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3月1日,甲於報紙上刊登一則廣告,表示在同年 3月10日前能答出其所出之數學難題,將給付新臺幣(下同)2萬元報酬作為獎勵。乙、丙、丁先後在不同地方解出正確答案。乙最先完成解答,但丙最先通知甲完成解答,甲檢視答案為正確後,立即匯出報酬於丙。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若甲於刊登廣告之翌日,未有人提出解答前,得無條件撤回廣告(B)乙有報酬請求權,得向丙主張不當得利,請求交付所受領之 2 萬元報酬(C)乙、丙、丁得向甲請求平分報酬 (D)甲必須再對乙支付報酬,不得拒絕。惟甲得事後對丙主張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報酬
本案涉及懸賞廣告之法律性質及報酬請求權歸屬問題。甲於2024年3月1日在報紙刊登懸賞廣告,承諾於同年3月10日前答出數學難題者給付新臺幣2萬元報酬。乙、丙、丁三人均解出正確答案,其中乙最先完成解答,丙最先通知甲並獲得報酬給付。爭點在於報酬請求權之歸屬、甲得否撤回廣告、各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以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成立與否。
依民法第164條第1項規定:「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本案甲刊登廣告承諾給付報酬,應屬懸賞廣告,為單獨行為之一種,一經公告即生效力,無須相對人承諾。甲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有給付報酬之義務。
依民法第164條第2項規定:「數人先後分別完成前項行為時,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數人共同或同時分別完成行為時,由行為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本案情形:
依上開規定,乙為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應取得報酬請求權。
依民法第164條第3項規定:「前項情形,廣告人善意給付報酬於最先通知之人時,其給付報酬之義務,即為消滅。」
本案情形:
惟本條規定之適用,須甲係「善意」給付,即甲不知乙已先完成解答。若甲明知或可得而知乙先完成,則不適用本條規定,甲仍應對乙負給付義務。
依民法第165條第1項規定:「預定報酬之廣告,如於行為完成前撤回時,除廣告人證明行為人不能完成其行為外,對於行為人因該廣告善意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但以不超過預定報酬額為限。」
依民法第165條第2項規定:「廣告定有完成行為之期間者,推定廣告人拋棄其撤回權。」
本案情形:
結論:選項(A)應屬錯誤 — 撤回非「無條件」,且定有期間者推定拋棄撤回權。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本案情形:
惟若甲係善意給付予最先通知之丙,依民法第164條第3項,甲之給付義務即為消滅,則:
結論:選項(B)之正確性取決於甲是否善意給付 — 若甲非善意或不符合第164條第3項要件,乙可能得向丙主張不當得利;若甲善意給付予最先通知之人,則乙不得向丙主張不當得利。
依民法第164條第2項規定:「數人先後分別完成前項行為時,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數人共同或同時分別完成行為時,由行為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本案情形:
結論:選項(C)應屬錯誤 — 非同時完成,不得平分報酬。
依民法第164條第3項規定:「前項情形,廣告人善意給付報酬於最先通知之人時,其給付報酬之義務,即為消滅。」
本案情形:
情形一:甲善意給付予最先通知之丙
情形二:甲非善意或不符合第164條第3項要件
結論:選項(D)之正確性取決於甲是否善意給付 — 若甲非善意或不符合第164條第3項要件,甲應再對乙支付報酬,並得向丙請求返還;若甲善意給付予最先通知之人,則甲之給付義務已消滅,不須再對乙支付。
本案關鍵在於民法第164條第3項「善意給付」規定之適用:
關於債務人向無受領權人給付之效力,最高法院實務見解認為:
惟民法第164條第3項為特別規定,於懸賞廣告情形,廣告人善意給付予最先通知之人時,其給付義務即為消滅,以保護善意廣告人,避免其陷於雙重給付之困境。
建議首先釐清以下事實:
本案涉及懸賞廣告之報酬請求權歸屬及不當得利返還問題,關鍵在於民法第164條第3項「善意給付」規定之適用。
考量甲之廣告定有完成期間,依民法第165條第2項,推定甲拋棄撤回權。縱使甲得撤回,亦非「無條件」撤回,仍可能對因廣告善意受損害之人負賠償責任。選項(A)應屬錯誤。
選項(B)及(D)之正確性取決於甲是否符合民法第164條第3項「善意給付予最先通知之人」之要件:
若甲係善意給付:甲之給付義務消滅,乙無報酬請求權,不得向丙主張不當得利,甲亦不須再對乙支付。選項(B)及(D)均錯誤。
若甲非善意給付或不符合要件:乙為真正權利人,得向丙主張不當得利;甲仍應對乙給付報酬,並得向丙請求返還。選項(B)及(D)可能正確。
本案乙、丙、丁係先後分別完成,非共同或同時完成,依民法第164條第2項,應由最先完成者取得報酬請求權,不得平分。選項(C)應屬錯誤。
建議各當事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如涉訟,建議委任律師處理,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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