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後男友反悔要回婚前備用金,已同意一人一半卻反悔還公審,需要還錢嗎?

您好我想幫我朋友詢問問題~ 我朋友本來要跟前男友結婚,結果因為登記前發現前男友是恐怖情人,所以在一次爭吵中分手,本來兩位在備婚期間男生有拿出15萬當作婚後備用金,但因為現在沒有登記了,男生就反悔要把15萬拿回,但我朋友提出一人一半的要求,因為在交往期間,男生吃喝住,車子都是用女生的,所以女生覺得要一人一半就解決所有事情,男生也同意了,也接受一半的轉帳了,事後過了兩個月男生反悔了,在公開的社群軟體上公審了我朋友,連名字也發出來了,請問這一半的錢我們有需要還回去嗎?他說我們不還他他要告我們。謝謝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委任人之友人(以下稱「當事人」)原與前男友(以下稱「相對人」)計畫結婚,相對人於備婚期間交付新台幣15萬元作為婚後備用金。嗣後因發現相對人為恐怖情人,雙方於爭吵中分手,未辦理結婚登記。相對人要求返還該15萬元,當事人提議各取一半以解決交往期間相對人使用當事人資源之補償,相對人同意並收受7.5萬元轉帳。惟事隔兩月,相對人於社群媒體公開當事人姓名並指控其侵占,要求返還另外7.5萬元,否則將提告。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一)關於15萬元之法律性質與和解契約之效力

  1. 款項性質之判斷

本案該15萬元名為「婚後備用金」,且於分手後相對人立即要求返還,應屬以「結婚」為條件之給付。因結婚未成,相對人原則上可能有權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1. 和解契約之成立與效力

當事人提出「一人一半」之方案,相對人同意並收受7.5萬元轉帳,雙方應已成立和解契約。

依民法第736條規定:「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依民法第737條規定:「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

相對人既已同意以7.5萬元了結雙方間之金錢糾紛,依上開規定,應已拋棄對另外7.5萬元之請求權。

  1. 和解契約之撤銷限制

依民法第738條規定:「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但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對於重要之點有錯誤而為和解者,不在此限。」

本案相對人僅因事後反悔而要求返還,並無上開法定撤銷事由,其請求應屬無理由。

(二)交往期間花費之抵銷問題

當事人主張交往期間相對人使用其資源(吃喝住、車輛等),欲以此抵銷應返還之款項。

依民法第334條規定:「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

惟一般交往期間之花費,除有明確約定或特殊情況,多認定為贈與性質或基於情誼之無償給付,不生返還問題。若無事前約定或證據證明係「借用」或「有償使用」,恐難主張不當得利返還。

然雙方既已成立和解契約,以7.5萬元了結所有糾紛,此部分爭議已因和解而消滅。

(三)侵害名譽權之民事責任

相對人於公開社群媒體指摘當事人「侵占」並公開姓名,可能侵害當事人之名譽權及隱私權。

依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相對人公開指控並揭露姓名,已侵害當事人之名譽權,當事人得依上開規定請求:

  • 財產上損害賠償(若因名譽受損導致工作、生活受影響)
  •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 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要求相對人於同一社群媒體公開道歉、刪除不實言論等)

二、刑事責任

(一)相對人可能涉及之刑事責任

  1. 誹謗罪之成立要件

依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相對人於社群媒體指控當事人「侵占」,若無法證明為真實,可能構成誹謗罪。本案涉及私人金錢糾紛,非公共利益事項,且相對人已同意和解,指控「侵占」顯非真實,應可能成立誹謗罪。

  1. 告訴乃論之限制

依刑法第308條規定:「第二百九十八條及第三百零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惟誹謗罪(刑法第310條)並非告訴乃論之罪,當事人得直接提出告訴。

(二)當事人是否涉及侵占罪

相對人可能主張當事人涉及侵占罪。

依刑法第335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案該款項已交付當事人,非「持有他人之物」之情形,且雙方已成立和解,相對人已拋棄請求權。縱認有返還義務,亦屬民事糾紛,應不成立刑事侵占罪。

依刑法第61條規定:「犯下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三、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即使認定可能涉及侵占,考量本案情節,亦可能適用免除其刑之規定。

三、相對人提告之可能性與應對

(一)民事訴訟部分

相對人可能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7.5萬元(不當得利或債務不履行)。惟因雙方已成立和解契約,相對人已拋棄對該款項之請求權,其勝訴可能性應屬極低。

(二)刑事告訴部分

相對人可能提出侵占罪之刑事告訴。惟基於前述分析,該款項已交付當事人,非「持有他人之物」,且雙方已成立和解,相對人已拋棄請求權,縱認有返還義務,亦屬民事糾紛,非刑事侵占,成立可能性應屬極低。

參、處理建議

一、短期應對措施

  1. 保持冷靜,不予理會相對人之威脅

考量雙方已成立和解契約,當事人無返還義務,相對人之威脅不具法律依據,建議保持冷靜,不予理會。

  1. 立即保全證據

建議立即採取以下措施:

  • 截圖保存社群媒體上之不實指控內容
  • 整理雙方和解之對話紀錄、轉帳證明
  • 蒐集交往期間相對人使用當事人資源之證據(如照片、對話紀錄等)
  1. 委請律師發函警告

建議委請律師發函要求相對人:

  • 立即刪除社群媒體上之不實指控
  • 公開道歉
  • 不得再為類似行為
  • 函中載明若不配合將提起刑事告訴及民事求償

二、中期策略(若相對人持續騷擾)

  1. 提起刑事告訴

考量相對人於社群媒體公開指控當事人「侵占」並揭露姓名,可能構成誹謗罪,建議對相對人提出刑事告訴,檢附社群媒體截圖、對話紀錄等證據。

  1. 聲請保護令(若相對人有恐怖情人行為)

若相對人確有恐怖情人行為,建議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保護令;若相對人持續騷擾,可依跟蹤騷擾防制法處理。

  1. 提起民事訴訟

建議提起民事訴訟,請求:

  • 損害賠償(財產上及非財產上損害)
  • 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公開道歉、刊登啟事等)

三、應訴策略(若相對人提告)

(一)若相對人提起民事訴訟

  • 主張和解契約抗辯:提出和解之對話紀錄、轉帳證明
  • 反訴請求損害賠償:主張相對人不實指控造成名譽損害

(二)若相對人提起刑事告訴

  • 配合偵查,提出有利證據
  • 主張和解契約,證明無侵占故意
  • 反告誹謗罪,以攻為守

四、長期預防措施

  1. 簽署正式和解書

若相對人願意和解,建議簽署書面和解書,載明雙方無其他債權債務關係,並約定違約罰則。

  1. 保持距離

建議封鎖相對人之聯絡方式,避免單獨接觸;若有必要聯繫,應有第三人在場或以書面為之。

  1. 尋求心理諮商

建議當事人尋求心理諮商協助,處理恐怖情人關係帶來之心理創傷。

肆、結論

關於本案15萬元之返還問題,考量當事人與相對人已成立和解契約,以7.5萬元了結雙方間之金錢糾紛,相對人應已拋棄對另外7.5萬元之請求權,當事人無返還義務。

關於相對人於社群媒體公開指控當事人「侵占」並揭露姓名之行為,可能構成誹謗罪及侵害名譽權,建議當事人得提起刑事告訴及民事求償。

建議當事人採取以下措施:

  1. 不予理會相對人之威脅,保持冷靜
  2. 立即保全證據,包括和解紀錄、社群媒體截圖等
  3. 委請律師發函警告,要求刪除不實言論並道歉
  4. 視情況提起刑事告訴及民事訴訟,維護自身權益

若相對人確實提告,考量雙方已成立和解契約,當事人勝訴機率應屬甚高,無須過度擔心。惟建議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以確保權益獲得完善保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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