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建地我的持分股能單獨賣掉嗎?其他持分人有優先購買權嗎?

ㄧ塊建地持分人有5人,我能單獨把我的持分股賣掉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一塊建地由五人共同持有(分別共有),詢問人欲了解其是否能單獨出售其所持有之應有部分(持分)。

貳、法律分析

一、共有關係之性質

依民法第817條第1項規定:「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本案建地由五人按應有部分共有,應屬「分別共有」關係。

二、應有部分之處分權利

(一)原則: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依民法第819條第1項規定:「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此為共有人對其應有部分享有完整所有權之體現,原則上可以自由處分(出售、贈與、設定抵押等),無需經其他共有人同意。

(二)共有物整體之處分需全體同意

民法第819條第2項規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此係指共有物整體之處分,與個別共有人處分其應有部分之情形不同。

三、優先購買權之適用

(一)土地法第104條之優先購買權

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本條係規範基地與房屋間之優先購買權,並非規範共有人間之優先購買權,應不適用於本案情形。

(二)其他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

查現行民法關於分別共有之規定,並未明文賦予其他共有人優先購買權。惟實務上為維護共有關係之穩定,部分見解認為其他共有人可能基於共有關係之特殊性,主張類推適用相關規定而享有優先購買權。

考量法律關係之明確性,建議於出售前以書面通知其他共有人,載明出售條件,並給予合理期間(如十日至十五日)表示是否願意以同一條件優先購買,以避免日後可能產生之爭議。

四、共有物管理與使用

(一)使用收益權

民法第818條規定:「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共有人對共有物全部均有使用收益權,不因出售應有部分而影響買受人之使用收益權。

(二)管理決定

民法第820條第1項規定:「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新加入之共有人(買受人)將與其他共有人共同參與共有物之管理決定。

(三)管理費用負擔

民法第822條第1項規定:「共有物之管理費及其他負擔,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由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

買受人取得應有部分後,應按其應有部分分擔管理費用。

五、共有物分割請求權

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若建地面積足夠且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各共有人(包括新加入之買受人)均得請求分割共有物,此為共有人之法定權利。

參、處理建議

一、確認可行性

依民法第819條第1項規定,您應可單獨出售您的應有部分,無需其他四位共有人同意。

二、出售程序建議

(一)出售前準備

  1. 確認持分比例:調閱土地登記謄本,確認您的應有部分比例。
  2. 評估市場價值:建地持分通常較完整所有權有所折價,建議先評估合理價格。
  3. 尋找買方:可優先詢問其他共有人是否有意願購買,以維護共有關係之穩定。

(二)建議通知程序

步驟一:書面通知其他共有人

  • 以存證信函或掛號信通知其他四位共有人。
  • 載明出售價格、付款方式等交易條件。
  • 詢問其是否願意以同一條件優先購買,並請於十日至十五日內表示意願。

步驟二:等待回應期間

  • 若其他共有人表示願意以同一條件購買,建議優先出售予該共有人,以維護共有關係。
  • 若多位共有人表示購買意願,可考量其應有部分較大者優先,或協議處理方式。
  • 期間內無人表示或明示不購買者,可出售予第三人。

步驟三:辦理移轉登記

  • 與買方簽訂買賣契約。
  • 依土地法第73條規定,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向地政事務所聲請所有權移轉登記。
  • 繳納土地增值稅及相關規費。

三、注意事項

(一)價格考量

  • 持分土地通常較完整所有權有所折價,建議參考鄰近完整土地交易價格後評估。
  • 若其他共有人有意整合土地,可能願意提供較優惠之條件。

(二)稅務規劃

  • 土地交易所得需課徵所得稅(房地合一稅或綜合所得稅)。
  • 土地增值稅由賣方負擔。
  • 建議諮詢會計師進行稅務規劃。

(三)風險提醒

  1. 買方意願:持分土地較難出售,買方通常為其他共有人或特定投資人。
  2. 後續管理:新的共有人加入可能產生共有物管理或分割之爭議。
  3. 使用限制:買受人雖取得應有部分,但對共有物之使用仍受其他共有人權利之限制。

四、替代方案

若出售持分困難,可考慮:

  1. 與其他共有人協議整合:由一人或數人買下全部持分後整體開發。
  2. 請求分割共有物:依民法第823條請求分割,但建地面積需足夠分割且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3. 共同開發:與其他共有人協議共同開發建築後分配房屋或利益。

肆、結論

關於您單獨出售建地應有部分之行為,依民法第819條第1項規定,應可自由處分,無需其他四位共有人同意。惟為避免日後可能產生之爭議,建議於出售前以書面通知其他共有人,並給予合理期間表示是否願意優先購買。實際處理時,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建議諮詢專業律師或地政士,以確保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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