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會財委投票前威脅不蓋章,這樣的投票決議有效嗎?

請教您,社區住宅管委會五名,遴選物業。有四家物業候選。其中財委於投票前表述如果投票某家物業她則於未來財報部份皆不蓋章。接續委員們投票。 這是否有違反投票法?此次投票有效嗎?感謝。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社區管理委員會(共五名委員)於遴選物業管理公司時,財務委員在投票前表示「如果投票某家物業,她則於未來財報部份皆不蓋章」,其他委員隨後進行投票。委託人詢問此行為是否違反投票法,以及該次投票是否有效。

貳、法律分析

一、適用法規範圍

本案應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而非一般選舉之「投票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社區管委會之內部決議屬於私法自治範疇,受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社區規約規範。

二、財委行為之法律性質分析

(一)可能構成不當影響

  1. 財委之言論可能構成「條件式威脅」,以拒絕履行職務(不蓋章)作為要脅手段。

  2. 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若其他委員確實因此威脅而改變投票意向,該等委員可能得主張撤銷其意思表示。

  3. 惟需具體判斷其他委員投票時是否確實受到此言論影響,以及影響程度是否達到「脅迫」之法律要件。

(二)可能違反委員職責

  1.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管委會委員應本於社區整體利益行使職權。

  2. 財務委員負有審核財務報表之職責,預先聲明拒絕履行職務,可能構成怠忽職守,有違誠信原則。

  3. 以拒絕履行法定職責作為交換條件或施壓手段,應屬不當行為。

三、投票效力分析

(一)程序瑕疵之判斷標準

投票效力應審查下列事項:

  1. 投票程序是否依規約或管委會組織章程進行
  2. 委員之意思表示是否出於自由意志
  3. 是否達法定決議門檻

(二)效力認定

  1. 若其他委員確實受脅迫影響而改變投票意向:
  • 受影響之委員可能得依民法第92條第1項主張撤銷其投票意思表示
  • 若撤銷後未達決議門檻,該決議可能不成立
  1. 若其他委員未受影響或影響程度未達脅迫要件:
  • 投票程序本身若符合規定,決議應仍屬有效
  • 但財委之不當行為應另行處理

四、財委拒絕蓋章之效力

  1. 財報簽章屬於監督制衡機制,確保財務透明,非個人恣意權利,不得作為交易籌碼或施壓工具。

  2. 若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職務,可能構成解任事由。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0條規定:「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選任、解任,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行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得決議解任不適任之管委會委員。

參、處理建議

一、短期處理建議

(一)確認投票真實意願

  1. 建議召開臨時管委會會議,確認各委員投票時是否受到不當影響。
  2. 若有委員表示受脅迫影響,應詳實記錄於會議紀錄中。

(二)評估重新投票必要性

  1. 若多數委員認為投票過程受到不當影響,建議考慮重新投票。
  2. 重新投票前應明確宣示:
  • 投票應基於社區最佳利益
  • 任何委員不得以拒絕履行職務作為要脅
  • 確保投票自由與公正性

(三)處理財委不當言論

管委會應考慮正式函知該財委:

  1. 其言論不當,要求收回該聲明
  2. 說明財務審核為職責,不得恣意拒絕履行
  3. 若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職務,可能提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解任

二、中長期處理建議

(一)完善內部規範

  1. 檢視並修訂管委會組織章程,明確規定:
  • 投票程序與規則
  • 委員利益迴避原則
  • 委員職責與懲處機制
  1. 建立決議瑕疵之救濟程序

(二)強化監督機制

  1. 確保監察人功能正常運作
  2. 定期向區分所有權人報告管委會運作情形
  3. 建立委員績效評核機制

(三)教育訓練

  1. 安排管委會委員接受相關法規訓練
  2. 強化委員對職責與義務之認知
  3. 建立良好議事文化

三、法律救濟途徑

(一)內部救濟

  1. 提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處理:
  • 若財委持續不當行為,可提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解任
  • 同時可就物業遴選案重新決議
  1. 申請調解:
  • 可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調解
  • 尋求第三方協助化解爭議

(二)外部救濟

  1. 向主管機關申訴:
  • 可向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建管或工務單位)申訴
  • 主管機關可依職權調查並作成處分
  1. 民事訴訟:
  • 若認為決議無效或得撤銷,可提起確認決議無效或撤銷決議之訴
  • 訴訟時效:知悉得撤銷原因時起一年內

四、具體行動步驟建議

第一階段(1-2週內):

  1. 召開臨時管委會會議討論本案
  2. 確認各委員真實意願
  3. 要求財委說明並收回不當聲明

第二階段(2-4週內):

  1. 評估是否需要重新投票
  2. 若需要,依正當程序重新辦理物業遴選投票
  3. 同時檢討內部規範

第三階段(1-3個月內):

  1. 若財委拒不配合,準備提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解任
  2. 完成內部規範修訂
  3. 辦理委員教育訓練

肆、結論

關於本案財委之行為是否違反投票法,應說明本案並非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投票法」規定,而應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相關民法規定。

關於投票效力,考量財委之言論可能構成對管委會投票程序之不當影響,且可能違反委員職責,建議優先確認其他委員是否確實受到脅迫影響。若有委員因此改變投票意向,該等委員可能得主張撤銷其意思表示,進而影響決議效力;若其他委員未受影響,且投票程序符合規定,該決議應仍可能有效。

建議優先採取內部協調方式處理,包括確認投票真實性、要求財委收回不當聲明,必要時考慮重新投票。若協調不成,再考慮提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尋求外部救濟途徑。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建議詳閱貴社區規約及管委會組織章程,保留相關會議紀錄與證據,必要時諮詢專業律師進行個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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