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遭他人在公開場合以「耍猴戲」等言詞侮辱,並表示「要玩廢我」等威脅性言論,欲了解對方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及相關法律救濟途徑。
依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本罪之構成要件包括:
就本案情形觀察:
綜合上述分析,本案若有充分證據證明上開事實,應可能成立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依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本罪之構成要件包括:
就本案情形觀察:
本案若該言論在客觀上足以使一般人心生畏懼,且當事人確實因此感到安全受威脅,應可能成立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惟實際認定仍需視具體情境、證據及司法機關之判斷而定。
依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誹謗罪之成立須「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本案「耍猴戲」、「要玩廢我」等言詞屬於抽象謾罵或威脅,並未具體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名譽之具體事實,應不構成誹謗罪。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對方在公開場合以侮辱性言詞及威脅性言論,不法侵害當事人之人格權,若有故意或過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當事人可依此規定請求:
惟依實務見解,慰撫金金額需斟酌雙方身分資力、加害程度及其他情形核定,妨害名譽案件之民事賠償金額通常為數萬元至數十萬元不等。
依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當事人作為犯罪被害人,得向司法機關提出告訴。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公然侮辱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均屬告訴乃論之罪,當事人應自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逾期將喪失告訴權。
若對方持續騷擾或威脅升級,且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之適用範圍,當事人可考慮聲請保護令。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保護令之聲請,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惟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條規定:「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特制定本法。」本法適用範圍以家庭成員間之暴力行為為限,若本案當事人與對方非屬家庭成員關係,應無家庭暴力防治法之適用。
優點:
缺點:
優點:
缺點:
考量對方在公開場合以「耍猴戲」等言詞侮辱當事人,並表示「要玩廢我」等威脅性言論,可能涉及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當事人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提出告訴,惟應注意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之六個月告訴期間。
關於民事責任部分,當事人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對方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精神慰撫金及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建議當事人優先保全相關證據,並評估投入成本與預期效益後,決定是否提起刑事告訴或民事訴訟。若對方持續騷擾或威脅升級,應立即報警處理,以保障人身安全。若僅為單一事件,可考慮先以存證信函要求道歉,或尋求和解方式處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認定仍需由司法機關依具體事證判斷。如需進一步法律協助,建議尋求正式委任律師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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