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以下關於二手車買賣的訴求可行嗎? 一、買賣資料 車輛:2016/10 出廠 BMW X5 xDrive 35i 車牌:BEL-5795 買賣日期:2025/10/16(交車日) 交車地點:台北市松山區富錦街 8 號 賣方:吳先統/諦大門集團 (具店面及營利行為) 買方車貸:本金 53 萬/每月應繳 10,441 元/目前已繳一期 二、事實經過 1.我於 2025/10/16 向諦大門集團購買上述車輛,當日交車後立即發現方向盤會「推一下空一下」的異常現象,並立刻向賣方反應。 2.於2025/11/04拍攝多段影片,可清楚呈現方向機時好時壞,屬重大安全性瑕疵,非正常駕駛短期內可造成之損壞。 3.賣方曾表示如方向機異常會協助負擔 50% 修理費,顯示其已知車輛可能交車前即有瑕疵。 4.方向機屬於行車安全核心部件,此類瑕疵並非一般中古車所謂「現況交車」即可免責之範圍。依民法第 354 條,賣方仍須負瑕疵擔保責任。 5.因瑕疵重大且影響車輛使用安全,我無法繼續安心使用,依法律規定,請求解除契約、退車為唯一合理處理方式。 三、爭議點 1.方向機屬重大安全零件,故障恐造成方向失效,非消耗品。 2.本人於交車當天即反映屬「合理通知時效內」。 3.「現況交車」不免除民法第 354 條的隱藏瑕疵擔保責任。 4.賣方表態願負擔 50% 維修費,等同承認瑕疵存在且非買後造成。 5.瑕疵重大且影響使用目的,本案符合解除契約(退車)要件。 訴求: 1.解除買賣契約,將車輛退還賣方。 2.由賣方清償剩餘車貸總額。 3.由賣方負擔貸款提前清償之違約金或手續費。 4.由賣方返還我已繳之貸款一期金額 10,441 元。 5.未來貸款不得再向本人扣款,銀行貸款須由賣方結清。 6.賣方應負責與銀行處理貸款結清事宜。 7.過戶、手續費等相關費用均由賣方承擔。 8.若調解不成立,請協助本案進入小額訴訟,請求法院判決: *契約解除 *退還所有已付款項 *賣方承擔貸款結清 *所有相關費用由賣方負擔 參考法源: • 民法第354條:隱藏瑕疵擔保責任 • 民法第359條:瑕疵重大者買方得解除契約 • 民法第254條:解除後雙方返還受領之利益(含貸款與已付款項)
本案涉及買方於2025年10月16日向諦大門集團(賣方)購買2016年出廠之BMW X5車輛(車牌:BEL-5795),車價以貸款方式支付本金53萬元,每月應繳10,441元。買方於交車當日即發現方向盤異常(「推一下空一下」),並立即向賣方反映;嗣於2025年11月4日拍攝多段影片,證實方向機存在重大安全瑕疵。賣方曾表示願負擔50%修理費,間接承認瑕疵存在。買方現請求解除契約、退車,並由賣方清償剩餘車貸、返還已繳貸款及負擔相關費用。
關鍵事實:
依民法第354條第1項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同條第2項規定:「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本案分析:
(1)方向機瑕疵應屬「減少通常效用」之重大瑕疵
方向機為車輛轉向系統核心部件,直接影響行車安全。本案方向盤出現「推一下空一下」之異常現象,顯示方向機功能不正常,此瑕疵嚴重影響車輛之通常使用目的(安全駕駛),且減少程度具有重要性,應符合民法第354條第1項所稱之瑕疵。
(2)「現況交車」條款之限制
雖然二手車交易常見「現況交車」約定,惟依實務見解,若瑕疵屬交車前即存在且買方無法立即發現之隱藏瑕疵,或涉及行車安全之核心部件瑕疵,賣方仍應負瑕疵擔保責任,不因「現況交車」而當然免責。本案方向機瑕疵屬交車前即存在之隱藏瑕疵,且影響行車安全,應可認定賣方仍須負擔保責任。
依民法第356條第1項規定:「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同條第2項規定:「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同條第3項規定:「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本案應符合通知要件:
買方於交車當日即發現異常並立即向賣方反映,嗣於2025年11月4日拍攝影片進一步證實瑕疵,通知時間應符合民法第356條「從速檢查」及「即時通知」之要求,未有怠於通知之情形。
民法第359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本案解除契約之正當性分析:
(1)瑕疵重大性
方向機故障可能導致轉向失效,危及生命安全,非一般消耗性零件之正常耗損。維修費用可能高達數萬元甚至需更換總成,對買方而言負擔甚鉅。
(2)不符「顯失公平」之限制
本案瑕疵影響車輛核心使用目的(安全駕駛),買方已無法安心使用車輛,解除契約應非顯失公平。況且,賣方表示願負擔50%修理費,間接承認瑕疵存在且非買方使用後造成,更可佐證瑕疵之重大性。
(3)法律關係初判
綜合上述分析,本案應符合民法第359條解除契約之要件,買方請求解除契約、退車,應屬有據。
依民法第259條規定:「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本案回復原狀之內容:
(1)買方應返還之給付物
買方應將車輛返還予賣方。
(2)賣方應返還之利益
賣方應返還所受領之全部價金,包括:
依民法第259條第2款規定,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法律見解:
契約解除後,賣方應返還所受領之全部價金。貸款係買方為支付價金而向銀行借款,賣方已受領該價金(由銀行撥付),解除契約後,賣方應負責清償剩餘貸款或返還等值金額予買方。
實務操作困難:
銀行貸款契約為買方與銀行間之獨立契約,賣方無法直接要求銀行終止貸款契約。實務上可能需透過買方先行清償後向賣方求償,或由賣方給付清償金額予買方,再由買方清償銀行貸款。
依民法第259條第5款規定,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本案買方因契約解除所支出之過戶費、手續費及提前清償貸款之違約金等相關費用,應可請求賣方負擔。
依據上述法律分析,本案各項訴求之可行性評估如下:
(1)解除契約退車:應屬可行,符合民法第359條要件,瑕疵重大且已通知。
(2)賣方清償剩餘車貸:法理上賣方應返還價金,惟實務操作需調整,可能需買方先行清償後求償。
(3)賣方負擔違約金:應屬可行,屬契約解除後回復原狀之範圍。
(4)返還已繳貸款:應屬可行,符合民法第259條返還規定。
(5)未來不得扣款:需與銀行及賣方三方協調。
(6)賣方處理貸款結清:需協調,實務上可能需買方配合。
(7)相關費用由賣方負擔:應屬可行,屬契約解除後之損害賠償範圍。
(8)進入訴訟程序:若調解不成,可提起民事訴訟。
(1)發送正式存證信函
建議向賣方發送存證信函,內容應包含:
(2)提出具體協商方案
建議提出以下協商方案:
方案A(最理想):
方案B(折衷):
若協商不成,建議先聲請調解:
(1)調解優點
(2)調解準備
(3)調解策略
若調解不成立,可提起民事訴訟:
(1)訴訟類型選擇
本案訴訟標的金額為53萬元+10,441元+違約金+費用,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訴訟標的50萬元以下)或通常訴訟程序(訴訟標的50萬元以上),視具體金額而定。
(2)訴訟聲明建議
建議訴訟聲明如下:
(3)證據準備
由於銀行貸款契約之獨立性,建議採取以下方式:
(1)方式一:賣方直接清償(最理想但較難達成)
與賣方協商由其直接向銀行清償貸款,需買方配合提供貸款帳號等資訊,清償後由銀行出具清償證明,買方配合辦理塗銷抵押權登記。
(2)方式二:買方先清償後求償(較可行)
買方先籌措資金清償銀行貸款,取得銀行清償證明及計算違約金,向賣方請求返還清償金額+已繳貸款+違約金。若賣方不給付,持調解書或判決聲請強制執行。
(3)方式三:提存清償金(保障雙方)
聲請法院提存清償金額,由法院通知銀行領取提存金,確保買方不受貸款追償,保障賣方履行義務。
(1)時效問題
依民法第365條規定,瑕疵擔保請求權自通知後6個月內需行使,建議儘速採取法律行動。
(2)舉證責任
需證明瑕疵於交車前即存在,影片證據及賣方自認(願負擔50%修理費)為重要證據,建議取得專業技師鑑定報告加強證明。
(3)貸款持續扣款風險
在問題解決前,貸款仍會持續扣款,建議與銀行說明情況,詢問是否可暫緩扣款。若無法暫緩,需持續繳款以免影響信用。
(4)車輛保管責任
在契約解除確定前,仍需妥善保管車輛,避免因保管不當產生額外責任,建議減少使用以免爭議。
關於本案二手車買賣糾紛,考量方向機瑕疵屬重大安全瑕疵,且買方已於交車當日即發現並通知,應符合民法第354條、第356條及第359條之規定,買方請求解除契約、退車,應屬有據。
建議買方優先採取協商方式,向賣方發送存證信函表示解除契約,並提出具體處理方案。若協商不成,可聲請鄉鎮市調解,利用調解委員協助溝通。若調解仍不成立,再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決。
關於貸款清償問題,法理上賣方應返還所受領之價金,惟實務操作可能需買方先行清償後向賣方求償,或透過法院提存等方式處理。建議與賣方協商具體可行之清償方式,並保留所有證據以利後續求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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