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商號老闆過世,原本簽的合約繼承人能繼續履行嗎?

獨資商號經營者死亡,其原先簽訂之契約是否得由其繼承繼續履約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獨資商號經營者死亡後,其生前所簽訂之契約是否得由繼承人繼續履行之法律問題。此問題涉及繼承法、商業登記法及契約法之交錯適用。

貳、法律分析

一、獨資商號之法律性質

(一)獨資商號非獨立法人

獨資商號並非獨立之法人格主體,其權利義務歸屬於商號經營者個人。依商業登記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商號僅為營業之名稱,實質上所有契約關係均由經營者本人承擔。

(二)經營者死亡之效果

經營者死亡時,商號登記依法應辦理歇業或變更登記。依商業登記法第18條規定:「商業終止營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歇業登記。」商號之權利義務關係因經營者死亡而發生繼承問題。

二、契約繼承之原則

(一)一般債權債務之繼承

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

  • 第1項:「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 第2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依上開規定,原則上被繼承人之契約權利義務由繼承人概括承受,但繼承人僅負限定責任,以所得遺產為限清償債務。

(二)契約性質之區分

  1. 得繼承之契約類型

一般財產契約,如買賣契約、租賃契約(原則上)、借貸契約、承攬契約(已完成部分)等,應屬得繼承之範圍。

  1. 不得繼承之契約類型

依民法第550條規定:「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不在此限。」

具有人身專屬性之契約(如委任契約)、以特定人之技能或信用為基礎之契約、勞動契約、需特殊資格或許可之契約等,可能因經營者死亡而當然終止。

三、繼承人之選擇權

(一)限定繼承(法定原則)

依民法第1156條規定:

  • 第1項:「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 第2項:「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繼承人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需踐行陳報遺產清冊程序以保障自身權益。

(二)拋棄繼承

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

  • 第1項:「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 第2項:「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 第3項:「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拋棄後不承受任何權利義務,拋棄後應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四、契約相對人之權益保護

(一)契約得否繼續履行之判斷標準

考量契約是否具人身專屬性、繼承人是否有能力繼續履約,以及契約相對人之合理期待等因素。

(二)契約相對人之權利

若契約具人身專屬性,契約相對人可能得主張契約終止;若繼承人無履約能力,可能得依債務不履行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契約相對人得向繼承人請求確認是否繼續履約。

參、處理建議

一、繼承人應採取之步驟

(一)立即處理事項(繼承開始後)

  1. 確認繼承權
  • 確認自己之繼承順位
  • 取得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
  • 確認其他繼承人
  1. 清查遺產與債務
  • 向國稅局申請財產清單
  • 清查商號之資產負債
  • 清查所有契約關係
  • 評估各契約之性質與履約可能性

(二)3個月內必須完成之事項

  1. 選擇一:辦理限定繼承(建議)

準備文件:

  • 死亡證明書
  • 除戶證明、戶籍謄本、印鑑證明
  • 民事陳報狀(需本人簽名並蓋印鑑章)
  • 全體繼承人名冊、繼承系統表
  • 遺產清冊與遺產稅核定申請書
  • 聲請手續費1,000元

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陳報遺產清冊。

  1. 選擇二:辦理拋棄繼承

準備文件:

  • 拋棄繼承聲請書(附簽名及印章)
  • 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
  • 拋棄人戶籍謄本、印章與印鑑證明
  • 繼承系統表
  • 拋棄繼承通知書
  • 聲請費用1,000元

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聲請。

二、契約處理建議

(一)契約分類處理

  1. 一般財產契約(可繼承)
  • 評估是否有利可圖
  • 若選擇限定繼承,可繼續履行
  • 應主動聯繫契約相對人說明情況
  1. 人身專屬契約(不可繼承)

依民法第550條規定,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而消滅。此類契約應依法當然終止,應通知契約相對人,並協商未履行部分之處理。

  1. 需特殊資格契約
  • 評估繼承人是否具備相關資格
  • 若無資格,應儘速終止契約
  • 與相對人協商損害賠償事宜

(二)與契約相對人之溝通

建議採取以下步驟:

  • 儘速以書面通知所有契約相對人
  • 說明經營者死亡之事實
  • 表明繼承人之處理意向
  • 協商契約繼續履行或終止之條件
  • 必要時尋求法律專業協助

三、商號登記處理

(一)歇業登記

依商業登記法第18條規定,若決定不繼續經營,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歇業登記。

(二)變更登記

若繼承人欲繼續經營,需重新辦理商業登記。依商業登記法第15條規定:「登記事項有變更時,除因繼承所致之變更登記應自繼承開始後六個月內為之外,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為變更登記。」

惟需注意,此為新設立,非原商號之延續。

四、風險提醒

(一)時效風險

務必在知悉繼承後3個月內完成法定程序。若需延長,應向法院聲請。逾期未辦理仍為限定繼承,但未陳報遺產清冊可能承擔額外風險。

(二)債務風險

依民法第1148條之1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即使採限定繼承,仍需以遺產清償債務。未陳報遺產清冊可能面臨不明債權人求償。繼承開始前2年內受贈財產仍計入遺產。

(三)契約履行風險

若選擇繼續履行契約但無履約能力,可能面臨違約責任。雖為限定責任,但仍會影響遺產分配。

五、具體建議

(一)短期處理(1個月內)

  • 立即清查所有契約
  • 分類契約性質
  • 評估遺產與債務狀況
  • 諮詢專業律師

(二)中期處理(3個月內)

  • 決定採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
  • 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或聲請拋棄繼承
  • 通知所有契約相對人
  • 協商契約處理方式

(三)長期處理(3個月後)

  • 依選擇之繼承方式處理契約
  • 辦理商號歇業或變更登記
  • 完成遺產分配
  • 結清所有債權債務

肆、結論

關於獨資商號經營者死亡後契約繼續履行之問題,建議採取以下處理方式:

(一)繼承人應於知悉繼承後3個月內,依民法第1156條規定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以確保僅負限定責任。

(二)考量契約性質,一般財產契約可能得由繼承人繼續履行,但具人身專屬性之契約(如委任契約)依民法第550條規定,可能因經營者死亡而當然終止。

(三)建議儘速清查所有契約,分類處理,並主動與契約相對人溝通協商。

(四)依商業登記法第15條及第18條規定,應於法定期限內辦理商號變更登記或歇業登記。

(五)本案涉及繼承法與契約法之複雜問題,建議儘速委託專業律師協助處理,切勿超過法定3個月期限,所有重要決定應以書面為之並保留證據。

本法律意見書係基於現行法令及一般法律原則提供初步分析,實際個案仍需視具體契約內容、商號經營狀況及繼承人意願等因素綜合判斷。建議當事人儘速尋求專業法律諮詢,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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