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先告知我們您的姓名或稱呼方式,並回答下列問題: 1.您遇到問題有多嚴重? 【一定要解決】、【不急著解決】、【沒解決也沒關係】 一定要解決 2.您現在的狀況是? 【需要律師協助】、【不知道要不要請律師】、【只要回答問題就好】 不知道要不要請律師 3. 問題是什麼時候發生? 【半年以內】、【兩年以內】、【兩年以上】 持續性發生的問題 但近一個月來問題越來越嚴重 4. 您希望怎麼解決這個問題? 【透過法律途徑】、【透過其他方式】 法律途徑 5.您想要解決什麼問題?請詳述事實,將人事時地物說明清楚 想要避免鄰居再度騷擾行為驚嚇到小孩 約五年前自購中古舊公寓在裝潢尚未正式入住時,樓下鄰居就已開始上樓警告 要求10點半後不可奔跑與喧嘩 多年來也數次(約5-7次) 上樓反應說覺得我們裝潢不好 導致他在家都能聽到我們講話聲音 但都未能有提出相關佐證 反應內容是要求我們要嚴厲管教小孩? 近期也持續上樓騷擾 在大樓門口張貼警告告示 以及在深夜按門鈴並重擊敲門威脅報警 (因我有三名幼童深度感到害怕哭泣,當下立刻有進行報案)
本案涉及長期鄰居騷擾糾紛。諮詢人於約五年前購入中古公寓,自裝潢期間起即遭樓下鄰居反覆上樓警告、要求管教幼童、指稱裝潢不良導致噪音等。近期騷擾行為加劇,包括在大樓門口張貼警告告示、深夜按門鈴並重擊敲門、威脅報警等,致使諮詢人之三名幼童驚嚇哭泣。諮詢人已於騷擾當下報警處理,現尋求法律途徑徹底解決問題。
依諮詢人陳述,問題急迫性為「一定要解決」,持續時間約五年且近一個月情況惡化,希望透過法律途徑避免鄰居再度騷擾。
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2項規定:
「對特定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以前項之方法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無關之各款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亦為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
本案鄰居行為應符合下列要件:
初步判斷:鄰居行為應構成跟蹤騷擾防制法所定之跟蹤騷擾行為。
1. 書面告誡(第4條)
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4條第2項規定:
「前項案件經調查有跟蹤騷擾行為之犯罪嫌疑者,警察機關應依職權或被害人之請求,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必要時,並應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之適當措施。」
諮詢人可攜帶相關證據(報案紀錄、照片等)至轄區警察機關,請求依職權或依其請求核發書面告誡予鄰居。此為最快速之行政救濟途徑。
2. 保護令聲請(第5條)
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5條第1項規定:
「行為人經警察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為書面告誡後二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配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若鄰居經書面告誡後二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諮詢人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保護令內容可能包括禁止接近、禁止聯絡等命令,違反者依第19條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刑事責任(第18條)
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規定:
「第1項: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2項: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項:第一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本罪為告訴乃論,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諮詢人應於知悉犯人(鄰居)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若鄰居重擊敲門時攜帶危險物品,可能構成第18條第2項之加重跟蹤騷擾罪。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鄰居反覆騷擾行為應屬故意不法侵害諮詢人及其家人之居住安寧權、人格權等權利,應成立侵權行為。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本案鄰居長期騷擾致使諮詢人及幼童心生畏懼,情節應屬重大,諮詢人可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賠償金額需視具體情節、雙方經濟狀況等因素綜合判斷。
若鄰居威脅報警、重擊敲門等行為足使諮詢人心生畏懼,可能涉及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惟本罪構成要件為「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需視鄰居具體言行是否符合此要件而定。
若鄰居張貼之告示內容涉及侮辱性言詞,可能涉及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此罪亦為告訴乃論,需於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條及相關規定,該法保護對象限於家庭成員或現有、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本案鄰居關係不屬於上述範圍,不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
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5條第4項規定:
「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家庭成員間、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間之跟蹤騷擾行為,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聲請民事保護令,不適用本法關於保護令之規定。」
本案既非家庭成員或親密伴侶關係,應適用跟蹤騷擾防制法之保護令規定。
攜帶相關證據至轄區警察機關,明確表示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4條請求核發書面告誡。警方經調查後,若認定有跟蹤騷擾行為之犯罪嫌疑,應依職權或依請求核發書面告誡予鄰居。
若鄰居經書面告誡後二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建議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保護令可命鄰居禁止實施跟蹤騷擾行為、禁止聯絡、遠離住所特定距離等。違反保護令者,依第19條規定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嚇阻效果較強。
依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
「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諮詢人可對鄰居提起跟蹤騷擾罪之刑事告訴。需注意告訴期限為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建議儘速提出。告訴時應檢附完整證據,包括報案紀錄、照片、騷擾日誌、證人資料等。
若鄰居行為另涉及恐嚇危害安全罪或公然侮辱罪,亦可一併提出告訴。
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規定,對鄰居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請求:
可請求管理委員會:
惟管委會無強制力,若協調無效,仍需透過法律途徑解決。
依諮詢人陳述,鄰居已持續騷擾五年,近期更加劇,顯示缺乏理性溝通意願。建議不要再嘗試私下溝通,以免激化衝突。若鄰居再次騷擾,應立即報警,不要與其正面衝突。
考量本案涉及刑事告訴、保護令聲請、民事求償等多重程序,且有告訴期限壓力,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處理。律師可協助:
若經濟上有困難,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
關於鄰居長期騷擾行為,應涉及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2項所定之跟蹤騷擾行為,建議採取下列步驟:
考量本案問題持續五年且近期加劇,單純協調可能難以解決,建議透過法律途徑尋求公權力保護。跟蹤騷擾防制法提供書面告誡、保護令、刑事處罰等多重保障機制,應可有效遏止鄰居騷擾行為。
重要提醒:
祝您早日解決困擾,闔家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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