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誤診癲癇、過度約束導致神經損傷,我能請求賠償嗎?

2022年3月我因膽結石肚子痛,轉診來到林口長庚醫院,當時喊著肚子非常疼痛,醫生有說加重嗎啡劑量。然後,住進普通病房,當晚太太說我就產生妄語,一直喊著耳朵有聽到奇怪的聲音,她跟醫生反應,醫生說是藥物的現象,不理會她(事後她有上網查詢,這是癲癇要發作的前兆)當晚我果然癲癇大發作,我不曾有癲癇,家族也沒有癲癇史,就這樣整個人呈現昏迷狀態!由於癲癇患者發作會躁動,護理人員就將我的手腳以及胸都緊緊約束起來,家人曾經有告知護理人員是否可以適時鬆綁,護理人員也不理會只是冷漠無情的說:要是出事情你們自己負責!就這樣我被綁了四天!後來轉往神經內科加護病房,交接時做進行例行性檢查才發現我兩邊腋下有嚴重的傷口,在神經內科ICU我整整昏迷了45天才清醒過來,醒來後,我只知道我雙手怎麼都無法使用,本來我以為是住院太久肌無力造成的現象,轉往普通病房,院方也有派人來幫我擦藥,並關心我的情形,這時候我才知道是腋下的傷口造成神經受損,導致正中神經、尺神經、繞神經的損害!院方有安排我復健,但遲遲沒有好轉,現在可以採取什麼法律行動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委任人於2022年3月因膽結石至林口長庚醫院就診,住院期間因使用嗎啡後出現妄語、幻聽等異常症狀,隨後發生癲癇大發作並陷入昏迷。醫護人員將委任人四肢及胸部約束長達四天,期間未適時檢查約束部位,導致雙側腋下產生嚴重傷口,造成正中神經、尺神經、橈神經損害,致雙手功能嚴重受損。委任人昏迷45天後甦醒,經復健治療仍未見好轉。本案涉及醫療過失、不當約束措施及醫療損害賠償等法律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一)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成立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中,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在執行醫療業務過程中,可能存在以下過失行為:

1. 用藥監測與處置疏失

委任人使用嗎啡後出現妄語、幻聽等異常症狀,配偶已向醫師反應,惟醫師僅表示係藥物現象而未採取進一步處置。依醫療法第82條第1項規定:「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醫師對於用藥後出現之異常反應,應依當時醫療常規進行評估與處置。若該等症狀確為癲癇發作前兆,而醫師未能及時辨識並採取適當措施,應屬未盡醫療上必要注意義務,可能構成過失。

2. 約束措施之不當執行

醫護人員將委任人四肢及胸部緊緊約束長達四天,期間家屬曾要求適時鬆綁,惟護理人員未予理會。依醫療常規,對於需要約束之病患,應定期檢查約束部位之血液循環、皮膚狀況,並適時調整約束鬆緊度或暫時解除約束,以避免壓瘡、神經損傷等併發症。本案約束時間過長且未定期檢查,致雙側腋下產生嚴重傷口,應屬違反醫療上必要注意義務。

3. 觀察照護疏失

委任人在普通病房約束期間,醫護人員未及時發現腋下傷口,直至轉往神經內科加護病房交接時才發現嚴重傷害,顯示觀察照護有所疏漏,延誤傷口處理時機,可能加重損害程度。

(二) 醫療法第82條之適用

依醫療法第82條第2項規定:「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條第5項規定:「醫療機構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本案中,醫護人員對於用藥後異常反應之處置、約束措施之執行及觀察照護,應依當時當地之醫療常規、醫療水準等客觀情況判斷是否違反醫療上必要注意義務。若經鑑定認定上述行為違反醫療常規,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醫事人員及醫療機構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 因果關係之認定

損害賠償責任之成立,須行為與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本案中,委任人因不當約束導致腋下壓迫,進而產生傷口並造成神經損傷,雙手功能因此受損,其因果關係鏈應屬明確。惟實際因果關係仍需透過醫療鑑定確認,包括:

  • 約束措施與腋下傷口之關聯性
  • 傷口與神經損傷之因果關係
  • 神經損傷與雙手功能喪失之關聯性
  • 若及時發現並處理傷口,是否可避免或減輕神經損傷

(四) 損害賠償範圍

1. 財產上損害

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委任人可請求之財產上損害包括:

(1) 醫療費用:包括住院期間及後續治療、復健、神經修復手術等費用,需檢附單據證明。

(2) 看護費用:住院期間及出院後因雙手功能受損而需他人照護之費用。

(3) 工作收入損失:住院期間無法工作之薪資損失,需提供薪資證明或所得資料。

(4) 勞動能力減損:因神經損傷導致雙手功能喪失,勞動能力減損程度需經專業鑑定,並依月薪、勞動能力減損比例、剩餘工作年限等因素計算。

依民法第216條第1項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同條第2項規定:「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2. 非財產上損害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委任人因醫療疏失導致雙手神經永久損傷,嚴重影響日常生活及工作能力,身心承受重大痛苦,應得請求精神慰撫金。精神慰撫金之金額,應審酌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傷害程度及加害情節等因素綜合判斷。

(五) 回復原狀與金錢賠償

依民法第213條第1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同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本案中,委任人之神經損傷可能難以完全回復原狀,應以金錢賠償為主,包括已支出及未來可能支出之醫療、復健、看護等費用。

二、刑事責任

本案可能涉及刑法第284條第2項業務過失傷害罪。惟依醫療法第82條第3項規定:「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因過失致病人死傷,以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之追訴需符合較高之證明標準,且醫療行為具有一定專業裁量空間。若經鑑定認定醫護人員之行為違反醫療常規且逾越合理裁量,始可能成立刑事責任。惟刑法第284條之告訴期間為自知悉犯人時起6個月內,委任人需確認是否已逾告訴期間。

三、行政責任

委任人可向衛生福利部或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提出申訴,要求主管機關調查醫療機構是否有違反醫療法規之情事。若查證屬實,主管機關得依醫療法相關規定對醫療機構或醫事人員進行行政處分。

四、醫療爭議調解程序

依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17條規定,委任人可向醫療爭議調解會申請調解。調解程序具有以下優點:

  • 程序較為簡便快速
  • 費用較低或免費
  • 調解成立具有強制執行力
  • 可避免訴訟之勞費時日

建議委任人優先考慮透過調解程序尋求解決,若調解不成立,再考慮提起民事訴訟。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行動事項(優先順序)

(一) 證據保全(最優先)

1. 申請完整病歷資料

建議立即向林口長庚醫院病歷室申請完整病歷資料,包括:

  • 住院病歷及護理紀錄
  • 用藥紀錄及醫囑單
  • 約束紀錄及觀察紀錄
  • 交班紀錄
  • 傷口照片及處置紀錄
  • 轉科交接紀錄
  • 復健紀錄

申請時需攜帶身分證、印章,並支付相關費用。病歷資料為重要證據,應儘速申請,避免資料遺失或銷毀。

2. 蒐集其他證據

  • 家屬當時拍攝之照片或影片
  • 與醫護人員對話之錄音(若有)
  • 家屬詳細記載事件經過之陳述書
  • 其他病患或訪客之證詞

(二) 醫療鑑定

1. 申請醫療事故鑑定

建議向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或地方衛生局申請醫療事故鑑定,鑑定重點包括:

  • 嗎啡使用後出現異常反應之處置是否符合醫療常規
  • 癲癇前兆之辨識與處置是否適當
  • 約束措施之執行是否符合醫療常規
  • 約束時間是否過長
  • 約束期間之觀察照護是否符合標準
  • 傷口與神經損傷之因果關係
  • 若及時發現並處理,是否可避免或減輕損害

2. 神經損傷程度鑑定

建議至醫學中心進行完整神經學檢查,包括肌電圖檢查(EMG)、神經傳導速度檢查(NCV)等,以評估神經損傷程度及勞動能力減損比例,作為請求賠償之依據。

(三) 法律諮詢

建議儘速諮詢具醫療訴訟經驗之律師,評估案件勝訴可能性、損害賠償金額及訴訟策略。可諮詢2至3位律師進行比較,選擇適合之律師委任。

二、調解程序(建議優先嘗試)

1. 申請醫療爭議調解

建議向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醫療爭議調解委員會或法院聲請調解。調解程序較為簡便快速,且費用較低,若調解成立具有強制執行力,可避免訴訟之勞費時日。

2. 準備調解資料

  • 調解申請書
  • 完整病歷資料
  • 損害證明文件(醫療費用單據、薪資證明等)
  • 鑑定報告
  • 具體賠償金額計算

3. 賠償金額評估

基於委任人之傷害程度,建議請求之賠償項目及金額包括:

  • 醫療費用:已支出及未來可能支出之治療、復健費用
  • 看護費用:住院期間及出院後照護費用
  • 勞動能力減損:需經鑑定確認減損程度後計算
  • 精神慰撫金:視傷害程度及雙方經濟狀況等因素決定

實際賠償金額需依鑑定結果及具體損害證明綜合評估。

三、訴訟程序(調解不成立時)

1. 提起民事訴訟

若調解不成立,可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標的包括財產上損害(醫療費用、看護費用、勞動能力減損等)及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

2. 管轄法院

可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林口長庚醫院所在地)或侵權行為地法院提起訴訟。若請求金額超過新台幣150萬元,應由地方法院合議庭審理。

3. 訴訟時效

依民法第197條規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

委任人之案件發生於2022年3月,至今已逾2年,應儘速確認時效起算點。若自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尚未逾2年,仍可提起訴訟;若已逾2年,可能面臨時效消滅之風險。建議立即諮詢律師,評估時效問題並儘速採取法律行動。

四、其他救濟途徑

1. 向衛生主管機關申訴

可向衛生福利部或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提出申訴,要求調查醫療機構是否有違反醫療法規之情事。主管機關之調查報告可作為訴訟或調解之參考。

2. 刑事告訴

若認為醫護人員之行為涉及刑事責任,可考慮提起刑事告訴。惟需注意告訴期間為自知悉犯人時起6個月內,且刑事責任之成立需符合較高證明標準。刑事程序可協助取得更多證據,並增加和解談判籌碼。

五、重要注意事項

(一) 時效問題

本案最重要之問題為訴訟時效。委任人之案件發生於2022年3月,若自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已逾2年,可能面臨時效消滅之風險。建議立即諮詢律師,確認時效起算點及是否已逾時效,並儘速採取法律行動。

(二) 證據保全

病歷資料及相關證據可能因時間而遺失或銷毀,證人記憶亦會隨時間模糊。建議儘速申請病歷資料並蒐集其他證據,以利後續調解或訴訟程序。

(三) 專業協助

醫療訴訟涉及專業醫學知識及法律問題,建議委任具醫療訴訟經驗之律師協助處理,以維護自身權益。

(四) 和解考量

訴訟程序曠日廢時,且鑑定結果具有不確定性。若醫療機構願意和解,可考慮透過調解程序達成協議,儘速獲得賠償,避免訴訟之勞費時日。

肆、結論

本案涉及醫療過失、不當約束措施及醫療損害賠償等法律問題。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3條、第195條及醫療法第82條等規定,若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在執行醫療業務過程中,違反醫療上必要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致委任人受有損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考量委任人因不當約束導致雙側腋下嚴重傷口,造成神經損傷,雙手功能嚴重受損,應可請求財產上損害(醫療費用、看護費用、勞動能力減損等)及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惟實際賠償金額需依醫療鑑定結果及具體損害證明綜合評估。

建議委任人立即採取以下行動:

  1. 申請完整病歷資料及蒐集相關證據
  2. 申請醫療事故鑑定及神經損傷程度鑑定
  3. 諮詢具醫療訴訟經驗之律師
  4. 優先考慮透過調解程序尋求解決
  5. 若調解不成立,再考慮提起民事訴訟
  6. 注意訴訟時效問題,儘速採取法律行動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委任人應儘速採取行動,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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