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您,社區住宅管委會五名,遴選物業。有四家物業候選。其中財委於投票前表述如果投票某家物業她則於未來財報部份皆不蓋章。接續委員們投票。 這是否有違反投票法?此次投票有效嗎?感謝。
本案涉及社區管理委員會(共五名委員)於遴選物業管理公司時,財務委員在投票前表示「如果投票某家物業,她則於未來財報部份皆不蓋章」,其他委員隨後進行投票。委託人詢問此行為是否違反投票法,以及該次投票是否有效。
本案應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而非一般選舉之「投票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社區管委會之內部決議屬於私法自治範疇,受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社區規約規範。
財委之言論可能構成「條件式威脅」,以拒絕履行職務(不蓋章)作為要脅手段。
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若其他委員確實因此威脅而改變投票意向,該等委員可能得主張撤銷其意思表示。
惟需具體判斷其他委員投票時是否確實受到此言論影響,以及影響程度是否達到「脅迫」之法律要件。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管委會委員應本於社區整體利益行使職權。
財務委員負有審核財務報表之職責,預先聲明拒絕履行職務,可能構成怠忽職守,有違誠信原則。
以拒絕履行法定職責作為交換條件或施壓手段,應屬不當行為。
投票效力應審查下列事項:
財報簽章屬於監督制衡機制,確保財務透明,非個人恣意權利,不得作為交易籌碼或施壓工具。
若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職務,可能構成解任事由。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0條規定:「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選任、解任,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行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得決議解任不適任之管委會委員。
管委會應考慮正式函知該財委:
第一階段(1-2週內):
第二階段(2-4週內):
第三階段(1-3個月內):
關於本案財委之行為是否違反投票法,應說明本案並非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投票法」規定,而應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相關民法規定。
關於投票效力,考量財委之言論可能構成對管委會投票程序之不當影響,且可能違反委員職責,建議優先確認其他委員是否確實受到脅迫影響。若有委員因此改變投票意向,該等委員可能得主張撤銷其意思表示,進而影響決議效力;若其他委員未受影響,且投票程序符合規定,該決議應仍可能有效。
建議優先採取內部協調方式處理,包括確認投票真實性、要求財委收回不當聲明,必要時考慮重新投票。若協調不成,再考慮提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尋求外部救濟途徑。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建議詳閱貴社區規約及管委會組織章程,保留相關會議紀錄與證據,必要時諮詢專業律師進行個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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