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使用密錄器錄影以此作為秩序評分的依據,但學校未揭露如何處理錄到的影片,裡面的影片錄到了很多學生的臉孔,且有時候如果密錄器壞掉,會使用個人手機進行錄影,這有沒有侵害到學生的隱私權,我該如何向教育局申訴?
學校在未明確告知學生及家長的情況下,使用密錄器對學生進行錄影,並將錄影內容作為秩序評分依據。學校未揭露影片的處理方式、保存期限及使用範圍,且錄影內容包含多名學生的臉部影像。此外,當密錄器故障時,校方人員使用個人手機進行錄影。本案涉及學生隱私權保護、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教育行政相關規範之適用問題。
(一)憲法上隱私權保障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隱私權為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利,其中包含「個人資料自主控制權」,即個人對其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享有知悉與控制之權利。學校未經學生及家長同意或明確告知即進行錄影,且未說明影片用途、保存方式及期限,應屬侵害學生之資訊隱私權。
(二)肖像權之侵害
學生的臉部影像屬於個人肖像權保護範圍,未經同意擅自拍攝並使用,應構成對肖像權之侵害。
(一)學校為個資法之適用主體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7款規定,學校屬於「公務機關」,應受個資法規範。
(二)違反個資法之具體情形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規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一、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名稱。二、蒐集之目的。三、個人資料之類別。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五、當事人依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本案學校蒐集學生個人資料(影像)時,未明確告知蒐集目的、資料類別、利用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事項,應屬違反個資法第8條規定。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二、經當事人同意。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雖學校維持秩序具正當性,但應採取侵害較小之方式。本案若有以密錄方式蒐集個資之情形,可能不符合比例原則,且未經當事人同意,可能涉及違反個資法第5條及第15條規定。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8條規定:「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本案若有使用個人手機錄影之情形,個人資料流向不明,無法確保資料安全,可能涉及違反個資法對公務機關資料安全維護之要求。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7條規定:「公務機關應將下列事項公開於電腦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式供公眾查閱;其有變更者,亦同:一、個人資料檔案名稱。二、保有機關名稱及聯絡方式。三、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依據及特定目的。四、個人資料之類別。」
學校未揭露如何處理錄到的影片,應屬違反個資法第17條之公開義務。
(一)教育基本法第8條
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學校使用密錄器可能造成學生心理壓力,可能影響人格發展。
(二)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
學校設置監視器應以維護校園安全為目的,且應公開透明。本案若有以「密錄」方式進行之情形,可能不符合公開透明原則。
(一)行政責任
本案若有違反個資法第8條、第9條之情形,依第47條規定,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教育主管機關可依教育法規對學校進行糾正或其他行政處分。
(二)民事責任
學生或家長可依個資法第28條、第29條請求損害賠償,或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刑事責任
本案若有不當使用或散布影像之情形,可能涉及刑法妨害秘密罪(第315-1條)。
(一)向學校提出異議
建議以書面方式向學校提出停止密錄之要求,並要求學校說明錄影之法律依據、目的及必要性。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0條規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依當事人之請求,就其蒐集之個人資料,答覆查詢、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妨害國家安全、外交及軍事機密、整體經濟利益或其他國家重大利益。二、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三、妨害該蒐集機關或第三人之重大利益。」
建議請求查詢學校保有哪些關於學生的影像資料、請求閱覽或製給複製本、請求補充或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請求刪除已蒐集之影像資料。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規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維護個人資料之正確,並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更正或補充之。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並經註明其爭議者,不在此限。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違反本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因可歸責於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之事由,未為更正或補充之個人資料,應於更正或補充後,通知曾提供利用之對象。」
(二)保全證據
建議拍攝密錄器設置位置及外觀、記錄發現密錄器的時間、地點、保存任何學校關於錄影的通知或說明文件。若有其他家長或學生知情,可請其作證。
(一)校內申訴
建議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向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申訴書應載明申訴人姓名、住址及聯絡方式、申訴之事實及理由、希望獲得之具體補救措施、相關證據資料。
(二)向教育局(處)申訴
建議向教育局(處)提出書面申訴,申訴書應載明:
(1)事實經過:詳述學校使用密錄器之情形、發現時間、錄影範圍等
(2)違法事項:
(3)請求事項:
(三)向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檢舉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規定:「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自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成立之日起,本法所列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所列機關之權責事項,由該會管轄。」
建議向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提出檢舉,請求調查學校違反個資法之行為。檢舉方式可採線上檢舉或書面檢舉,檢舉內容應包含具體違法事實及相關證據。
(四)向監察院陳情
若教育局處理不當或未積極處理,可向監察院提出陳情,請求調查公務機關違法失職情事。
(一)民事求償
本案若有因學校違法行為受有損害(如精神痛苦、名譽受損等)之情形,可依個資法第28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損害賠償範圍可能包括財產上損害(如因此支出之必要費用)及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
(二)刑事告訴
本案若有認為學校人員行為構成刑法第315-1條妨害秘密罪之情形,可向檢察機關提出告訴。
(一)要求學校建立透明機制
建議要求學校制定校園監視器設置及管理辦法、明確規範影像資料之蒐集、使用、保存及刪除程序、設置資料保護專責人員、定期向學生及家長說明資料處理情形。
(二)促請家長會介入
建議透過家長會組織,集體向學校表達關切,要求學校改善資料保護措施。
(三)尋求媒體協助
必要時可尋求媒體報導,透過輿論壓力促使學校改善。
建議尋求以下專業協助:
考量學校使用密錄器對學生進行錄影,且未告知資料處理方式,可能涉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及侵害學生隱私權。建議:
學生的隱私權應受到充分保障,學校不得以管理之名任意侵害學生基本權利。透過適當的申訴管道,可促使學校建立合法、透明的校園管理機制,保障所有學生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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