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車發生車禍;肇責比例是後方完全支付;而我是營業用車,我是否可以提出營業損失;而對方保險公司告知我提出營業損失的話;保險公司就會從我的維修零件費用折扣金額。這是否影響我的權益。
本案涉及兩車交通事故,經初步判定肇事責任由後方車輛完全負擔。當事人為營業用車駕駛人(受害方),因車禍導致車輛損壞需維修,並因無法營業而產生營業損失。對方保險公司表示若當事人主張營業損失賠償,將從維修零件費用中折扣金額。當事人疑慮此作法是否影響其權益。
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後方車輛駕駛因過失不法侵害當事人之財產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另依民法第191條之2規定:「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本案肇事責任既由後方車輛完全負擔,該駕駛人應對當事人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
1. 回復原狀原則
依據民法第213條第1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車輛維修應回復至損害發生前之原狀,零件費用之折扣可能導致無法完全回復原狀,影響當事人權益。
另依民法第215條規定:「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若車輛無法完全修復,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2. 營業損失之請求權基礎
依據民法第216條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本案當事人因車輛無法使用而導致之營業損失,依通常情形屬於可得預期之利益,應視為所失利益。營業用車因車禍無法營業所產生之損失,應屬於「所失利益」,為可請求賠償之範圍。
3. 損害項目之區分
當事人得主張之賠償項目應包括:
上述兩項為不同性質之損害,依民法第213條、第216條規定,應分別計算賠償,不得相互抵銷。
對方保險公司表示「若主張營業損失,就會從維修零件費用折扣金額」,此作法可能不當且侵害當事人權益,理由如下:
1. 可能違反損害賠償完全填補原則
維修費用與營業損失為兩種不同性質之損害,兩者應分別計算。若保險公司以主張營業損失為由折扣維修費用,可能導致當事人無法獲得完全之賠償,違反民法損害賠償應填補全部損害之原則。
2. 可能違反民法第213條回復原狀原則
車輛維修應回復至損害發生前之原狀,零件費用之折扣可能導致無法完全回復原狀。當事人不應因主張合法權利而被迫接受不完全之賠償。
3. 保險公司理賠範圍之限制
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強制險之給付項目包括:
財產損失(含車輛維修費、營業損失)不在強制險理賠範圍內。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強制險僅理賠人身傷害或死亡,不包括財產損失。
因此,財產損失應由肇事者之任意第三人責任險或肇事者本人負擔。保險公司之理賠義務來自於與被保險人(肇事者)之保險契約,對受害第三人之賠償責任,仍應依民法規定,保險公司不得以內部理賠政策限縮法定賠償範圍。
本案若僅涉及財產損害,通常不涉及刑事責任。惟若車禍造成人員傷亡,可能涉及過失傷害罪或過失致死罪,應另行評估。
本案肇事者可能面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政罰鍰或吊扣駕照等處分,惟此部分與當事人請求民事賠償無直接關聯。
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5條第2項規定:「保險人應於被保險人或請求權人交齊相關證明文件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給付之;相關證明文件之內容,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構)訂定公告之。」
惟如前所述,強制險不理賠財產損失,當事人應向肇事者之任意第三人責任險或肇事者本人請求賠償。
1. 車輛維修相關
2. 營業損失證明
3. 肇事責任證明
建議以書面方式(存證信函或電子郵件)向對方保險公司表達:
「本人為營業用車駕駛,因貴公司被保險人之過失行為導致車禍,依民法第184條、第191條之2、第213條、第216條規定,得請求:
(1)車輛維修費用(含零件費用,應回復原狀)
(2)修車期間營業損失(屬所失利益)
上述兩項為不同性質之損害,應分別計算賠償。若貴公司以『主張營業損失即折扣維修費用』之方式處理,可能侵害本人合法權益,本人保留法律追訴權。」
1. 充分了解案情
確認肇事責任比例(本案為對方100%)
2. 計算合理金額
3. 設定底線
最低可接受之賠償金額,但不應在合法權益上妥協
4. 準備讓步空間
在合理範圍內保留協商彈性
建議選擇警察局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進行和解:
若達成和解,和解書應載明:
1. 雙方當事人資料
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方式
2. 賠償金額明細
3. 賠償範圍
「本次車禍所生之一切損害(含財產損害、營業損失)」
4. 給付方式
一次給付或分期給付,並註明「經甲方收訖」
5. 不再請求條款
「雙方同意就本次車禍事故,除本和解書所定之給付外,不再為任何請求」
6. 簽名蓋章
雙方親自簽名並按指印
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1. 訴訟時效
2年(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
2. 管轄法院
被告住所地或車禍發生地之地方法院
3. 訴訟標的
若擔心對方脫產,可聲請假扣押,保全將來執行。
1. 所有溝通留存紀錄
電話錄音、對話紀錄、電子郵件等
2. 不接受不合理條件
堅持維修費用與營業損失應分別計算
3. 必要時尋求專業協助
委託律師處理,避免權益受損
4. 了解保險理賠範圍
1. 通知自己的保險公司
若有投保車體險、營業損失險等,可同時向自己的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2. 保留所有單據
維修費用、營業損失證明等,作為日後請求之依據
3. 注意時效
民事賠償請求權時效為2年,應儘速處理
關於本案當事人因車禍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建議注意以下事項:
1. 當事人應有權同時請求車輛維修費用及營業損失賠償
依民法第184條、第191條之2、第213條、第216條規定,當事人得請求回復原狀及所失利益之賠償。
2. 對方保險公司「主張營業損失即折扣維修費用」之作法,可能不當且侵害當事人權益
維修費用與營業損失為不同性質之損害,應分別計算,不得相互抵銷。
3. 建議當事人堅持立場
以書面明確表達不接受此不合理條件,必要時透過調解或訴訟程序維護權益。
4. 蒐集完整證據
包括維修估價、營業收入證明等,作為請求賠償之依據。
5. 考量本案涉及保險理賠實務及法律適用,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透過法律途徑確保獲得合理賠償。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有需要,建議尋求專業律師進一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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