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股權借名登記在什麼情況下合法、什麼情況下不合法、會觸犯什麼類型的法律?行政罰、刑罰? 目前我國避稅與逃稅的差異,判斷標準為何、兩者法律上要負的責任差異在哪?股權借名登記屬於避稅還是逃稅?
本案涉及股權借名登記之法律性質分析,主要探討:
股權借名登記本質上屬於「借名登記契約」,依據最高法院判例,其要件為:
1. 當事人間有借名登記之合意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出名人(名義股東)與借名人(實質股東)間若存在信任關係,雙方明確約定股權實質歸屬於借名人,且符合契約自由原則,該借名登記契約應屬有效成立。
2. 不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
依民法第71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借名登記契約若未違反公司法關於股東資格之限制、未違反特別法對特定身分持股之禁止(如公務員投資限制)、未違反產業管制法規(如外資持股比例限制),應屬合法。
3. 無脫法或不法目的
依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借名登記若非為規避法律上義務、非為從事違法行為、非為損害第三人權益,應不違反公序良俗。
1. 違反身分限制
2. 規避稅捐義務
3. 損害債權人或第三人
1. 稅捐稽徵法
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規定:「犯前項之罪,個人逃漏稅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
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以下罰鍰。但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予處罰。」第2項規定:「前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2. 所得稅法
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3. 遺產及贈與稅法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違反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規定,未依限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二倍以下之罰鍰。」
1. 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捐罪)
如前所述,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可能構成逃漏稅捐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若逃漏稅額達一定標準,刑度更重。
2. 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若明知不實事項,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文書,可能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3.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
若涉及詐欺取財或得利,可能構成詐欺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定義:在法律允許範圍內,透過合法手段減輕稅負。
特徵:
例示:
法律效果:合法,無須負擔法律責任。
定義:以違法手段減少或免除納稅義務。
特徵:
例示:
法律效果:違法,須負行政罰及刑事責任。
最高行政法院及財政部見解,主要判斷標準為:
1. 實質課稅原則
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為準,不受外觀形式拘束。
2. 交易常規原則
是否符合一般商業慣例、是否具有合理經濟目的。
3. 誠實信用原則
是否有濫用法律形式、是否違反立法目的。
4. 實質經濟目的測試
交易是否僅為節稅目的、是否欠缺商業實質。
股權借名登記本身非當然違法,但其稅法效果需視具體情況判斷:
1. 可能屬於避稅之情況(較少見)
2. 可能屬於逃稅之情況(實務常見)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及財政部函釋:
1. 股利所得歸屬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營利所得包括「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等。股權借名登記情形,股利所得應歸屬於實質股東(借名人),名義股東僅為形式登記。財政部90年函釋:股權借名登記,股利所得應歸實質所有人。
2. 證券交易所得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財產交易所得係指「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實質所有權人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不得以借名為由規避申報。
3. 遺產稅、贈與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規定:「本法稱財產,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實質股權應計入遺產或贈與總額,不因借名登記而免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財產之移動具有特定情形者,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若以借名方式移轉股權予他人,可能涉及贈與稅之課徵。
1. 隱匿高額股利所得
2. 規避遺產稅
3. 規避贈與稅
(一)確保具有正當目的
(二)誠實申報稅務
(三)完善契約文件
(一)自願補報補稅
(二)解除借名關係
(三)尋求專業協助
(一)刑事風險
(二)行政罰風險
(三)民事風險
關於股權借名登記之行為,考量其在稅法上通常可能被認定為逃稅而非避稅,主要理由如下:
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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