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社區管理委員會進行物業管理公司遴選投票後,在會議記錄尚未送出前,有委員欲變更其投票意向之程序合法性問題。核心爭點在於:投票結果已經產生但會議記錄未完成之階段,委員是否仍有權變更投票意向。
本案應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並參酌民法關於決議行為之法理。
(一)決議成立時點之判斷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本案關於管理委員會決議之成立時點,應參酌民法關於決議行為之法理。一般而言,決議應於投票當場統計完成、主席宣布結果時即告成立,而非以會議記錄製作或送出為準。
會議記錄係「證明」決議存在之文書,非決議成立之要件。會議記錄之製作與送達,屬於程序性義務,不影響決議本身之效力。
(二)本案情形之法律評估
若投票程序已完成,且票數已當場統計完畢、主席已宣布投票結果、出席委員均已知悉結果,則該決議應已成立,具有法律效力。
關於委員事後變更投票之效力,投票係委員意思表示之展現,一經投出即生效力。若允許事後任意變更,將使決議處於不確定狀態,可能影響法律安定性。
(一)原則性判斷
若投票結果已經宣布確定,單一委員事後要求變更投票,可能產生以下疑慮:
(二)例外情形之考量
若存在以下情形,可能有重新討論之空間: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為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提昇居住品質,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維護公寓大廈管理之穩定性與效率性。
關於共用部分之管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物業管理公司之遴選,涉及共用部分之管理維護,應屬管理委員會之職權範圍。
(一)確認投票程序之完整性
建議管理委員會應:
(二)與該委員溝通
建議應:
(三)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討論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程序爭議,建議:
(一)完善內部規範
建議於規約或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中明定:
(二)建立標準作業程序
建議建立以下機制:
(三)教育訓練
建議對管理委員進行:
(一)若允許變更之可能風險
(二)若不允許變更之可能風險
關於本案委員欲於投票結果出爐後、會議記錄尚未送出前變更投票意向之行為,考量決議行為之既定性原則及法律安定性,建議應採取以下立場:
(一)若投票結果已經當場統計完成並由主席宣布,該決議應已成立,原則上不宜由單一委員片面要求變更。
(二)若該委員主張存在程序瑕疵或其他正當理由,建議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由全體委員共同討論是否重新表決。
(三)為避免類似爭議,建議管理委員會應完善內部規範,明定投票程序及決議成立之時點,並建立標準作業程序。
(四)本案涉及管理委員會內部運作之穩定性,建議在堅持程序正當性之同時,亦應注重委員間之溝通協調,以維護社區和諧。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如涉及重大爭議或訴訟,建議諮詢合格律師提供進一步協助。
注意事項:
本法律意見書係基於所提供之資訊進行分析,實際個案仍應視具體事實、證據及相關規約內容為進一步判斷。建議保存完整之會議記錄、投票過程之證據資料,以利後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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