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公開說我「耍猴戲」、「玩廢我」,這樣會構成誹謗罪或侮辱罪嗎?

請問對方在公開場合說我耍猴戲以及說要玩廢我等詞,有成罪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遭他人在公開場合以「耍猴戲」等言詞侮辱,並表示「要玩廢我」等威脅性言論,欲了解對方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及相關法律救濟途徑。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一)公然侮辱罪之成立可能性

依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本罪之構成要件包括:

  1. 公然性:須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
  2. 侮辱行為: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等方式,對他人為抽象的謾罵或嘲弄
  3. 故意:行為人明知且有意為之

就本案情形觀察:

  • 公然性要件:對方在「公開場合」發言,應符合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要件
  • 侮辱性用語:「耍猴戲」一詞具有貶抑、嘲諷之意,將他人比擬為猴子表演,客觀上具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之性質
  • 主觀故意:若對方明知該用語具侮辱性而仍為之,應具備犯罪故意

綜合上述分析,本案若有充分證據證明上開事實,應可能成立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二)恐嚇危害安全罪之成立可能性

依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本罪之構成要件包括:

  1.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
  2. 使人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就本案情形觀察:

  • 恐嚇言論:「要玩廢我」一詞具有威脅性,暗示將對當事人之身體或其他法益造成損害
  • 客觀判斷標準:需視當時情境、雙方關係、語氣態度、在場人數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足以使一般人心生畏懼
  • 危害安全:須達到使人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之程度

本案若該言論在客觀上足以使一般人心生畏懼,且當事人確實因此感到安全受威脅,應可能成立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惟實際認定仍需視具體情境、證據及司法機關之判斷而定。

(三)誹謗罪之排除

依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誹謗罪之成立須「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本案「耍猴戲」、「要玩廢我」等言詞屬於抽象謾罵或威脅,並未具體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名譽之具體事實,應不構成誹謗罪

二、民事責任

(一)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對方在公開場合以侮辱性言詞及威脅性言論,不法侵害當事人之人格權,若有故意或過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當事人可依此規定請求:

  1. 精神慰撫金(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2. 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登報道歉)
  3. 其他實際損害(如因此事件產生之醫療費用、諮商費用等)

惟依實務見解,慰撫金金額需斟酌雙方身分資力、加害程度及其他情形核定,妨害名譽案件之民事賠償金額通常為數萬元至數十萬元不等。

三、刑事告訴權之行使

(一)告訴權人

依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當事人作為犯罪被害人,得向司法機關提出告訴。

(二)告訴期間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公然侮辱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均屬告訴乃論之罪,當事人應自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逾期將喪失告訴權。

四、保護令之聲請可能性

若對方持續騷擾或威脅升級,且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之適用範圍,當事人可考慮聲請保護令。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保護令之聲請,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惟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條規定:「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特制定本法。」本法適用範圍以家庭成員間之暴力行為為限,若本案當事人與對方非屬家庭成員關係,應無家庭暴力防治法之適用。

參、處理建議

一、證據保全

  1. 若有錄音、錄影,請妥善保存原始檔案,避免編輯或刪除
  2. 若有現場證人,請記錄證人姓名及聯絡方式
  3. 記錄事發時間、地點、在場人數等具體情境
  4. 蒐集公開場合的監視器畫面
  5. 保存事後相關對話紀錄(如對方承認或再次威脅之訊息)

二、刑事救濟途徑

(一)向警方報案

  1. 攜帶相關證據至警察局報案
  2. 製作筆錄詳細說明案發經過
  3. 警方將移送檢察署偵辦

(二)直接向檢察署提出告訴

  1. 自行撰寫或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
  2. 檢附相關證據資料
  3. 遞交至案發地或被告住所地之地檢署
  4. 注意告訴期間:自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

三、民事救濟途徑

  1. 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2. 請求項目可包括:
  • 精神慰撫金
  • 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 其他實際損害
  1. 需支付裁判費(依請求金額計算)
  2. 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訴訟

四、成本效益評估

(一)刑事程序

優點:

  • 由國家追訴,無需支付偵查費用
  • 可達到懲罰對方之效果

缺點:

  • 妨害名譽及恐嚇罪刑度輕微(拘役或罰金)
  • 需多次出庭作證,耗費時間精力
  • 偵查及審理期間可能長達數月至一年以上

(二)民事程序

優點:

  • 可獲得金錢賠償
  • 可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缺點:

  • 需支付裁判費
  • 賠償金額通常不高
  • 若委任律師需支付律師費用

五、具體建議

(一)若對方持續騷擾或威脅升級

  1. 建議立即報警,保障人身安全為首要考量
  2. 保持適當距離,避免單獨與對方接觸
  3. 若在職場發生,可向公司人事部門反映

(二)若僅為單一事件

  1. 評估投入成本與預期效益
  2. 可先發存證信函要求道歉,保留法律追訴權利
  3. 若對方願意和解道歉,可考慮以和解方式處理

(三)若決定提告

  1. 自行提告:可參考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類似判決,了解實務見解
  2. 委任律師:律師撰寫書狀費用約新台幣2萬元起,可獲得專業協助及出庭代理

肆、結論

考量對方在公開場合以「耍猴戲」等言詞侮辱當事人,並表示「要玩廢我」等威脅性言論,可能涉及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當事人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提出告訴,惟應注意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之六個月告訴期間。

關於民事責任部分,當事人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對方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精神慰撫金及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建議當事人優先保全相關證據,並評估投入成本與預期效益後,決定是否提起刑事告訴或民事訴訟。若對方持續騷擾或威脅升級,應立即報警處理,以保障人身安全。若僅為單一事件,可考慮先以存證信函要求道歉,或尋求和解方式處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認定仍需由司法機關依具體事證判斷。如需進一步法律協助,建議尋求正式委任律師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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