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約前要求審閱合約被拒,不簽約定金會被沒收嗎?

預約看房,看完後覺得,因房仲人員說有多人在看,最好趕快下定決心,因此隔天告訴房仲想簽約,約時間簽並完成對方說的預付定金(成功簽約轉為服務費/因租客關係未成功簽約則全額沒收),後想到還未看合約內容,想先了解合約細節,對方說只有公版可供參,無法預先提供審閱,當天就能了解,簽約時間不會太久但若我提出問題才會比較久。 簽約當天看到合約覺得有幾項問題不妥、現場問題當下也發現不如預期(先前約看當天不知情的部分,簽約當天才知道) 當下提出想帶回合約審閱至少三天再決定簽約,對方代管說聯絡一下仲介再跟我說,後來對方房仲電話來表示無法、沒有遇過有這樣的行為,簽約有問題當下跟代管提出,看完再簽,沒有給人帶回去審閱的方式。我提出無法接受,並希望對方提供詳閱,代管說再提供電子檔給房仲,再提供給我,如果後續房仲提供給我,但我仍無法接受那些違法或是不滿意的條款,因此不簽約,定金房仲可以主張不退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因房仲人員催促而支付預付定金,並約定簽約時間。簽約當日發現合約內容有疑慮及現場狀況不符預期,要求攜回合約審閱三日遭拒。當事人詢問若因無法接受合約條款而不簽約,房仲是否可主張沒收定金。

貳、法律分析

一、契約審閱期間之權利

(一)法律依據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二)本案適用性

(1)房屋租賃屬消費關係:房仲公司提供租賃媒合服務,當事人為消費者,應符合消保法適用範圍。

(2)定型化契約之認定:房仲公司使用之「公版」合約,係預先擬定供不特定多數人重複使用之契約條款,應屬定型化契約。

(3)審閱期間之強制性:

  • 房仲公司主張「無法提供審閱」、「沒有遇過這樣的行為」,可能違反消保法規定
  • 審閱期間為強制規定,不得以契約約定排除
  • 即使消費者未主動要求,企業經營者仍有提供義務

(三)違反審閱期間之效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第4項規定,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法律效果:

  • 未給予審閱期間,該定型化契約條款原則上不生效力
  • 消費者有選擇權決定是否主張條款有效

二、定金性質與返還請求權

(一)定金約定之檢視

本案約定:「預付定金(成功簽約轉為服務費/因租客關係未成功簽約則全額沒收)」

(1)定金種類分析:

  • 若屬《民法》第249條「違約定金」:需有正式契約成立為前提
  • 若屬「立約定金」:作為締約保證,一方拒絕訂約時他方得沒收

(2)本案定金性質認定:

  • 雙方尚未簽訂正式租賃契約
  • 僅為「預約」性質,約定未來簽約時間
  • 定金約定內容模糊,未明確約定違約事由

(二)定金沒收之合法性問題

本案定金約定可能存在以下問題:

(1)違反審閱期間規定:

  • 房仲拒絕提供合約審閱,可能違反消保法強制規定
  • 消費者無從事先了解契約內容即被要求支付定金
  • 此種定金約定可能構成顯失公平條款

(2)定金約定不明確:

  • 「因租客關係未成功簽約」語意不清
  • 未明確約定何種情況屬可歸責於消費者
  •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 同條第2項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3)違反誠信原則:

  • 房仲催促簽約(「有多人在看,最好趕快下定決心」)
  • 拒絕提供合約審閱
  • 簽約當日才揭露重要資訊
  • 依《民法》第148條第1項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第2項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此種行為可能構成權利濫用

(三)消費者之抗辯權利

(1)主張定金約定無效:

  • 違反消保法審閱期間規定
  • 屬顯失公平條款(消保法第12條)

(2)主張撤銷意思表示:

  • 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若房仲有隱瞞重要資訊或施加壓力,可能構成詐欺或脅迫

(3)主張不可歸責:

  • 因房仲違法拒絕審閱,導致無法簽約
  • 非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
  • 依《民法》第249條第4款規定:「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同條第4項規定:「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

同條第5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內政部公告之「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有相關規定,租賃契約應給予承租人合理審閱期間。

四、不動產經紀業之管理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條規定:「為管理不動產經紀業(以下簡稱經紀業),建立不動產交易秩序,保障交易者權益,促進不動產交易市場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房仲公司應受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範,若有違反相關規定,主管機關得進行調查及處分。

五、不公平交易行為

依《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房仲公司若有催促簽約、拒絕提供審閱、隱瞞重要資訊等行為,可能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處理事項

(一)書面通知主張權利

建議立即以存證信函或電子郵件(保留送達證明)向房仲公司發函,內容應包含:

  • 說明支付定金之時間及金額
  • 指出房仲公司拒絕提供契約審閱期間,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規定
  • 主張定金約定無效,並請求返還全額定金
  • 說明契約未能成立非可歸責於當事人
  • 要求於文到七日內返還定金
  • 告知逾期未返還將依法提起訴訟並申訴至消保官及相關主管機關

(二)蒐集保全證據

(1)對話紀錄:

  • 保存與房仲所有通訊紀錄(LINE、簡訊、電話錄音)
  • 特別保留「有多人在看要趕快決定」等催促內容
  • 保留「無法提供審閱」、「沒遇過這種行為」等拒絕審閱之證據

(2)書面文件:

  • 定金收據或匯款證明
  • 房仲提供之任何文件(廣告、說明書等)
  • 簽約當日之合約草稿(若有)

(3)現場狀況:

  • 拍攝「不如預期」之現場照片
  • 記錄與先前說明不符之具體事項

二、申訴管道

(一)向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1)申訴對象:

  • 房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
  • 或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

(2)申訴理由:

  • 房仲違反消保法第11條之1,未提供契約審閱期間
  • 定金約定顯失公平
  • 要求返還定金

(3)消保官處理程序:

  • 消保官會進行調解
  • 若調解不成立,可協助轉介至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
  • 免費且快速(通常1至2個月內可有結果)

(二)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

(1)檢舉事由:

  • 房仲使用顯失公平之定型化契約條款
  • 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不公平交易行為)

(2)檢舉方式:

  • 至公平會網站線上檢舉
  • 或郵寄書面檢舉函

(三)向內政部地政司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不動產經紀業管理單位申訴

(1)申訴理由:

  • 房仲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
  • 未善盡說明義務

(2)可能效果:

  • 主管機關可對房仲公司進行調查
  • 若查證屬實,可處行政罰鍰或停業處分

三、法律救濟途徑

(一)調解程序

(1)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 向房屋所在地或房仲公司所在地之調解委員會聲請
  • 免費且快速
  • 調解成立具有執行力

(2)消費爭議調解:

  • 經消保官申訴後,可聲請消費爭議調解
  • 由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處理

(二)訴訟程序

若調解不成立,可考慮提起訴訟:

(1)小額訴訟(定金金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

  • 向房屋所在地或房仲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提起
  • 程序簡便,一次辯論終結
  • 裁判費較低

(2)簡易訴訟(定金金額超過10萬元但未逾50萬元):

  • 向地方法院提起
  • 程序較小額訴訟複雜,但仍較通常訴訟簡便

(3)訴訟請求:

  • 主要請求:返還定金
  • 備位請求:確認定金約定無效
  • 附帶請求: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4)訴訟理由:

  • 房仲違反消保法第11條之1
  • 定金約定違反消保法第12條,顯失公平
  • 房仲違反誠信原則,構成權利濫用
  • 契約不成立非可歸責於原告

四、勝訴可能性評估

(一)有利因素

(1)法律明確保障消費者審閱權:

  • 消保法第11條之1為強制規定,違反者條款無效
  • 房仲「拒絕提供審閱」若有明確證據,應屬違法

(2)定金約定可能有瑕疵:

  • 約定內容不明確
  • 未給予審閱即要求支付,可能顯失公平

(3)房仲行為可能有問題:

  • 催促簽約(「有多人在看」)
  • 拒絕審閱(「沒遇過這種行為」)
  • 簽約當日才揭露重要資訊
  • 上述行為可能構成不當銷售手法

(4)實務見解傾向:

  • 法院對消費者保護採取較嚴格標準
  • 定型化契約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消費者之解釋

(二)需注意事項

(1)證據保全:

  • 務必保存所有對話紀錄
  • 證明房仲確實拒絕提供審閱

(2)時效問題:

  • 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定金返還請求權時效為15年
  • 但建議儘速處理,避免證據滅失

(3)金額考量:

  • 若定金金額不高,可優先考慮調解或消保官申訴
  • 避免訴訟成本過高

五、具體行動步驟建議

第一階段:自力救濟(1至2週內完成)

(1)Day 1至3:

  • 整理所有證據(對話紀錄、收據、照片等)
  • 撰寫存證信函或正式電子郵件
  • 寄發予房仲公司,副本給代管公司

(2)Day 4至7:

  • 若房仲提供電子檔合約,仔細審閱
  • 列出所有不合理或違法條款
  • 再次以書面通知房仲無法接受之理由

(3)Day 8至14:

  • 等待房仲回應
  • 若房仲拒絕返還,進入第二階段

第二階段:申訴程序(1至2個月)

(1)向消保官申訴:

  • 準備申訴書及所有證據
  • 提交至消費者服務中心
  • 配合消保官調查

(2)同步向其他單位檢舉:

  • 向公平會檢舉不公平契約條款
  • 向地政主管機關申訴房仲違規行為

(3)參與調解:

  • 若消保官安排調解,積極參與
  • 準備完整說明及證據

第三階段:法律訴訟(若調解不成立)

(1)評估訴訟效益:

  • 考量定金金額、訴訟成本、時間成本
  • 諮詢律師意見

(2)提起訴訟:

  • 委任律師或自行撰寫起訴狀
  • 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

(3)訴訟進行:

  • 出席言詞辯論期日
  • 提出完整證據及法律主張

六、預防性建議

未來若再遇類似情況,建議:

(1)堅持審閱權利:

  • 明確要求提供契約審閱
  • 若對方拒絕,直接拒絕交付定金

(2)書面確認:

  • 所有重要約定均以書面或通訊軟體確認
  • 保留完整對話紀錄

(3)充分了解:

  • 簽約前務必看過完整合約內容
  • 不清楚之處要求詳細說明
  • 必要時諮詢律師

(4)冷靜判斷:

  • 不受「有多人在看」等話術影響
  • 給自己充分時間考慮

肆、結論

一、法律意見

(1)關於房仲拒絕提供契約審閱期間之行為,應屬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規定,該定金約定條款依法不構成契約內容。

(2)考量當事人可能有權主張定金約定無效,並請求返還全額定金。

(3)考量契約未能成立可能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係因房仲違法拒絕審閱所致,房仲應無權主張沒收定金。

(4)考量定金約定內容不明確且可能顯失公平,即使認為有效,亦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二、勝訴評估

基於以下理由,當事人請求返還定金應有相當勝訴機會:

(1)法律明確保障消費者審閱權 (2)房仲違法事實若能證明則較為明確 (3)若有充分證據支持 (4)實務見解傾向保護消費者

三、建議處理順序

建議採取以下順序處理,以達到較佳效益:

(1)立即發函主張權利(保全證據及法律地位) (2)向消保官申訴(免費、快速、有效) (3)若申訴無效,提起調解(成本低、效率高) (4)最後考慮訴訟(若金額較大且前述途徑無效)

四、特別提醒

(1)時間緊迫性:建議儘速處理,避免證據滅失或時間拖延對己不利。

(2)證據保全:所有與房仲之對話紀錄、文件往來均應妥善保存。

(3)書面主張:所有權利主張均應以書面為之,並保留送達證明。

(4)專業協助:若定金金額較大或案情複雜,建議諮詢律師取得更詳細之法律意見。

(5)心理準備:房仲公司可能會以各種理由拒絕返還,應有耐心透過法律途徑維護權益。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視實際情況及證據而定。如需進一步協助,建議尋求專業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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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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