即就醫並保留診斷證明書、醫療收據,拍攝傷勢照片(含時間戳記),並記錄後續治療過程。

(2)事發經過證明

建議調取學校監視器畫面、在場師生之證詞,並製作詳細之事件經過紀錄。

(3)精神損害證明

如有心理諮商或精神科就診之需要,建議保留相關紀錄,並記錄對日常生活、工作之影響,必要時可請親友提供證詞說明當事人之精神狀態變化。

二、協商與溝通

(1)通報學校

建議依校園安全事件通報程序處理,要求學校協助調查並製作紀錄,並了解學校是否有相關保險理賠。

(2)與家長溝通

建議先嘗試與對方家長進行和解協商,說明損害情形及求償意願,並保留所有溝通紀錄(建議以書面或通訊軟體為之)。

三、法律途徑

(1)調解程序

若協商未果,建議向鄉鎮市區公所聲請調解(免費),調解成立具有執行力,可節省時間與訴訟費用。

(2)民事訴訟

若調解不成立,得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醫療費用、交通費用、工作損失等)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賠償)。精神賠償金額之評估需考量多重因素,建議尋求律師協助評估具體求償金額。

四、其他建議

(1)諮詢專業律師

建議尋求律師協助評估具體求償金額,律師可協助撰寫存證信函或起訴狀。

(2)考量教育意義

在追求權益保障之同時,可考慮是否透過本案促進校園特殊教育學生之管理機制改善,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3)心理支持

如有需要,建議尋求專業心理諮商協助,相關費用可列入求償項目。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在學校執行巡堂勸導職務時遭受自閉症國中生毆打一事,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之規定,當事人應得主張精神賠償。惟賠償責任之歸屬需視該生是否具備識別能力而定,若該生無識別能力,則由其法定代理人負賠償責任;若該生有識別能力,則該生與法定代理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考量本案涉及特殊教育學生,建議當事人先蒐集完整證據,嘗試與對方家長協商或透過調解程序處理,若協商或調解不成再考慮提起民事訴訟。精神賠償金額之酌定會考量加害人之特殊狀況,實際金額需由法院依個案情況裁量。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確保當事人之權益並妥善處理本案。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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