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屋買屋資金銜接出問題,代書未將口頭承諾入契,我能求償嗎?

我有房子買賣問題(賣屋後買新屋),我找同一個仲介及代書。 我的訴求:我要賣房子後的全款再支付重購買房(代書仲介都知道) 所以我過程中有不斷要求時間點一定要注意! 我一定要把賣房子的錢到位後才能支付買房的款項。 114.8買方蘇太太購買我家房子,也有答應給我們搬遷期6個月,故代書把第二期款壓在115.1.10,交屋日壓在114.4.30,(當時簽約時,代書有知會大家,如果我順利找到新房購買,那合約上的日期全會往前移,當時蘇太太有點頭答應,但代書卻未把此承諾寫在合約上) 當時很順利於一個月後找到新房,新房簽定合約時,代書過戶日期壓在114.12.31,現場我有跟房仲及代書說,我賣屋的第二期款壓在明年一月,這裡買房怎麼過戶是壓在12.31,代書說買我房子的蘇太太有承諾會提前繳款,所以是可以的! 並說這樣不會有問題! 結果現在蘇太太變卦,說資金上有點問題,要依合約上115.1.10才要付第二期款,導致我面臨到新房可能會賠付第一期款200萬(目前還在跟買方屋主協商),或者最後蘇太太說他資金真的有問題,導致最後破局,無法順利賣房及買房(因為我要順利賣房才有資金買房) 請問,如果最後我破局,我能跟代書求償嗎? 我的訴求: 1.當初我不斷提醒N次,我們是一屋換一屋, 必需賣房入款才有錢買新房,我與仲介及代書都有不斷提醒, 在合約上台南的合約訂在年底?簽約當下也有反應,但代書一直說蘇太太會提前給付沒關係...但最後變調了,誰承擔? 2.當初蘇太太口頭承護款項可以隨時給付,為何這句話卻沒有註記在合約內容內?再來,明明雙方都約出來動撥第一期款項了,為何當下合約上也沒有去更改蘇太太的付款時間?誰承擔? 3.從9月底與新房簽約到現在,我持續的追蹤案件,要求需要盡快解決,並趕快跟張小姐(我買房的屋主)合約延期,我真的催到心累、身心俱疲,但他們的速度真的讓我很不解~一直要我等,但因我詢問其它的代書, 沒有人速度是這樣的,也代表仲介在中間的協商也是有問題? 所以我想確定,如果最後這筆買賣破局, 我是否可以要求: 1。我新買房子那裡賠付的200W,代書要賠償我損失? 2。買我房子的蘇太太,除了第一期款項被我方沒收後, 因為當初要賣她,我有先賠付前一買家斡旋金5萬,是否也能向蘇太太索要? 3。因為當時蘇太太有要求我們能幫他重新油刷頂樓防水,我們也有照做,花了3萬,這款項是否也能答蘇太太申請索賠? 以上,謝謝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一、當事人關係

  • 委託人:原屋主(賣方兼買方)
  • 相對人
  • 蘇太太(買受委託人房屋之買方)
  • 張小姐(出售新房予委託人之賣方)
  • 房屋仲介及代書

二、案件事實概要

  1. 委託人於114年8月出售房屋予蘇太太,約定搬遷期6個月,第二期款支付日為115年1月10日,交屋日為115年4月30日
  2. 委託人明確告知仲介及代書需「賣房全款到位後才能支付買房款項」
  3. 簽約時代書口頭告知若順利購得新房,付款日期可提前,蘇太太當時點頭同意,但未載明於契約
  4. 委託人於一個月後購得新房,過戶日訂於114年12月31日
  5. 委託人當場質疑新房過戶日早於舊房第二期款日期,代書表示蘇太太承諾會提前繳款
  6. 蘇太太現變卦,堅持依約於115年1月10日才付款
  7. 委託人面臨新房可能違約賠償200萬元之風險

貳、法律分析

一、代書之專業責任與過失

(一)委任契約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1. 法律關係

委託人與代書間應成立委任契約關係。依民法第528條規定:「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本案委託人委託代書處理房屋買賣之相關事務,雙方間應屬委任關係。

  1. 注意義務標準

關於受任人之注意義務,民法第535條規定:「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代書為專業人士且受有報酬,應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二)代書可能之具體過失行為

  1. 未善盡風險告知義務

代書明知委託人需「先收款後付款」之資金需求,卻將新房過戶日(114年12月31日)訂於舊房第二期款日(115年1月10日)之前,僅憑蘇太太口頭承諾即保證「不會有問題」,未要求書面確認或契約變更,可能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1. 未盡契約審查義務

蘇太太同意「日期可提前」之重要承諾未載入契約條款,可能違反代書專業應有之謹慎義務。

  1. 未及時處理契約變更

雙方已約定撥付第一期款,代書未同步修改蘇太太之付款時間,造成契約內容與實際履行狀況不符,可能構成處理事務之疏失。

(三)損害賠償請求權基礎

若代書確有上述過失行為,且該過失行為與委託人所受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委託人可能得依民法第544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該條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

惟需注意,委託人應舉證證明: (1)代書有過失行為 (2)委託人受有損害 (3)過失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

二、仲介之責任

(一)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規範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3條規定,經紀人員應本誠實信用原則執行仲介業務。本案仲介可能之疏失包括:

  1. 未確實協調蘉太太提前付款事宜
  2. 處理速度過慢,未積極協商契約延期

若仲介有違反該條例之情事,委託人可向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主管機關檢舉。

(二)民事責任

若仲介之行為構成委任契約之不完全給付或可歸責之債務不履行,委託人可能得依民法相關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三、對蘇太太之請求權基礎

(一)違約責任

  1. 定金罰則

若蘇太太最終不履行契約,委託人可能得依民法第249條第2款規定沒收定金(第一期款)。該款規定:「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1. 損害賠償請求權

若蘇太太違約導致委託人對張小姐違約,委託人可能得依民法第260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該條規定:「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可能請求之項目包括:

(1)前買家斡旋金5萬元 (2)頂樓防水工程3萬元

惟需注意,委託人應證明該等損害與蘇太太違約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二)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若契約解除,頂樓防水工程3萬元可能構成不當得利。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若契約解除,蘇太太受有防水工程之利益而無法律上原因,委託人可能得請求返還。

四、對張小姐(新房賣方)之法律關係

(一)違約風險評估

若委託人無法如期支付價金或辦理過戶,可能構成違約。張小姐可能得依約請求違約金或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二)不可歸責事由抗辯

委託人可主張因代書過失及蘇太太違約導致資金無法到位,屬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惟此抗辯成立可能性需視具體情況而定,因契約相對性原則,委託人與張小姐間之契約關係獨立於委託人與蘇太太間之契約關係。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措施(時效緊迫)

(一)與張小姐協商延期(最優先)

  1. 說明客觀情況

建議委託人向張小姐說明蘇太太變卦之客觀情況,並提供相關證據(如通訊紀錄等),說明代書專業疏失導致時程安排錯誤。

  1. 提出具體方案

建議提出以下方案供張小姐考慮:

  • 請求延期至115年1月15日(蘇太太付款後5日)
  • 提供額外擔保(如增加履約保證金)
  • 支付合理之延期補償金
  1. 法律依據

可援引誠信原則協商調整履約期限,說明本案情況確屬客觀上不可預見之情事變更。

(二)對蘇太太施壓

  1. 發函催告

建議以存證信函催告蘇太太依約提前付款,並載明若不配合將依約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1. 損害賠償預告

建議明確告知蘇太太,若導致委託人對張小姐違約,將請求連帶賠償,包括:200萬違約金、斡旋金5萬、防水工程3萬。

二、對代書之求償準備

(一)蒐集證據

  1. 過失證據

建議蒐集以下證據:

  • 所有提醒代書「需先收款後付款」之通訊紀錄
  • 代書保證「沒問題」之證據(錄音、訊息、證人)
  • 簽約現場之錄音或證人證詞
  1. 損害證據

建議保存以下證據:

  • 與張小姐之買賣契約
  • 可能產生之違約金計算
  • 其他實際支出單據

(二)求償項目與法律依據

若最終交易破局,委託人可能得向代書求償之項目包括:

  1. 對張小姐違約金200萬元

法律依據:民法第544條(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

  1. 前買家斡旋金5萬元

此項損害可能得向蘇太太求償,法律依據:民法第260條(違約損害賠償)

  1. 頂樓防水工程3萬元

此項損害可能得向蘇太太求償,法律依據: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返還)

(三)求償策略

  1. 先行協商

建議先發函請代書負責協調延期或承擔損害,並要求仲介公司介入處理。

  1. 調解程序

若協商不成,建議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調解之優點包括:快速、費用低、調解成立有執行力。

  1. 訴訟準備

若協商、調解均不成,建議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544條(委任人損害賠償請求權)。

三、對仲介之處理

(一)內部申訴

建議向仲介公司提出正式申訴,要求公司督促仲介積極處理。

(二)主管機關檢舉

若仲介有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情事,建議向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主管機關檢舉。

四、風險評估與建議

(一)最佳方案:協商延期成功

若能與張小姐協商延期成功,可避免所有損失,交易順利完成。建議全力爭取,可提供合理補償。

(二)次佳方案:解除與蘇太太契約,另覓買家

若協商延期不成,可考慮解除與蘇太太之契約,沒收其定金,另尋資金充裕買家。惟需注意時間壓力,可能仍無法趕上新房過戶期限。

(三)最差情況:雙邊違約

若最終雙邊違約,委託人可能面臨200萬元損失(對張小姐)及無法順利賣房之困境。此時建議向代書求償200萬元,向蘇太太求償8萬元(斡旋金5萬+防水工程3萬)。惟需注意訴訟風險,需證明代書過失與損害間因果關係。

五、具體行動時間表

第1-3天(立即執行)

  • 整理所有證據資料(通訊紀錄、契約、錄音)
  • 發存證信函予蘇太太催告提前付款
  • 與張小姐約見面協商延期

第4-7天

  • 發函予代書及仲介公司,要求說明並提出解決方案
  • 諮詢其他代書,取得專業意見書證明原代書可能有疏失
  • 準備調解或訴訟資料

第8-14天

  • 若協商不成,向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 同步準備民事訴訟狀
  • 評估是否向主管機關檢舉仲介

肆、結論

一、法律意見

  1. 代書可能有過失

考量代書未善盡專業注意義務,造成時程安排錯誤,可能構成民法第535條及第544條所定之過失。

  1. 求償可能有理由

若因代書過失導致損害,且能證明因果關係,委託人可能得依民法第544條請求賠償。

  1. 蘇太太可能構成違約

若蘇太太最終不履行契約,委託人可能得依民法第249條第2款沒收定金,並依民法第260條請求損害賠償。

  1. 關鍵在證據

建議完整保存所有溝通紀錄及代書保證之證據,以利後續求償。

二、最後提醒

  1. 時效緊迫

建議立即採取行動,優先協商延期。

  1. 保存證據

所有溝通務必留下書面或錄音紀錄。

  1. 專業協助

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以提高成功率。

  1. 心理準備

訴訟曠日廢時,協商解決為上策。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需視完整事證及實務見解而定。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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