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當事人與老師發生口角衝突,當事人指控學校行政混亂,該老師事後向其他老師轉述時,稱當事人有「叫囂」行為。當事人認為老師使用「叫囂」一詞可能構成公然侮辱或誹謗罪,故諮詢相關法律責任。
依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本罪之成立須具備以下要件:
(1)須有「公然」之情狀: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實務上認為,即使現場僅有少數特定人,但若該等人數眾多或處於開放空間,仍可能構成公然。
(2)須有「侮辱」行為:係指對他人為抽象的謾罵或嘲弄,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尊嚴或社會評價,且未指摘具體事實。
本案若老師僅向「其他老師」轉述,且對象為少數特定教師,可能不符合「公然」要件。惟若轉述對象為多數教師或在公開場合(如辦公室、會議等)陳述,則可能符合公然要件。
關於「叫囂」一詞是否構成侮辱,此詞雖帶有負面意涵,但若係描述當時爭執情狀的客觀陳述,可能被認定為事實描述而非單純謾罵。若雙方確有發生激烈爭執且當事人聲量較大,「叫囂」可能被視為對客觀事實的描述,而非抽象侮辱。
依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本罪之成立須具備:
(1)須有意圖散布於眾
(2)須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
(3)該事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
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311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叫囂」若被認定為描述具體行為態樣,可能涉及指摘具體事實。惟考量以下情形:
(1)若雙方確有爭執且當事人聲量較大,老師陳述可能符合刑法第310條第3項「真實」抗辯。
(2)教師向其他教師說明學生行為,若屬職務上必要之溝通或因保護合法利益,可能符合刑法第311條第1款之阻卻違法事由。
(3)學生在校行為可能屬「可受公評之事」,若老師評論適當,可能符合刑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
依刑法第314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均為告訴乃論之罪,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應於知悉犯人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
依民法第18條第2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若認為老師之言論侵害名譽權,可請求除去侵害或防止侵害。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本案若認定老師言論構成名譽侵害,應符合「情節重大」要件,始得請求精神慰撫金。惟「叫囂」一詞在實務上可能難以認定達到情節重大之程度,且需證明名譽受損之事實及因果關係。
考量本案情形,老師使用「叫囂」一詞描述爭執情狀,構成公然侮辱或誹謗罪的可能性不高,理由如下:
(1)「公然」要件可能不足:若僅向少數特定教師陳述,可能不符合公然要件。
(2)「叫囂」可能被認定為事實描述:若雙方確有激烈爭執,此詞可能被視為客觀描述而非侮辱性謾罵。
(3)阻卻違法事由:老師可能主張真實抗辯、職務上必要溝通或適當評論等阻卻違法事由。
(1)透過學校申訴管道反映:依各級學校申訴制度,向學校提出申訴,說明事件經過及訴求。
(2)請求校方協調溝通:請求學校安排雙方進行溝通協調,釐清誤會。
(3)要求澄清或道歉:若確認老師陳述有誤或造成誤解,可請求老師向相關人員澄清或道歉。
(1)爭執當時的錄音、錄影(若有):可作為證明當時情況之證據。
(2)在場證人的證詞:請在場人員作證說明當時情形。
(3)老師向其他教師陳述的證據:包括證人證詞或書面紀錄。
(4)保留相關對話紀錄:包括通訊軟體對話、電子郵件等。
(1)提告前應審慎評估:
(2)告訴期間:若決定提告,應注意告訴期間為知悉犯人後6個月內。
(3)專業諮詢:建議先諮詢執業律師進行專業評估,了解具體勝訴可能性及訴訟策略。
(1)保持理性溝通態度:未來與師長溝通時,應保持理性平和態度,避免情緒化反應。
(2)採用正式管道反映意見:對學校行政提出建議時,應採用正式書面管道,如建議書、陳情書等。
(3)重要對話可考慮錄音存證:但應注意不得侵害他人隱私權,且錄音應在合法範圍內進行。
(4)了解校內救濟管道:熟悉學校申訴、調解等機制,適時運用。
綜合上述分析,本案老師使用「叫囂」一詞描述爭執情狀,考量「公然」要件可能不足、該詞可能被認定為事實描述,以及老師可能主張多項阻卻違法事由,應認為構成公然侮辱或誹謗罪的可能性不高。
建議當事人優先透過校內協調機制處理,包括提出申訴、請求協調溝通、要求澄清等方式,避免直接進入司法程序。若確實認為權益受損且協調無效,再考慮法律途徑,但應先進行專業法律諮詢並審慎評估勝訴可能性、訴訟效益及對師生關係之影響。
同時,建議當事人未來與師長互動時保持理性溝通態度,對學校行政有意見時採用正式管道反映,並了解校內各項救濟機制,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相關法規如有修正,請以最新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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