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目前案件是有不小心販售到卡通貼紙違反商標法 有聯繫到權利人的法律事務所討論調解金部分 因為貼紙總共售出2.7萬張,但售價是一張$1元 對方要求100件以上至少和解金10萬 1.所以想請教10萬的金額是否合理? 因為以我目前經濟狀況,10萬真的是非常大的負擔 我這邊有查到我進貨紀錄,約是2022/10-2023/10 雖然2.7萬看起來很多,但等於我一整年才賣到這個數量,換算一個月扣成本手續費那些應該是不到1000 而且應該還有例如100張送100張之類的 且等於已經2年都沒有進貨販售了,不知道這樣對我是否是有利 還是法院不會看這些,就是會以總件數去看嚴重程度? 2.再來是不是通常要和解,刑事法庭這邊才會判定可以緩刑(或是機會比較大),且由於已經賠償和解金,也不會再沒收銷售金額(我自己有查到一些資料,幾乎都是有和解+緩刑+不沒收) 相反就是如果我不和解,就算因為無力支付高額和解金,很可能就無法緩刑,且需要沒收所得嗎? 另外我如何證明我無力負擔高額和解金,是我自行提供銀行流水嗎? 或是法院會直接調取我名下所有銀行流水及資產等等? 3.再來就是民事的部分到底會怎麼計算賠償金額呢? 我上網查到常用是單價*最高1500倍 或是實際銷售金額等於是我單價1元*售出2.7萬張這樣嗎? 所以如果民事賠償我最多是2.7萬嗎?還是有可能更高或更低? ⚠️目前最大問題其實就在以我的情況來說,假設不和解 不知道刑事這邊(判決如易科罰金+沒收收入)+民事賠償的部分有沒有機會低於10萬 想問有沒有辦法幫我看以我情況大約估算一個可能區間呢? 4.另外就是假設真的和解,有沒有需要注意的部分呢? 例如內容一定要寫到哪些東西之類,避免和解後對方又提出民事賠償 還有如果和解,刑事庭還是需要請律師嗎?還是就不用 如果不和解是否就強烈建議請律師協助呢? 另外今天在討論的時候,也有一直提到我的經濟狀況無力負擔 但對方比較堅持的部分是2.7萬數量很大 (對方是貞觀法律事務所,侵權商品是佩佩豬貼紙) 原本有提出3萬、6.7萬左右都不接受 或是如果電話中實在無法降低金額 等實際調解開庭在有第三方情況下討論會更有利嗎? 當下是否要準備財力證明、或是進貨機紀錄成本等等 (但我怕的是法院會去查我的資產之類,因為名下有房子但是是自住且總價很低約400萬,貸款300多萬,也有車子,但也是因為工作關係才購買) 那如果調解庭部分會建議請律師嗎? (不過綜合對方目前態度較強硬,可能頂多讓步到假設8萬+律師費應該也是很大機率超出10萬…)
當事人因販售卡通貼紙(佩佩豬貼紙)涉嫌違反商標法,遭權利人委託貞觀法律事務所求償。案件重點如下:
依商標法第95條規定:「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本案中,當事人販售佩佩豬貼紙之行為,若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應涉及商標法第95條之刑事責任。考量以下情節:
依刑法第74條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要件評估:
依刑法第38條之1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本案分析:
依商標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商標權人得就其使用註冊商標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侵害後使用同一商標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二、依侵害商標權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商標權者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商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三、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一千五百倍以下之金額。但所查獲商品超過一千五百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四、以相當於商標權人授權他人使用所得收取之權利金數額為其損害。」
重要說明:
依商標法第71條第2項規定:「前項賠償金額顯不相當者,法院得予酌減之。」若賠償金額顯不相當,法院得予酌減。
分析:
假設不和解,可能面臨:
結論:不和解的總成本可能低於10萬元,但存在不確定性及訴訟風險。
依商標法第68條第1項規定:「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侵害商標權: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本案中,當事人販售佩佩豬貼紙,若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應屬侵害商標權之行為。
依商標法第69條第3項規定:「商標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商標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建議方案:
是否參加調解:建議參加
必要條款:
法院是否會調查財產:
建議採取以下步驟:
| 方案 | 預估成本 | 優點 | 缺點 | 建議 | |------|----------|------|------|------| | 和解10萬 | 10萬元 | 一次解決、無訴訟風險 | 金額較高、經濟負擔重 | 不建議 | | 和解7至8萬 | 7至8萬元 | 合理金額、一次解決 | 仍有經濟壓力 | 建議接受 | | 和解5至6萬 | 5至6萬元 | 金額合理、負擔較輕 | 對方可能不接受 | 最佳方案 | | 不和解 | 10至20萬元(含律師費) | 可能較低、可分期 | 不確定性高、耗時 | 不建議 |
基於當事人的情況,建議如下:
這可能是對方律師事務所的內部標準或談判策略,並非法律規定。實際和解金額應考量:
若確有此促銷活動,實際獲利應扣除贈送部分:
已停止販售2年,顯示:
該事務所專門處理智慧財產權案件,態度較為強硬屬正常現象。但這不代表沒有協商空間,建議:
考量當事人販售佩佩豬貼紙之行為可能涉及商標法第95條之刑事責任及第68條、第69條之民事責任,建議採取以下處理方式:
關於和解金10萬元之合理性,考量實際所得僅27,000元、已停止販售2年及經濟困難等情形,建議爭取降至5至7萬元,最高可接受7至8萬元
關於不和解之總成本,預估約10至20萬元(含律師費),存在不確定性,但可能低於10萬元
建議優先爭取和解,若對方願意降至合理金額(7至8萬元),建議接受;若不和解,務必委任律師處理刑事及民事程序
建議參加調解程序,準備完整財力證明及成本證明,由調解委員協助協商
和解書應包含拋棄刑事告訴權及民事求償權的條款,避免和解後對方又提出民事賠償
自住房屋雖有保護,但非絕對,仍應避免進入強制執行程序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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