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中古BMW方向機故障,賣方願負50%修費,我能解除契約退車嗎?

一、買賣資訊 **車輛型號:**2016/10 BMW X5 xDrive 35i **車牌號碼:**BEL-5795 **買賣日期:**2025/10/16(交車日同日) **交車地點:**台北市松山區富錦街 8 號 **賣方:**吳先統/諦大門集團(具營業行為) **買方貸款:**本金 53 萬,每月 10,441 元,已繳一期 ⸻ 二、事實經過(依時間順序) 1. 2025/10/16 交車當日,我即明確感受到方向盤轉動時出現「推一下、空一下」的異常反應,並當場向賣方反映。 → 此為第一時間通知,屬於合理期間內。 2. 此異常已在多段影片中可清楚呈現(2025/11/04 拍攝),顯示方向機時好時壞,屬於行車安全重大瑕疵,非一般耗材可在一週內自然損壞。 3. 賣方曾表示:「若方向機有問題,他願意負擔 50% 修理費。」 → 此行為已間接承認瑕疵存在於買賣當時。 4. 方向機為行車控制核心部件,若故障可能導致方向失效,已屬影響安全與使用目的之重大瑕疵。 5. 此類重大瑕疵並不在中古車業所稱的「現況交車」免責範圍內。依民法第 354 條,賣方仍應負隱藏瑕疵擔保責任。 6. 因瑕疵重大且危及行車安全,我已無法安心使用車輛。依民法第 359 條,我向賣方提出解除契約、退車需求。 ⸻ 三、爭議與法律分析 1. 方向機屬重大安全零件(非消耗品),一旦故障會直接影響操控安全。 2. 我於交車當日即反映異常,依法屬於瑕疵通知之「合理期間」內。 3. 「現況交車」不排除民法第 354 條之責任,尤其對於重大、隱蔽、且非外觀可檢視的瑕疵。 4. 賣方願負 50% 修繕費,顯示其已知車輛可能於交車前即有瑕疵。 5. 方向機瑕疵屬重大瑕疵,依民法第 359 條,買方得解除契約。 6. 解除後依民法第 254 條,雙方應返還受領利益(包含貸款金額與已繳期款)。 ⸻ 四、訴求 1. 解除買賣契約(退車) 2. 賣方負責清償剩餘車貸本金與利息 3. 賣方承擔貸款提前清償之違約金/手續費 4. 賣方返還買方已繳期款 10,441 元 5. 銀行貸款不得再向買方扣款,後續由賣方與銀行辦理結清 6. 所有過戶、手續、檢驗相關費用均由賣方負擔 7. 若調解不成立,請協助移送小額訴訟,請求: ·契約解除 ·退還所有付款(含期款) ·賣方負責貸款結清 ·所有相關費用由賣方負擔 ⸻ 五、法源依據 ·民法第 354 條:隱藏瑕疵擔保責任 ·民法第 359 條:重大瑕疵得解除契約 ·民法第 254 條:解除契約後雙方返還利益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係關於中古車買賣糾紛。買方於2025年10月16日向賣方吳先統(諦大門集團)購買2016年BMW X5 xDrive 35i(車牌號碼:BEL-5795),價金新台幣53萬元以貸款方式支付,每月繳款10,441元。買方於交車當日即發現方向盤轉動時出現「推一下、空一下」之異常反應,並當場向賣方反映。經查該異常涉及方向機故障,屬行車安全重大瑕疵。賣方曾表示願負擔50%修理費,間接承認瑕疵存在。買方主張解除契約並請求退車、返還價金及清償貸款。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一)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依據民法第354條第1項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本案情形分析:

  1. 方向機屬車輛核心安全部件:方向機功能直接影響車輛操控,其故障應屬「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之瑕疵

  2. 瑕疵存在時點:買方於交車當日(2025/10/16)即發現並反映方向盤異常,且有2025/11/04拍攝之影片佐證方向機時好時壞,顯示瑕疵可能於危險移轉時(交車時)即已存在

  3. 賣方之認知:賣方表示願負擔50%修理費,此行為可能間接顯示其對瑕疵存在有所認知

依據民法第373條規定:「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本案危險移轉時點為交車日2025/10/16,若能證明瑕疵於該時點即存在,賣方應負擔保責任。

(二)「現況交車」條款之效力

中古車交易常見「現況交車」約定,惟此約定並非絕對免除賣方責任。參考實務見解,對於隱藏性重大瑕疵,特別是:

  1. 非外觀檢視可發現之瑕疵:方向機內部故障需實際駕駛始能察覺
  2. 影響行車安全之重大瑕疵:方向機故障可能導致方向失效,危及生命財產安全
  3. 非正常耗材:方向機非如煞車皮、輪胎等正常耗材,不應在短期內自然損壞

依據民法第354條第2項規定:「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中古車雖為二手商品,但基本行車安全功能仍應具備,「現況交車」約定可能不足以排除此類重大安全瑕疵之擔保責任。

(三)買受人通知義務之履行

依據民法第356條規定:「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本案買方應已履行通知義務

  1. 交車當日即發現並反映:符合「從速檢查」及「應即通知」之要求
  2. 屬駕駛時可察覺之異常:方向盤操作異常於駕駛時即可感受
  3. 有影片證據佐證:2025/11/04拍攝之影片呈現瑕疵狀況

交車當日反映應屬合理期間內之通知,符合法律要求。

(四)解除契約之權利

依據民法第359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本案可能符合解除契約之要件

  1. 瑕疵重大性:方向機故障直接影響行車安全,可能屬於「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之重大瑕疵
  2. 契約目的受影響:車輛若無法安全駕駛,可能影響交通工具之基本功能
  3. 解除契約之公平性:考量行車安全之重要性,解除契約可能不顯失公平

惟實務上仍需視具體情況判斷瑕疵程度是否達到「重大」標準,建議取得專業檢測報告以強化主張。

(五)解除契約之法律效果

若契約解除成立,依據民法第259條規定:「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本案解除契約後之效果應為:

  1. 買方應返還車輛予賣方
  2. 賣方應返還價金,包括:
  • 已繳貸款期款10,441元
  • 剩餘車貸本金
  • 自受領時起之利息

關於貸款清償責任及提前清償違約金,因涉及買賣雙方與銀行之三方關係,實務處理可能較為複雜,建議於調解或訴訟中一併處理。

(六)賣方為營業人之責任

本案賣方為「諦大門集團」,具有營業行為,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項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營業人之責任可能較一般個人賣家為重:

  1. 專業檢查義務:營業人應對車輛進行專業檢查,確保基本安全功能
  2. 資訊揭露義務:對於已知或可得而知之瑕疵應主動告知
  3. 安全性保障:應確保商品符合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3項規定:「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若因瑕疵致生損害,賣方可能需負賠償責任。

(七)時效問題

依據民法第365條規定:「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本案時效計算:

  • 起算點:2025/10/16(交車日)
  • 六個月期限:2026/04/16前應行使
  • 五年期限:2030/10/16前應行使

建議儘速提起調解或訴訟,避免時效爭議。

若另涉及損害賠償請求(如檢測費用、交通費用等),依據民法第197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八)舉證責任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買方應舉證事項

  1. 買賣契約存在(契約書)
  2. 瑕疵存在(影片、檢測報告)
  3. 瑕疵於交車時即存在(交車當日反映之證據)
  4. 已履行通知義務(通訊紀錄)
  5. 損害金額(貸款契約、扣款紀錄)

賣方若抗辯應舉證

  1. 瑕疵係買方使用不當造成
  2. 「現況交車」可免除責任
  3. 買方未於合理期間通知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7-1條第1項規定:「企業經營者主張其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或其服務於提供時,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若涉及消保法,賣方對於商品安全性負舉證責任。

二、刑事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民事買賣糾紛,原則上不涉及刑事責任。惟若有以下情形,可能涉及刑事問題:

  1. 詐欺罪:若賣方明知方向機有重大瑕疵而故意隱瞞,且有施用詐術使買方陷於錯誤之情形,可能涉及刑法詐欺罪。但需證明賣方有詐欺故意及施用詐術行為,舉證困難度較高。

  2. 背信罪:若賣方為處理他人事務之人,違背任務而為不利本人之行為,可能涉及背信罪。但本案為一般買賣關係,較不適用。

就目前事實,刑事責任成立可能性較低,建議以民事途徑處理為主。

三、行政責任

(一)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

若賣方違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主管機關得依法處理:

  1. 行政調查:主管機關得進行調查
  2. 行政處分:得命限期改善、停止營業或處以罰鍰
  3. 消費爭議調解:可向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保官申訴

(二)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規範

若賣方使用之契約條款違反定型化契約相關規範,主管機關得依法處理。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一)公平交易法

若賣方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

(二)商業會計法

若賣方為公司組織,應依法記帳並保存相關憑證。

參、處理建議

一、證據蒐集與保全

(一)影片證據

  1. 保存2025/11/04拍攝之方向機異常影片
  2. 建議補充拍攝多次異常狀況,強化證據力
  3. 影片中應清楚呈現日期、車牌號碼

(二)書面證據

  1. 買賣契約書(含「現況交車」條款)
  2. 貸款契約書
  3. 已繳期款證明(銀行扣款紀錄)
  4. 與賣方之通訊紀錄(LINE、簡訊等)
  5. 賣方承諾負擔50%修理費之證據

(三)專業鑑定

建議至原廠或專業保養廠進行方向機檢測,取得書面檢測報告,載明:

  1. 方向機故障之具體狀況
  2. 故障原因(排除人為因素)
  3. 修復費用估價
  4. 是否影響行車安全

二、發函催告

建議先以存證信函向賣方表達:

  1. 明確指出方向機瑕疵及其嚴重性
  2. 主張民法第354條、第359條之權利
  3. 請求於文到7日內協商解除契約事宜
  4. 若不回應將提起調解或訴訟

三、調解程序

(一)調解申請

  1. 管轄:可向交車地點(台北市松山區)之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申請
  2. 費用:調解程序免費
  3. 效力:調解成立後,調解書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二)調解請求項目

  1. 解除買賣契約
  2. 返還車輛予賣方
  3. 賣方應給付:
  • 返還已繳期款10,441元
  • 清償剩餘車貸本金
  • 貸款利息
  • 提前清償違約金/手續費
  1. 相關費用(過戶費用、檢測費用、存證信函費用)
  2. 銀行貸款處理:由賣方直接與銀行辦理結清

(三)調解策略

  1. 強調安全性:方向機故障涉及行車安全
  2. 援引賣方承諾:賣方願負擔50%修理費,顯示對瑕疵有所認知
  3. 即時通知:交車當日即反映,符合法律要求
  4. 營業人責任:賣方為營業人,責任較重

(四)退讓空間

若賣方堅持不解約,可考慮:

  1. 要求全額負擔修理費用(需原廠維修)
  2. 延長保固期間
  3. 減少價金(但應強調此非首選)

四、訴訟程序

(一)管轄法院

本案標的金額約53萬元,屬於小額訴訟程序(50萬元以下):

  1. 管轄法院:台北地方法院(交車地點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
  2. 程序特色:一次辯論終結、當日宣判、程序簡便

(二)訴訟請求

訴之聲明

  1. 確認兩造間就車牌號碼BEL-5795之汽車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或已解除)
  2.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3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3. 被告應負擔原告因提前清償貸款所生之違約金及相關費用
  4.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理由

  1.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民法第354條)
  2. 買方已履行通知義務(民法第356條)
  3. 重大瑕疵得解除契約(民法第359條)
  4. 解除契約之效果(民法第259條)

五、與銀行之協調

(一)暫停扣款

建議向貸款銀行說明:

  1. 車輛有重大瑕疵,已提起調解/訴訟
  2. 請求暫停扣款,避免爭議擴大
  3. 提供調解通知書或起訴狀影本

(二)貸款清償方式

若調解或判決確定解除契約:

  1. 由賣方直接清償:最理想方式
  2. 買方先清償後求償:若銀行堅持,可先清償後向賣方求償(含利息)
  3. 三方協議:買賣雙方與銀行共同協商清償方式

六、消費爭議申訴

由於賣方為營業人,可同步向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1. 台北市政府法務局消費者服務中心
  2.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3. 可加速調解進度,增加談判籌碼

七、和解建議

若賣方願意和解,建議條件:

  1. 最佳方案:解除契約,賣方負擔所有費用
  2. 次佳方案:賣方全額負擔修理費用(需原廠維修),並延長保固1年
  3. 底線方案:賣方負擔修理費用,並減少價金

和解書應載明

  • 雙方身分資料
  • 車輛資訊
  • 瑕疵內容
  • 和解金額或處理方式
  • 放棄其他請求權
  • 違約罰則
  • 雙方簽名蓋章

八、其他注意事項

(一)保險理賠

若有投保相關保險:

  1. 確認是否有「瑕疵擔保保險」或「延長保固」
  2. 通知保險公司,保留理賠權利

(二)時效注意

  1. 瑕疵擔保請求權:通知後六個月或交付後五年
  2. 損害賠償請求權:知悉損害起二年或侵權行為起十年
  3. 建議儘速行使權利,避免時效爭議

肆、結論

綜合上述分析,本案買方之主張可能具有法律依據

  1. 瑕疵擔保責任:方向機故障若屬重大安全瑕疵,賣方應負民法第354條之擔保責任

  2. 通知義務履行:交車當日即反映,應符合民法第356條之要求

  3. 解除契約可能性:若瑕疵重大且影響行車安全,可能符合民法第359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4. 「現況交車」效力:對於重大隱藏瑕疵,此約定可能不足以排除法定責任

  5. 回復原狀義務:若契約解除,賣方應負民法第259條之返還義務

建議處理順序

  1. 立即進行專業檢測,取得書面報告
  2. 發送存證信函催告
  3. 申請調解(較快速、費用低)
  4. 調解不成立時提起小額訴訟
  5. 同步向消保官申訴,增加談判籌碼

重要提醒

  1. 本案關鍵在於證明方向機瑕疵於交車時即存在,且屬重大瑕疵
  2. 專業檢測報告至關重要,建議儘速取得
  3. 保存所有與賣方之通訊紀錄
  4. 注意時效問題,儘速行使權利
  5. 實際個案仍應視具體證據及法院認定而定

考量本案涉及行車安全之重大瑕疵,且買方已於交車當日即時反映,建議積極主張權利。惟實務上仍需視具體證據、瑕疵程度及法院認定而定,建議於調解或訴訟前諮詢專業律師,以確保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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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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