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借名登記合法嗎?避稅逃稅怎麼分?會被罰款或判刑嗎?

論股權借名登記在什麼情況下合法、什麼情況下不合法、會觸犯什麼類型的法律?行政罰、刑罰? 目前我國避稅與逃稅的差異,判斷標準為何、兩者法律上要負的責任差異在哪?股權借名登記屬於避稅還是逃稅?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股權借名登記之法律性質分析,主要探討:

  1. 股權借名登記之合法性界限
  2. 違法時可能觸犯之法律責任(行政罰或刑罰)
  3. 避稅與逃稅之區別標準
  4. 股權借名登記之稅法定性

貳、法律分析

一、股權借名登記之合法性判斷

(一)合法情況

股權借名登記本質上屬於「借名登記契約」,依據最高法院判例,其要件為:

1. 當事人間有借名登記之合意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出名人(名義股東)與借名人(實質股東)間若存在信任關係,雙方明確約定股權實質歸屬於借名人,且符合契約自由原則,該借名登記契約應屬有效成立。

2. 不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

依民法第71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借名登記契約若未違反公司法關於股東資格之限制、未違反特別法對特定身分持股之禁止(如公務員投資限制)、未違反產業管制法規(如外資持股比例限制),應屬合法。

3. 無脫法或不法目的

依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借名登記若非為規避法律上義務、非為從事違法行為、非為損害第三人權益,應不違反公序良俗。

(二)不合法情況

1. 違反身分限制

  • 公務員規避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投資限制
  • 違反銀行法、保險法等金融法規之持股限制
  • 規避陸資來台投資審查

2. 規避稅捐義務

  • 以借名方式隱匿所得
  • 規避遺產稅、贈與稅
  • 虛偽安排以減少稅負

3. 損害債權人或第三人

  • 脫產以規避強制執行
  • 隱匿財產損害債權人權益

二、違法股權借名登記之法律責任

(一)行政罰責任

1. 稅捐稽徵法

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規定:「犯前項之罪,個人逃漏稅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

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以下罰鍰。但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予處罰。」第2項規定:「前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2. 所得稅法

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3. 遺產及贈與稅法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違反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規定,未依限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二倍以下之罰鍰。」

(二)刑事責任

1. 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捐罪)

如前所述,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可能構成逃漏稅捐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若逃漏稅額達一定標準,刑度更重。

2. 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若明知不實事項,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文書,可能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3.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

若涉及詐欺取財或得利,可能構成詐欺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避稅與逃稅之區別

(一)避稅(Tax Avoidance)

定義:在法律允許範圍內,透過合法手段減輕稅負。

特徵

  1. 利用法律明文規定之優惠或漏洞
  2. 交易具有實質經濟目的
  3. 符合租稅法律主義
  4. 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例示

  • 利用投資抵減優惠
  • 選擇有利之會計方法
  • 合法之稅務規劃

法律效果:合法,無須負擔法律責任。

(二)逃稅(Tax Evasion)

定義:以違法手段減少或免除納稅義務。

特徵

  1. 隱匿所得或財產
  2. 虛報費用或損失
  3. 使用詐術或不正當方法
  4. 違反稅法申報義務

例示

  • 隱匿銷售收入
  • 虛報進貨成本
  • 製作假帳
  • 利用人頭戶隱匿所得

法律效果:違法,須負行政罰及刑事責任。

(三)判斷標準

最高行政法院及財政部見解,主要判斷標準為:

1. 實質課稅原則

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為準,不受外觀形式拘束。

2. 交易常規原則

是否符合一般商業慣例、是否具有合理經濟目的。

3. 誠實信用原則

是否有濫用法律形式、是否違反立法目的。

4. 實質經濟目的測試

交易是否僅為節稅目的、是否欠缺商業實質。

四、股權借名登記之稅法定性

(一)原則性分析

股權借名登記本身非當然違法,但其稅法效果需視具體情況判斷:

1. 可能屬於避稅之情況(較少見)

  • 借名登記具有正當商業目的
  • 如:保護營業秘密、商業策略考量
  • 已依實質課稅原則誠實申報
  • 實質所得人已依法納稅

2. 可能屬於逃稅之情況(實務常見)

  • 主要目的為規避稅負
  • 隱匿實質所得人身分
  • 未依實質課稅原則申報
  • 造成稅捐短漏

(二)實務見解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及財政部函釋:

1. 股利所得歸屬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營利所得包括「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等。股權借名登記情形,股利所得應歸屬於實質股東(借名人),名義股東僅為形式登記。財政部90年函釋:股權借名登記,股利所得應歸實質所有人。

2. 證券交易所得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財產交易所得係指「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實質所有權人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不得以借名為由規避申報。

3. 遺產稅、贈與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規定:「本法稱財產,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實質股權應計入遺產或贈與總額,不因借名登記而免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財產之移動具有特定情形者,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若以借名方式移轉股權予他人,可能涉及贈與稅之課徵。

(三)常見違法態樣

1. 隱匿高額股利所得

  • 借用他人名義持股
  • 股利匯入出名人帳戶後再轉回
  • 未申報實質所得

2. 規避遺產稅

  • 生前將股權借名登記予他人
  • 死亡時主張非遺產
  • 實質上仍由繼承人控制

3. 規避贈與稅

  • 以借名方式移轉股權予子女
  • 主張無贈與事實
  • 實質上已完成財產移轉

參、處理建議

一、合法使用股權借名登記之建議

(一)確保具有正當目的

  • 明確記載借名原因
  • 避免以節稅為主要目的
  • 保留商業決策文件

(二)誠實申報稅務

  • 依實質課稅原則申報
  • 股利所得歸屬實質股東
  • 主動揭露借名關係

(三)完善契約文件

  • 簽訂書面借名契約
  • 明確約定權利義務
  • 保留資金流程證明

二、已存在借名登記之處理

(一)自願補報補稅

  • 利用相關規定自動補報
  • 可減輕處罰
  • 避免刑事責任

(二)解除借名關係

  • 辦理股權移轉登記
  • 回復真實權利狀態
  • 依法申報贈與稅(如適用)

(三)尋求專業協助

  • 諮詢稅務律師或會計師
  • 評估稅務風險
  • 規劃合法稅務架構

三、風險提示

(一)刑事風險

  • 逃漏稅額達一定標準將移送偵辦
  • 可能構成逃漏稅捐罪
  • 留下刑事前科紀錄

(二)行政罰風險

  • 補稅加罰最高三倍罰鍰
  • 影響信用紀錄
  • 增加未來查核機率

(三)民事風險

  • 出名人可能主張股權歸屬
  • 債權人可能聲請假扣押
  • 繼承糾紛風險

肆、結論

關於股權借名登記之行為,考量其在稅法上通常可能被認定為逃稅而非避稅,主要理由如下:

  1. 可能違反實質課稅原則:若隱匿實質所得人身分
  2. 可能欠缺正當經濟目的:若主要目的為規避稅負
  3. 可能違反誠實申報義務:若未依實質關係申報

建議:

  • 避免以借名方式持有股權
  • 如有正當商業需求,應諮詢專業意見
  • 已存在借名關係者,應儘速合法化處理
  • 主動補報補稅以降低法律風險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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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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