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車買賣合約簽訂後客人反悔要退定金,我有義務退嗎?

我今天是二手車商 我昨日賣了一台車給客人 在客人簽名前時有事先詢問客人是要全款還是我們幫她找銀行車貸貸款 客人聽完當下詢問完車貸利率後決定自行和自己配合的銀行使用房屋增貸出來的錢來買車 當下隔沒多久我將合約寫完後 請客人仔細檢查後再簽名 客人簽名完後我也和客人收了定金5萬元整 回去只過一個晚上,客人今日白天打電話過來跟我說他房貸因為限貸令辦不下來,我提議使用車貸下去做,客人評估後卻選擇不要,要求我將定金退還給他 合約上我也沒有特意註明說,他自行去辦理的房屋貸款如果沒過的話我要退他定金 上述這些情況我是否站理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二手車買賣契約糾紛。賣方(車商)與買方簽訂車輛買賣合約並收取定金新台幣5萬元整,買方當時表明將以自行辦理之房屋增貸款項支付車款。惟隔日買方以房貸因限貸令無法核貸為由,拒絕賣方提出之車貸替代方案,要求退還定金。爭點在於賣方是否有義務退還定金,以及契約效力之認定。

貳、法律分析

一、契約成立之認定

(一)契約成立要件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本案中:

  1. 雙方就車輛買賣之標的物、價金等必要之點已達成合意
  2. 買方於簽名前已仔細檢查契約內容
  3. 買方簽署書面契約並支付定金5萬元
  4. 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契約應已成立

依民法第153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本案雙方對車輛買賣之必要之點(標的物、價金)已達成合意,至於付款方式屬非必要之點,不影響契約之成立。

(二)付款方式之約定性質

買方選擇以房屋增貸方式支付車款,此為買方自行決定之付款安排方式,並非契約成立之停止條件。契約中未約定「以房貸核准為契約生效條件」,故房貸是否核准不影響契約效力。

二、給付不能之判斷

(一)給付不能之要件

依民法第225條第1項規定:「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所謂給付不能,係指債務人客觀上無法履行給付義務之情形。

本案中:

  1. 買方之給付義務為支付車款
  2. 房貸未核准僅係買方選擇之特定融資管道受阻
  3. 買方仍可透過其他方式(如車貸、現金等)支付車款
  4. 買方之給付在客觀上並非不能

(二)可歸責性之判斷

即使認為構成給付不能,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本案情形:

  1. 買方自行選擇以房屋增貸方式支付
  2. 買方應於簽約前評估自身融資能力
  3. 限貸令並非簽約後突發之新情事
  4. 房貸未核准之風險應由選擇該方式之買方承擔
  5. 此情形應屬可歸責於買方之事由

三、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

(一)情事變更之要件

依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規定:「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要件包括:

  1. 須有情事變更之事實
  2. 該情事須為契約成立後始發生
  3. 該情事須非當時所得預料
  4. 依原有效果顯失公平

(二)本案不符合情事變更要件

本案情形:

  1. 限貸令並非契約成立後始發生之新情事
  2. 買方於簽約時即應知悉或可得知悉限貸政策
  3. 買方應於簽約前評估自身融資能力及可能風險
  4. 不符合「非當時所得預料」之要件
  5. 情事變更原則應不適用於本案

四、定金之法律效力

(一)定金之性質

關於定金之法律效力,雖提供之法條中未包含民法第248條及第249條,但依一般法律原則:

  1. 定金具有證明契約成立之作用
  2. 定金具有擔保契約履行之功能
  3. 定金於契約履行時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4. 定金於一方違約時可能發生沒收或加倍返還之效果

(二)本案定金之處理

本案中:

  1. 買方已支付定金5萬元
  2. 契約已合法成立
  3. 買方拒絕履約可能構成違約
  4. 賣方應有權主張定金之效力

五、賣方提供替代方案之意義

(一)誠信原則之履行

賣方於買方表示房貸未核准後,主動提議使用車貸方案,此舉顯示:

  1. 賣方已盡協助買方履約之義務
  2. 賣方之行為符合誠信原則
  3. 買方仍有其他可行之付款方式
  4. 買方拒絕替代方案缺乏正當理由

(二)給付可能性之證明

賣方提供車貸替代方案,證明:

  1. 買方之給付在客觀上仍屬可能
  2. 不構成給付不能之情形
  3. 買方拒絕履約應屬可歸責之事由

參、法律上之權利主張

一、契約效力之主張

(一)契約有效成立

依民法第153條規定,本案買賣契約已有效成立:

  1. 雙方意思表示一致
  2. 已簽訂書面契約
  3. 買方已支付定金
  4. 契約應繼續有效

(二)買方應負履約義務

契約既已成立,買方即負有依約支付價金之義務,不得以自行選擇之付款方式失敗為由拒絕履約。

二、定金之處理

(一)拒絕退還定金之權利

考量本案情形:

  1. 契約已合法成立
  2. 買方違約不履行
  3. 房貸未核准係買方自行選擇之風險
  4. 賣方已提供替代方案
  5. 賣方應有權拒絕退還定金

(二)定金之法律效果

若買方堅持不履約:

  1. 賣方可能主張沒收定金
  2. 若有其他損失,可能另行請求賠償
  3. 具體效果仍須視定金約定性質而定

三、損害賠償請求權

(一)違約損害之範圍

若買方違約不履行,賣方可能遭受之損害包括:

  1. 錯失其他潛在買家之機會損失
  2. 車輛持有期間之相關成本
  3. 行政作業及時間成本
  4. 其他可證明之實際損失

(二)損害賠償之請求

依民法第226條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若認定買方違約,賣方可能請求相關損害賠償。

肆、處理建議

一、法律立場之確立

(一)明確法律權利

建議向買方說明:

  1. 契約已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
  2. 付款方式之風險應由買方自行承擔
  3. 房貸未核准不構成解約之正當理由
  4. 賣方有權拒絕退還定金

(二)保留法律救濟途徑

若協商不成,可考慮:

  1. 調解程序(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
  2. 民事訴訟(請求履行契約或損害賠償)
  3. 支付命令(若僅涉及金錢給付)

二、實務協商策略

(一)溝通原則

建議採取以下溝通策略:

  1. 以理性、專業態度說明法律立場
  2. 強調契約之拘束力及誠信原則
  3. 再次說明車貸等替代方案之可行性
  4. 給予買方合理考慮時間

(二)彈性處理方案

視具體情況,可考慮以下方案:

方案一:堅持原契約履行

  • 要求買方依約支付價金
  • 給予合理期限(如7至14日)籌措款項
  • 協助評估車貸或其他融資方案
  • 逾期則依法主張權利

方案二:協商部分退還定金

  • 考量商譽及客戶關係
  • 協商退還部分定金(如60%)
  • 扣除部分作為違約補償及行政成本
  • 雙方簽署和解書,避免後續爭議

方案三:延長履約期限

  • 給予買方更長時間處理融資問題
  • 要求買方提供具體還款計畫
  • 約定明確之最後履約期限
  • 必要時可要求額外擔保

三、證據保全措施

(一)現有證據整理

建議妥善保存以下證據:

  1. 買賣契約書正本及影本
  2. 定金收據或匯款紀錄
  3. 與買方之通話錄音(如有)
  4.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
  5. 提供車貸方案之相關證明

(二)後續證據蒐集

建議採取以下措施:

  1. 所有與買方之溝通應保留書面紀錄
  2. 重要事項以存證信函或電子郵件確認
  3. 電話溝通後應以簡訊或通訊軟體確認內容
  4. 保留車輛銷售紀錄,證明可能之損失

四、風險評估

(一)法律風險

有利因素:

  1. 契約成立明確,有書面契約及定金收據
  2. 買方違約事實清楚
  3. 已提供替代方案,盡協助義務
  4. 法律立場較為有利

可能爭點:

  1. 買方可能主張情事變更或給付不能
  2. 定金約定之具體性質及效果
  3. 損害賠償範圍之舉證

(二)商業風險

需考量以下因素:

  1. 商譽影響:處理方式可能影響商譽及客源
  2. 成本效益:訴訟成本與定金金額之比例
  3. 時間成本:法律程序耗時,影響車輛銷售
  4. 客戶關係:是否有長期合作或轉介紹之可能

五、具體行動步驟

第一階段:正式通知

建議以書面(存證信函或電子郵件)通知買方:

  1. 說明契約已成立之法律效力
  2. 指出買方應負之履約義務
  3. 再次提供替代付款方案
  4. 給予合理期限(如7日)回應
  5. 告知逾期將依法處理

第二階段:協商談判

若買方願意溝通:

  1. 約定時間面談或電話會議
  2. 了解買方真實困難及財務狀況
  3. 評估彈性處理之可能性及條件
  4. 達成共識後簽署書面協議

第三階段:法律途徑

若協商不成,可依序考慮:

  1. 調解程序: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2. 支付命令:若僅請求金錢給付,可聲請支付命令
  3. 民事訴訟:請求履行契約或損害賠償
  4. 律師諮詢:必要時委任律師處理

伍、結論

一、法律評估

依據民法第153條規定,本案買賣契約應已有效成立。買方以房貸未核准為由要求解約退還定金,考量以下因素:

  1. 契約已合法成立,雙方意思表示一致
  2. 付款方式係買方自行選擇,其風險應由買方承擔
  3. 房貸未核准不構成給付不能或情事變更
  4. 賣方已提供車貸替代方案,盡協助義務
  5. 買方拒絕履約可能構成違約

您在法律上應站得住腳,有權拒絕退還定金。

二、處理原則建議

考量本案情形,建議採取以下處理原則:

  1. 法律上:明確主張契約有效,買方應履約
  2. 實務上:先行溝通協商,給予合理期限
  3. 商業上:視情況評估彈性處理之可能性
  4. 程序上:保全證據,必要時循法律途徑

三、最終建議

建議採取「先溝通、後主張」之策略:

(一)短期處理(1至2週內)

  1. 以書面正式通知買方履約義務
  2. 再次說明車貸等替代方案
  3. 給予7至14日合理期限回應
  4. 期間內可協商彈性方案

(二)中期處理(2週至1個月)

  1. 若買方仍拒絕履約,評估協商退還部分定金
  2. 若無法達成共識,考慮調解程序
  3. 必要時諮詢律師,評估訴訟可行性

(三)長期考量

  1. 建立完善之契約條款,明確約定付款方式風險
  2. 加強簽約前之風險告知及確認程序
  3. 保留完整交易紀錄,以利日後舉證

四、特別提醒

  1. 本意見書係依據您提供之案情初步分析
  2. 實際處理時應視具體情況及買方態度彈性調整
  3. 如需進一步協助,建議攜帶完整契約書及相關證據諮詢律師
  4. 所有與買方之溝通應保留書面紀錄,以利日後舉證
  5. 若涉及訴訟程序,建議委任律師處理,以保障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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