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父親於113年11月04過世,但我當時人在海外沒有即時辦理拋棄和限定繼承,114年六月車禍回國治療,九月開始處理相關事宜,國稅局的金融財產參考清單顯示他的遺產金額僅2733元,但是欠星展銀行的債務約有27萬左右,請問我該如何進行,避免承擔多餘的債務?
當事人之父親於民國113年11月4日過世,當事人當時人在海外,未能即時辦理繼承相關事宜。114年6月因車禍返國治療,9月始著手處理繼承事務。經查國稅局金融財產參考清單,被繼承人遺產僅新台幣2,733元,但積欠星展銀行債務約27萬元。當事人希望了解如何避免承擔超過遺產價值之債務。
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自民國98年6月12日修法後,我國已採「法定限定繼承」制度,繼承人僅需以所得遺產為限清償被繼承人債務,不需以自有財產償還。
本案中,當事人未辦理拋棄繼承,依現行法律規定,應自動適用限定繼承原則。被繼承人遺產僅2,733元,而債務約27萬元,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應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即最多僅需以2,733元清償債務。
依民法第1156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本案涉及「知悉得繼承時點」之認定:
關於知悉時點之認定,應考量當事人客觀上是否有可能知悉繼承事實。本案中,當事人人在海外且因車禍治療,可能影響其知悉繼承之時點。建議當事人保留相關證據(如海外居留證明、車禍醫療證明等),以證明延遲知悉之正當理由。
依民法第1156條規定,繼承人應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若當事人因正當理由(如人在海外、車禍治療)無法於期限內陳報,可向法院聲請延展。
陳報遺產清冊具有以下重要功能:
依民法第1162條之1規定:「繼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
雖然未陳報遺產清冊,繼承人仍僅需以遺產清償債務,但可能面臨以下風險:
若繼承人違反比例清償規定,可能需對未受償債權人負清償責任,且該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因此,陳報遺產清冊並依法院指示清償,應為較安全之處理方式。
依民法第1148條之1第1項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本案中,需確認被繼承人於過世前2年內(即111年11月4日後)是否有贈與財產予當事人或其他繼承人。若有,該財產應視為所得遺產,仍需用於清償債務。建議當事人檢視父親生前2年內之財產異動情形。
依民法第1153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若有其他繼承人,各繼承人對債權人負連帶責任,但清償責任仍以遺產為限。
同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繼承人相互間則按應繼分比例負擔債務。
依民法第1158條規定:「繼承人在前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不得對於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在法院公告期限屆滿前,繼承人不得對任何債權人清償債務,以確保所有債權人公平受償。
依民法第1160條規定:「繼承人非依前條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繼承人應先清償債務,始得交付遺贈。
依民法第1162條之1第1項規定,繼承人應對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本案中,若星展銀行為唯一債權人,應以遺產2,733元清償;若有其他債權人,則各債權人應按債權比例受償。
依民法第1162條之1第3項及第4項規定:「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時未屆清償期之債權,亦應依第一項規定予以清償。前項未屆清償期之債權,於繼承開始時,視為已到期。其無利息者,其債權額應扣除自清償時起至到期時止之法定利息。」
若星展銀行債務中有未屆清償期者,於繼承開始時視為已到期,應一併納入清償範圍。
依民法第1171條第1項規定:「遺產分割後,其未清償之被繼承人之債務,移歸一定之人承受,或劃歸各繼承人分擔,如經債權人同意者,各繼承人免除連帶責任。」
若有其他繼承人,經遺產分割後,可與債權人協商由特定繼承人承受債務,經債權人同意後,其他繼承人可免除連帶責任。但本案中,因遺產不足清償債務,此方式之實益有限。
建議當事人儘速向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陳報遺產清冊,應備文件包括:
若已超過3個月期限,應同時依民法第1156條第2項規定,向法院聲請延展期限,並說明因人在海外及車禍治療等正當理由。
除星展銀行債務外,應確認是否有其他債務:
若有其他繼承人:
若星展銀行催討債務,建議採取以下方式:
保留所有往來紀錄
若債權人提起訴訟,應主張限定繼承抗辯
確認被繼承人於過世前2年內(111年11月4日後)是否有贈與財產予繼承人:
| 時間 | 應辦事項 | |------|----------| | 立即 | 1. 確認知悉繼承時點<br>2. 計算是否已超過3個月期限<br>3. 蒐集海外居留及車禍治療證明 | | 1週內 | 1. 蒐集所有應備文件<br>2. 向國稅局申請完整財產債務清單<br>3. 確認是否有其他繼承人<br>4. 諮詢律師確認程序 | | 2週內 | 1. 撰寫民事陳報狀<br>2. 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br>3. 若超過期限,同時聲請延展<br>4. 調查生前2年內贈與情形 | | 陳報後 | 1. 等待法院公告通知<br>2. 在公告期限內不得清償債務<br>3. 依法院指示辦理後續程序 | | 公告期限屆滿後 | 1. 依比例清償各債權人<br>2. 保留清償證明<br>3. 若有爭議,尋求法律協助 |
關於當事人因父親過世而涉及之繼承債務問題,考量當事人當時人在海外且返國後因車禍治療而延遲處理,應具有正當理由。依現行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已自動適用限定繼承,僅需以遺產2,733元為限負清償責任,不需以自有財產清償父親債務。
建議當事人儘速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即使已超過3個月期限,仍應儘速辦理並同時聲請延展。完成陳報程序後,依民法第1162條之1規定,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若星展銀行為唯一債權人,應以遺產2,733元清償;若有其他債權人,則各債權人應按債權比例受償。
此外,應注意民法第1158條規定,在法院公告期限內不得對任何債權人清償債務,以確保所有債權人公平受償。若未依法定程序處理,依民法第1162條之2規定,可能需對未受償債權人負清償責任,且該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應特別注意。
建議當事人儘速諮詢專業律師,協助完成陳報程序及後續清償事宜,以充分保障自身權益。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