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約看房,看完後覺得,因房仲人員說有多人在看,最好趕快下定決心,因此隔天告訴房仲想簽約,約時間簽並完成對方說的預付定金(成功簽約轉為服務費/因租客關係未成功簽約則全額沒收),後想到還未看合約內容,想先了解合約細節,對方說只有公版可供參,無法預先提供審閱,當天就能了解,簽約時間不會太久但若我提出問題才會比較久。 簽約當天看到合約覺得有幾項問題不妥、現場問題當下也發現不如預期(先前約看當天不知情的部分,簽約當天才知道) 當下提出想帶回合約審閱至少三天再決定簽約,對方代管說聯絡一下仲介再跟我說,後來對方房仲電話來表示無法、沒有遇過有這樣的行為,簽約有問題當下跟代管提出,看完再簽,沒有給人帶回去審閱的方式。我提出無法接受,並希望對方提供詳閱,代管說再提供電子檔給房仲,再提供給我,如果後續房仲提供給我,但我仍無法接受那些違法或是不滿意的條款,因此不簽約,定金房仲可以主張不退嗎?
當事人因房仲人員催促而支付預付定金,並約定簽約時間。簽約當日發現合約內容有疑慮及現場狀況不符預期,要求攜回合約審閱三日遭拒。當事人詢問若因無法接受合約條款而不簽約,房仲是否可主張沒收定金。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1)房屋租賃屬消費關係:房仲公司提供租賃媒合服務,當事人為消費者,應符合消保法適用範圍。
(2)定型化契約之認定:房仲公司使用之「公版」合約,係預先擬定供不特定多數人重複使用之契約條款,應屬定型化契約。
(3)審閱期間之強制性: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第4項規定,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法律效果:
本案約定:「預付定金(成功簽約轉為服務費/因租客關係未成功簽約則全額沒收)」
(1)定金種類分析:
(2)本案定金性質認定:
本案定金約定可能存在以下問題:
(1)違反審閱期間規定:
(2)定金約定不明確:
(3)違反誠信原則:
(1)主張定金約定無效:
(2)主張撤銷意思表示:
(3)主張不可歸責: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同條第4項規定:「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
同條第5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內政部公告之「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有相關規定,租賃契約應給予承租人合理審閱期間。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條規定:「為管理不動產經紀業(以下簡稱經紀業),建立不動產交易秩序,保障交易者權益,促進不動產交易市場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房仲公司應受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範,若有違反相關規定,主管機關得進行調查及處分。
依《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房仲公司若有催促簽約、拒絕提供審閱、隱瞞重要資訊等行為,可能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建議立即以存證信函或電子郵件(保留送達證明)向房仲公司發函,內容應包含:
(1)對話紀錄:
(2)書面文件:
(3)現場狀況:
(1)申訴對象:
(2)申訴理由:
(3)消保官處理程序:
(1)檢舉事由:
(2)檢舉方式:
(1)申訴理由:
(2)可能效果:
(1)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2)消費爭議調解:
若調解不成立,可考慮提起訴訟:
(1)小額訴訟(定金金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
(2)簡易訴訟(定金金額超過10萬元但未逾50萬元):
(3)訴訟請求:
(4)訴訟理由:
(1)法律明確保障消費者審閱權:
(2)定金約定可能有瑕疵:
(3)房仲行為可能有問題:
(4)實務見解傾向:
(1)證據保全:
(2)時效問題:
(3)金額考量:
(1)Day 1至3:
(2)Day 4至7:
(3)Day 8至14:
(1)向消保官申訴:
(2)同步向其他單位檢舉:
(3)參與調解:
(1)評估訴訟效益:
(2)提起訴訟:
(3)訴訟進行:
未來若再遇類似情況,建議:
(1)堅持審閱權利:
(2)書面確認:
(3)充分了解:
(4)冷靜判斷:
(1)關於房仲拒絕提供契約審閱期間之行為,應屬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規定,該定金約定條款依法不構成契約內容。
(2)考量當事人可能有權主張定金約定無效,並請求返還全額定金。
(3)考量契約未能成立可能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係因房仲違法拒絕審閱所致,房仲應無權主張沒收定金。
(4)考量定金約定內容不明確且可能顯失公平,即使認為有效,亦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基於以下理由,當事人請求返還定金應有相當勝訴機會:
(1)法律明確保障消費者審閱權 (2)房仲違法事實若能證明則較為明確 (3)若有充分證據支持 (4)實務見解傾向保護消費者
建議採取以下順序處理,以達到較佳效益:
(1)立即發函主張權利(保全證據及法律地位) (2)向消保官申訴(免費、快速、有效) (3)若申訴無效,提起調解(成本低、效率高) (4)最後考慮訴訟(若金額較大且前述途徑無效)
(1)時間緊迫性:建議儘速處理,避免證據滅失或時間拖延對己不利。
(2)證據保全:所有與房仲之對話紀錄、文件往來均應妥善保存。
(3)書面主張:所有權利主張均應以書面為之,並保留送達證明。
(4)專業協助:若定金金額較大或案情複雜,建議諮詢律師取得更詳細之法律意見。
(5)心理準備:房仲公司可能會以各種理由拒絕返還,應有耐心透過法律途徑維護權益。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視實際情況及證據而定。如需進一步協助,建議尋求專業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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