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誤診加重嗎啡引發癲癇,約束不當導致神經損傷,我能請求賠償嗎?

2022年3月我因膽結石肚子痛,轉診來到林口長庚醫院,當時喊著肚子非常疼痛,醫生有說加重嗎啡劑量。然後,住進普通病房,當晚太太說我就產生妄語,一直喊著耳朵有聽到奇怪的聲音,她跟醫生反應,醫生說是藥物的現象,不理會她(事後她有上網查詢,這是癲癇要發作的前兆)當晚我果然癲癇大發作,我不曾有癲癇,家族也沒有癲癇史,就這樣整個人呈現昏迷狀態!由於癲癇患者發作會躁動,護理人員就將我的手腳以及胸都緊緊約束起來,家人曾經有告知護理人員是否可以適時鬆綁,護理人員也不理會只是冷漠無情的說:要是出事情你們自己負責!就這樣我被綁了四天!後來轉往神經內科加護病房,交接時做進行例行性檢查才發現我兩邊腋下有嚴重的傷口,在神經內科ICU我整整昏迷了45天才清醒過來,醒來後,我只知道我雙手怎麼都無法使用,本來我以為是住院太久肌無力造成的現象,轉往普通病房,院方也有派人來幫我擦藥,並關心我的情形,這時候我才知道是腋下的傷口造成神經受損,導致正中神經、尺神經、繞神經的損害!,現在害我領有中度身心障礙卡!現在可以採取什麼法律行動!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患者因膽結石於2022年3月至林口長庚醫院就診,經醫師加重嗎啡劑量後,當晚出現妄語及幻聽症狀。患者配偶向醫師反應,惟醫師僅表示係藥物現象而未進一步處置。當晚患者癲癇大發作並陷入昏迷,護理人員將患者手腳及胸部緊密約束達四天之久,期間家屬要求適時鬆綁遭拒。轉至神經內科加護病房時發現雙側腋下嚴重傷口,患者昏迷45天後甦醒,發現雙手無法使用,經診斷為正中神經、尺神經、橈神經損害,目前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

患者本人及家屬無癲癇病史,本次癲癇發作可能與藥物使用相關。約束措施持續時間過長且未適時鬆綁,導致腋下嚴重傷口及神經損傷,影響患者日後生活品質甚鉅。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一)侵權行為責任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中,醫療人員之行為可能構成侵權行為:

  1. 醫師部分:患者配偶已向醫師反應異常症狀(妄語、幻聽),醫師僅以「藥物現象」回應而未進一步評估或調整處置,嗣後患者即發生癲癇大發作。若經鑑定認定醫師未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應可能構成過失侵權。

  2. 護理人員部分:約束措施持續四天且未適時鬆綁,導致雙側腋下嚴重傷口及神經損傷。依醫療常規,約束應採最小限制原則並定期評估,本案約束方式及時間若經認定違反醫療常規,應可能構成過失侵權。

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醫療人員若違反醫療法第82條所定之注意義務,亦應可能負侵權責任。

(二)僱用人連帶責任

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醫療機構對所屬醫療人員執行職務之行為,應可能負連帶賠償責任。除非醫療機構能證明其於選任及監督已盡相當注意,否則應與醫療人員連帶負責。

(三)債務不履行責任

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同條第2項規定:「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患者與醫療機構間存在醫療契約關係,醫療機構應依醫療常規提供適當醫療服務。本案若經認定醫療人員未盡注意義務,應可能構成不完全給付,患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四)損害賠償範圍

  1. 財產上損害

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本案患者因神經損傷導致雙手功能喪失,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應可能請求:

  • 醫療費用(後續治療、復健、輔具等)
  • 看護費用
  • 勞動能力減損之損害(依患者年齡、職業、收入等計算未來收入損失)
  • 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
  1. 非財產上損害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患者因醫療疏失導致中度身心障礙,雙手功能喪失,對生活品質影響重大,情節應屬重大,得請求精神慰撫金。具體金額應斟酌雙方身分、地位、經濟能力及損害程度等因素定之。

(五)請求權時效

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本案侵權行為發生於2022年3月,短期時效為自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長期時效為自侵權行為時起10年。若患者係於甦醒後始知悉神經損傷係約束造成,則短期時效應自該時起算。建議儘速採取法律行動,以免時效完成。

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債務不履行請求權之時效為15年,惟侵權行為請求權時效較短,應優先適用民法第197條規定。

二、刑事責任

本案可能涉及業務過失傷害罪責,惟刑事責任之追訴需符合刑法相關規定,且醫療行為之刑事責任認定應依醫療法第82條第3項規定,以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

考量醫療行為之專業性及複雜性,刑事責任之成立需經嚴格審查。建議先行蒐集完整病歷資料及相關證據,並諮詢醫療專業人士,評估是否確有違反醫療常規之情事,再決定是否提出刑事告訴。

惟應注意刑事告訴期間之限制,若認定有犯罪嫌疑,應儘速向檢察機關提出告訴,以免逾越告訴期間而喪失追訴權利。

三、醫療法規責任

(一)醫療上必要注意義務

依醫療法第82條第1項規定:「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同條第2項規定:「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本案醫療人員是否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應依醫療法第82條第4項規定:「前二項注意義務之違反及臨床專業裁量之範圍,應以該醫療領域當時當地之醫療常規、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等客觀情況為斷。」

具體而言:

  1. 醫師對於使用嗎啡類藥物後出現異常症狀之患者,是否應進一步評估或調整處置,應依當時醫療常規判斷。
  2. 護理人員對於約束措施之執行,是否符合醫療常規(如最小限制原則、定期鬆綁、監測血液循環等),亦應依醫療常規判斷。

建議申請醫療鑑定,由專業機構評估醫療人員之行為是否違反醫療常規。

(二)醫療機構責任

依醫療法第82條第5項規定:「醫療機構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醫療機構對所屬醫療人員之醫療行為,若有故意或過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若經認定醫療人員有過失,醫療機構應可能負賠償責任。

(三)病歷調閱權利

依醫療法第71條規定:「醫療機構應依其診治之病人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其所需費用,由病人負擔。」

患者有權向醫療機構申請完整病歷複製本,包括用藥紀錄、護理紀錄、約束措施記載、交班紀錄等。若醫療機構拒絕或拖延提供,患者得向衛生主管機關申訴。

四、證據保全與舉證責任

(一)證據蒐集

建議儘速進行以下證據蒐集:

  1. 向醫療機構申請完整病歷複製本
  2. 保全監視器畫面(若尚存)
  3. 整理配偶及家屬證詞
  4. 保留傷口照片及相關醫療文件
  5. 保留中度身心障礙證明及相關鑑定文件

(二)舉證責任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患者應證明:

  1. 醫療人員有過失行為
  2. 患者受有損害
  3. 過失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

惟醫療行為具專業性,患者舉證困難,實務上法院多會依職權調查或囑託醫療鑑定。建議透過律師協助,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或囑託醫療鑑定。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行動事項

  1. 委託具醫療訴訟經驗之律師,進行專業評估
  2. 向醫療機構申請完整病歷複製本
  3. 若監視器畫面尚存,儘速聲請證據保全
  4. 整理配偶及家屬證詞,製作書面陳述
  5. 保留所有醫療費用收據及相關文件

二、法律程序選擇

(一)民事途徑

  1. 調解前置:可先向醫療機構提出調解申請,測試和解可能性。調解程序較簡便,費用較低,若能達成協議可快速解決爭議。

  2. 提起訴訟:若調解不成,可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建議同時主張侵權行為及債務不履行,由法院擇一有利者判決。訴訟中可聲請法院囑託醫療鑑定,由專業機構評估醫療人員是否有過失。

(二)刑事途徑

若認定醫療人員可能涉及業務過失傷害罪責,可考慮提出刑事告訴。惟應注意告訴期間之限制,並評估刑事責任成立之可能性。刑事程序由檢察官主導調查,可減輕患者舉證負擔,且刑事判決可作為民事訴訟之參考。

惟考量醫療行為之專業性,刑事責任認定較為嚴格,建議先諮詢律師評估可行性。

(三)行政途徑

可向衛生主管機關提出申訴,檢舉醫療機構違反醫療法規,要求調查並處分。行政程序可作為民刑事訴訟之輔助,但無法直接取得損害賠償。

三、損害賠償計算

建議諮詢律師,依個案具體情況計算損害賠償金額,包括:

  1. 已支出及未來醫療費用
  2. 看護費用
  3. 勞動能力減損之損害(需考量患者年齡、職業、收入、工作能力減損比例、剩餘工作年限等因素)
  4. 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
  5. 精神慰撫金(需考量損害程度、雙方身分地位、經濟能力等因素)

四、時效注意事項

  1. 民事侵權行為請求權時效為自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自侵權行為時起10年。建議儘速採取法律行動,以免時效完成。

  2. 刑事告訴期間依犯罪類型而異,若認定有犯罪嫌疑,應儘速向檢察機關提出告訴。

五、風險評估

  1. 醫療訴訟具專業性及複雜性,需仰賴醫療鑑定,鑑定結果可能影響勝訴機率。

  2. 訴訟程序耗時較長,可能需2至3年,且需負擔律師費、裁判費、鑑定費等成本。

  3. 若法院認定醫療人員無過失,可能無法取得賠償,且需負擔部分訴訟費用。

  4. 和解雖可快速解決爭議,但賠償金額可能低於訴訟。建議先行調解,若醫療機構願意給付合理金額,可考慮和解;若態度強硬,再提起訴訟。

肆、結論

本案患者因醫療過程中可能存在之疏失,導致神經損傷並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對生活品質影響甚鉅。依現行法律規定,患者應可能依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規定,向醫療機構及醫療人員請求損害賠償。

惟醫療行為具專業性,是否構成醫療疏失需經專業鑑定,且訴訟程序耗時較長,建議患者:

  1. 儘速委託律師進行專業評估
  2. 積極蒐集並保全相關證據
  3. 先行嘗試調解,測試和解可能性
  4. 若調解不成,再提起民事訴訟
  5. 注意請求權時效,避免權利喪失
  6. 持續治療復健,保留所有費用收據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建議患者儘速尋求專業法律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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