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密錄器錄學生臉孔作秩序評分,未揭露影片處理方式,這樣侵害隱私權嗎?

學校使用密錄器錄影以此作為秩序評分的依據,但學校未揭露如何處理錄到的影片,裡面的影片錄到了很多學生的臉孔,且有時候如果密錄器壞掉,會使用個人手機進行錄影,這有沒有侵害到學生的隱私權,我該如何向教育局申訴?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學校在未明確告知學生及家長的情況下,使用密錄器對學生進行錄影,並將錄影內容作為秩序評分依據。學校未揭露影片的處理方式、保存期限及使用範圍,且錄影內容包含多名學生的臉部影像。此外,當密錄器故障時,校方人員使用個人手機進行錄影。本案涉及學生隱私權保護、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教育行政相關規範之適用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隱私權侵害之認定

(一)憲法上隱私權保障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隱私權為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利,其中包含「個人資料自主控制權」,即個人對其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享有知悉與控制之權利。學校未經學生及家長同意或明確告知即進行錄影,且未說明影片用途、保存方式及期限,應屬侵害學生之資訊隱私權。

(二)肖像權之侵害

學生的臉部影像屬於個人肖像權保護範圍,未經同意擅自拍攝並使用,應構成對肖像權之侵害。

二、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

(一)學校為個資法之適用主體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7款規定,學校屬於「公務機關」,應受個資法規範。

(二)違反個資法之具體情形

  1. 違反告知義務(個資法第8條、第9條)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規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一、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名稱。二、蒐集之目的。三、個人資料之類別。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五、當事人依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本案學校蒐集學生個人資料(影像)時,未明確告知蒐集目的、資料類別、利用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事項,應屬違反個資法第8條規定。

  1. 蒐集目的之正當性疑義(個資法第5條、第15條)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二、經當事人同意。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雖學校維持秩序具正當性,但應採取侵害較小之方式。本案若有以密錄方式蒐集個資之情形,可能不符合比例原則,且未經當事人同意,可能涉及違反個資法第5條及第15條規定。

  1. 使用個人手機錄影之問題(個資法第18條)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8條規定:「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本案若有使用個人手機錄影之情形,個人資料流向不明,無法確保資料安全,可能涉及違反個資法對公務機關資料安全維護之要求。

  1. 未公開個人資料檔案相關事項(個資法第17條)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7條規定:「公務機關應將下列事項公開於電腦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式供公眾查閱;其有變更者,亦同:一、個人資料檔案名稱。二、保有機關名稱及聯絡方式。三、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依據及特定目的。四、個人資料之類別。」

學校未揭露如何處理錄到的影片,應屬違反個資法第17條之公開義務。

三、教育相關法規之檢視

(一)教育基本法第8條

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學校使用密錄器可能造成學生心理壓力,可能影響人格發展。

(二)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

學校設置監視器應以維護校園安全為目的,且應公開透明。本案若有以「密錄」方式進行之情形,可能不符合公開透明原則。

四、法律責任分析

(一)行政責任

本案若有違反個資法第8條、第9條之情形,依第47條規定,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教育主管機關可依教育法規對學校進行糾正或其他行政處分。

(二)民事責任

學生或家長可依個資法第28條、第29條請求損害賠償,或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刑事責任

本案若有不當使用或散布影像之情形,可能涉及刑法妨害秘密罪(第315-1條)。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措施

(一)向學校提出異議

  1. 書面請求停止錄影

建議以書面方式向學校提出停止密錄之要求,並要求學校說明錄影之法律依據、目的及必要性。

  1. 行使個資法權利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0條規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依當事人之請求,就其蒐集之個人資料,答覆查詢、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妨害國家安全、外交及軍事機密、整體經濟利益或其他國家重大利益。二、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三、妨害該蒐集機關或第三人之重大利益。」

建議請求查詢學校保有哪些關於學生的影像資料、請求閱覽或製給複製本、請求補充或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請求刪除已蒐集之影像資料。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規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維護個人資料之正確,並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更正或補充之。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並經註明其爭議者,不在此限。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違反本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因可歸責於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之事由,未為更正或補充之個人資料,應於更正或補充後,通知曾提供利用之對象。」

(二)保全證據

建議拍攝密錄器設置位置及外觀、記錄發現密錄器的時間、地點、保存任何學校關於錄影的通知或說明文件。若有其他家長或學生知情,可請其作證。

二、申訴管道

(一)校內申訴

建議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向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申訴書應載明申訴人姓名、住址及聯絡方式、申訴之事實及理由、希望獲得之具體補救措施、相關證據資料。

(二)向教育局(處)申訴

建議向教育局(處)提出書面申訴,申訴書應載明:

  1. 申訴人及法定代理人基本資料
  2. 被申訴人(學校)
  3. 申訴事由,包括:

(1)事實經過:詳述學校使用密錄器之情形、發現時間、錄影範圍等

(2)違法事項:

  •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9條告知義務
  •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第15條比例原則
  •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8條安全維護義務
  •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7條公開義務
  • 侵害憲法保障之隱私權
  • 違反教育基本法第8條學生權益保障

(3)請求事項:

  • 請求教育局命學校立即停止密錄行為
  • 請求教育局命學校刪除已蒐集之影像資料
  • 請求教育局對學校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及處分
  • 請求教育局督促學校建立合法之校園安全管理機制
  1. 檢附資料:密錄器照片、相關證據資料

(三)向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檢舉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規定:「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自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成立之日起,本法所列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所列機關之權責事項,由該會管轄。」

建議向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提出檢舉,請求調查學校違反個資法之行為。檢舉方式可採線上檢舉或書面檢舉,檢舉內容應包含具體違法事實及相關證據。

(四)向監察院陳情

若教育局處理不當或未積極處理,可向監察院提出陳情,請求調查公務機關違法失職情事。

三、後續法律行動

(一)民事求償

本案若有因學校違法行為受有損害(如精神痛苦、名譽受損等)之情形,可依個資法第28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損害賠償範圍可能包括財產上損害(如因此支出之必要費用)及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

(二)刑事告訴

本案若有認為學校人員行為構成刑法第315-1條妨害秘密罪之情形,可向檢察機關提出告訴。

四、預防性建議

(一)要求學校建立透明機制

建議要求學校制定校園監視器設置及管理辦法、明確規範影像資料之蒐集、使用、保存及刪除程序、設置資料保護專責人員、定期向學生及家長說明資料處理情形。

(二)促請家長會介入

建議透過家長會組織,集體向學校表達關切,要求學校改善資料保護措施。

(三)尋求媒體協助

必要時可尋求媒體報導,透過輿論壓力促使學校改善。

五、時效注意事項

  1. 個資法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自損害發生時起逾5年不得請求(個資法第29條準用民法第197條)
  2. 刑事告訴期間:知悉犯人時起6個月內(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3. 行政申訴期限:依各校規定,通常為知悉或通知送達次日起30日內

六、尋求專業協助

建議尋求以下專業協助:

  1. 律師諮詢:評估具體法律責任及求償可能性
  2. 民間團體:如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等
  3. 法律扶助基金會:若符合資格可申請法律扶助

肆、結論

考量學校使用密錄器對學生進行錄影,且未告知資料處理方式,可能涉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及侵害學生隱私權。建議:

  1. 立即向學校提出書面異議,要求停止錄影並刪除已蒐集之資料
  2. 向教育局提出正式申訴,請求調查及處分
  3. 向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檢舉,請求依法裁罰
  4. 保全相關證據,以利後續法律行動
  5. 必要時尋求法律專業協助,評估民事求償或刑事告訴之可能性

學生的隱私權應受到充分保障,學校不得以管理之名任意侵害學生基本權利。透過適當的申訴管道,可促使學校建立合法、透明的校園管理機制,保障所有學生的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icon_help

您對本案件還有其他疑問嗎?

您可以:

  1.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2.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3.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步驟1

已複製連結

請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並將連結傳送給法務人員進行免費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其他人也問了:

賣屋買屋資金銜接出問題,代書未將口頭承諾入契,我能求償嗎?

我有房子買賣問題(賣屋後買新屋),我找同一個仲介及代書。 我的訴求:我要賣房子後的全款再支付重購買房(代書仲介都知道) 所以我過程中有不斷要求時間點一定要注意! 我一定要把賣房子的錢到位後才能支付買房的款項。 114.8買方蘇太太購買我家房子,也有答應給我們搬遷期6個月,故代書把第二期款壓在115.1.10,交屋日壓在114.4.30,(當時簽約時,代書有知會大家,如果我順利找到新房購買,那合約上的日期全會往前移,當時蘇太太有點頭答應,但代書卻未把此承諾寫在合約上) 當時很順利於一個月後找到新房,新房簽定合約時,代書過戶日期壓在114.12.31,現場我有跟房仲及代書說,我賣屋的第二期款壓在明年一月,這裡買房怎麼過戶是壓在12.31,代書說買我房子的蘇太太有承諾會提前繳款,所以是可以的! 並說這樣不會有問題! 結果現在蘇太太變卦,說資金上有點問題,要依合約上115.1.10才要付第二期款,導致我面臨到新房可能會賠付第一期款200萬(目前還在跟買方屋主協商),或者最後蘇太太說他資金真的有問題,導致最後破局,無法順利賣房及買房(因為我要順利賣房才有資金買房) 請問,如果最後我破局,我能跟代書求償嗎? 我的訴求: 1.當初我不斷提醒N次,我們是一屋換一屋, 必需賣房入款才有錢買新房,我與仲介及代書都有不斷提醒, 在合約上台南的合約訂在年底?簽約當下也有反應,但代書一直說蘇太太會提前給付沒關係...但最後變調了,誰承擔? 2.當初蘇太太口頭承護款項可以隨時給付,為何這句話卻沒有註記在合約內容內?再來,明明雙方都約出來動撥第一期款項了,為何當下合約上也沒有去更改蘇太太的付款時間?誰承擔? 3.從9月底與新房簽約到現在,我持續的追蹤案件,要求需要盡快解決,並趕快跟張小姐(我買房的屋主)合約延期,我真的催到心累、身心俱疲,但他們的速度真的讓我很不解~一直要我等,但因我詢問其它的代書, 沒有人速度是這樣的,也代表仲介在中間的協商也是有問題? 所以我想確定,如果最後這筆買賣破局, 我是否可以要求: 1。我新買房子那裡賠付的200W,代書要賠償我損失? 2。買我房子的蘇太太,除了第一期款項被我方沒收後, 因為當初要賣她,我有先賠付前一買家斡旋金5萬,是否也能向蘇太太索要? 3。因為當時蘇太太有要求我們能幫他重新油刷頂樓防水,我們也有照做,花了3萬,這款項是否也能答蘇太太申請索賠? 以上,謝謝

2025-11-28

查看解答
logo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

02-7755-1985

service@zhelu.tw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67號8樓之1

使用者協議
免費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