懸賞廣告的報酬誰能領?最先解答、最先通知還是都有份?

2024 年3月1日,甲於報紙上刊登一則廣告,表示在同年 3月10日前能答出其所出之數學難題,將給付新臺幣(下同)2萬元報酬作為獎勵。乙、丙、丁先後在不同地方解出正確答案。乙最先完成解答,但丙最先通知甲完成解答,甲檢視答案為正確後,立即匯出報酬於丙。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若甲於刊登廣告之翌日,未有人提出解答前,得無條件撤回廣告(B)乙有報酬請求權,得向丙主張不當得利,請求交付所受領之 2 萬元報酬(C)乙、丙、丁得向甲請求平分報酬 (D)甲必須再對乙支付報酬,不得拒絕。惟甲得事後對丙主張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報酬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懸賞廣告之法律性質及報酬請求權歸屬問題。甲於2024年3月1日在報紙刊登懸賞廣告,承諾於同年3月10日前答出數學難題者給付新臺幣2萬元報酬。乙、丙、丁三人均解出正確答案,其中乙最先完成解答,丙最先通知甲並獲得報酬給付。爭點在於報酬請求權之歸屬、甲得否撤回廣告、各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以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成立與否。

貳、法律分析

一、懸賞廣告之法律性質

依民法第164條第1項規定:「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本案甲刊登廣告承諾給付報酬,應屬懸賞廣告,為單獨行為之一種,一經公告即生效力,無須相對人承諾。甲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有給付報酬之義務。

二、報酬請求權之歸屬

(一)數人先後完成行為之處理

依民法第164條第2項規定:「數人先後分別完成前項行為時,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數人共同或同時分別完成行為時,由行為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本案情形:

  1. 乙、丙、丁係「先後分別完成」解答,非同時完成
  2. 乙最先完成解答,依法應取得報酬請求權
  3. 丙雖最先通知甲,但非最先完成者
  4. 丁亦非最先完成者

依上開規定,乙為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應取得報酬請求權。

(二)善意給付之效力

依民法第164條第3項規定:「前項情形,廣告人善意給付報酬於最先通知之人時,其給付報酬之義務,即為消滅。」

本案情形:

  1. 甲將報酬給付予最先通知之丙
  2. 若甲係善意(不知乙先完成),且給付予最先通知之人
  3. 則甲之給付報酬義務即為消滅

惟本條規定之適用,須甲係「善意」給付,即甲不知乙已先完成解答。若甲明知或可得而知乙先完成,則不適用本條規定,甲仍應對乙負給付義務。

三、各選項之法律分析

(A)甲得否無條件撤回廣告?

依民法第165條第1項規定:「預定報酬之廣告,如於行為完成前撤回時,除廣告人證明行為人不能完成其行為外,對於行為人因該廣告善意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但以不超過預定報酬額為限。」

依民法第165條第2項規定:「廣告定有完成行為之期間者,推定廣告人拋棄其撤回權。」

本案情形:

  1. 甲之廣告定有期間(3月10日前)
  2. 依第165條第2項,推定甲拋棄撤回權
  3. 縱使甲於翌日(3月2日)撤回,此時尚無人完成行為
  4. 但撤回並非「無條件」,仍可能對因廣告善意受損害之人負賠償責任
  5. 且因定有期間,推定甲已拋棄撤回權

結論:選項(A)應屬錯誤 — 撤回非「無條件」,且定有期間者推定拋棄撤回權。

(B)乙得否向丙主張不當得利?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本案情形:

  1. 若甲非善意給付,或雖善意但不符合第164條第3項要件
  2. 則乙為真正權利人,丙受領報酬欠缺法律上原因
  3. 丙構成不當得利,乙得向丙請求返還

惟若甲係善意給付予最先通知之丙,依民法第164條第3項,甲之給付義務即為消滅,則:

  1. 丙受領報酬有法律上原因(第164條第3項)
  2. 乙喪失對甲之報酬請求權
  3. 乙不得向丙主張不當得利

結論:選項(B)之正確性取決於甲是否善意給付 — 若甲非善意或不符合第164條第3項要件,乙可能得向丙主張不當得利;若甲善意給付予最先通知之人,則乙不得向丙主張不當得利。

(C)三人得否平分報酬?

依民法第164條第2項規定:「數人先後分別完成前項行為時,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數人共同或同時分別完成行為時,由行為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本案情形:

  1. 乙、丙、丁係「先後分別完成」,非「共同或同時分別完成」
  2. 平分報酬僅適用於共同或同時完成之情形
  3. 本案應由最先完成者單獨取得報酬請求權

結論:選項(C)應屬錯誤 — 非同時完成,不得平分報酬。

(D)甲須否再對乙支付報酬?

依民法第164條第3項規定:「前項情形,廣告人善意給付報酬於最先通知之人時,其給付報酬之義務,即為消滅。」

本案情形:

情形一:甲善意給付予最先通知之丙

  1. 甲之給付義務因第164條第3項而消滅
  2. 甲不須再對乙支付報酬
  3. 甲亦不得向丙主張不當得利(丙受領有法律上原因)

情形二:甲非善意或不符合第164條第3項要件

  1. 甲對乙仍負給付報酬義務
  2. 依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依債務本旨,向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債之關係消滅。」
  3. 丙非有受領權人,甲向丙給付不生清償效力
  4. 甲仍應向真正權利人乙給付報酬
  5. 甲給付乙後,得向丙依民法第179條主張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報酬

結論:選項(D)之正確性取決於甲是否善意給付 — 若甲非善意或不符合第164條第3項要件,甲應再對乙支付報酬,並得向丙請求返還;若甲善意給付予最先通知之人,則甲之給付義務已消滅,不須再對乙支付。

四、綜合判斷

本案關鍵在於民法第164條第3項「善意給付」規定之適用:

(一)若甲係善意給付

  1. 甲不知乙已先完成,善意給付予最先通知之丙
  2. 甲之給付義務因第164條第3項而消滅
  3. 選項(A)錯誤(撤回非無條件且推定拋棄撤回權)
  4. 選項(B)錯誤(乙無報酬請求權,不得向丙主張不當得利)
  5. 選項(C)錯誤(非同時完成,不得平分)
  6. 選項(D)錯誤(甲之給付義務已消滅,不須再支付)

(二)若甲非善意給付或不符合第164條第3項要件

  1. 甲明知或可得而知乙先完成,或給付對象非最先通知之人
  2. 甲對乙仍負給付義務
  3. 選項(A)錯誤(撤回非無條件且推定拋棄撤回權)
  4. 選項(B)可能正確(乙得向丙主張不當得利)
  5. 選項(C)錯誤(非同時完成,不得平分)
  6. 選項(D)可能正確(甲須再對乙支付,並得向丙請求返還)

五、實務見解

關於債務人向無受領權人給付之效力,最高法院實務見解認為:

  1. 債務人向無受領權人為給付,不生清償效力
  2. 債務人仍應向真正債權人履行債務
  3. 債務人得向無受領權人請求不當得利返還

惟民法第164條第3項為特別規定,於懸賞廣告情形,廣告人善意給付予最先通知之人時,其給付義務即為消滅,以保護善意廣告人,避免其陷於雙重給付之困境。

參、處理建議

一、釐清事實

建議首先釐清以下事實:

  1. 甲給付報酬予丙時,是否知悉或可得而知乙已先完成解答?
  2. 丙是否確為最先通知甲之人?
  3. 各當事人完成解答及通知之確切時間?

二、對乙之建議

(一)若甲非善意給付

  1. 向甲請求給付報酬
  • 依據民法第164條第2項,乙為最先完成者,享有報酬請求權
  • 甲不得以已給付丙為由拒絕給付
  • 建議以存證信函或律師函通知甲履行給付義務
  1. 或向丙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 依據民法第179條,丙無法律上原因受領2萬元
  • 乙得選擇向甲請求給付或向丙請求返還(擇一行使)
  • 建議評估何者較易實現債權
  1. 保全證據
  • 保存完成解答之時間證明(如電子郵件時戳、公證等)
  • 蒐集證明自己為最先完成者之相關證據

(二)若甲係善意給付

  1. 乙之報酬請求權因第164條第3項而消滅
  2. 乙不得向甲或丙請求給付或返還
  3. 建議接受此結果,或考慮與甲、丙協商

三、對甲之建議

(一)若甲非善意給付

  1. 應再向乙給付報酬
  • 向無受領權人給付不生清償效力
  • 甲仍負給付義務,應儘速向乙給付
  1. 向丙請求不當得利返還
  • 依民法第179條請求返還2萬元
  • 得主張法定利息(自受領時起算)
  • 建議先以存證信函催告,必要時提起訴訟

(二)若甲係善意給付

  1. 甲之給付義務因第164條第3項而消滅
  2. 甲不須再向乙給付報酬
  3. 甲亦不得向丙請求返還(丙受領有法律上原因)

(三)未來預防措施

  1. 建立完成時間認證機制(如要求公證或第三方見證)
  2. 要求應徵人提供完成時間之客觀證明
  3. 審慎核對各應徵人完成時間後再行給付
  4. 於廣告中明定完成時間之認定標準

四、對丙之建議

(一)若甲非善意給付

  1. 應返還不當得利
  • 丙受領欠缺法律上原因,應返還2萬元
  • 返還對象可能為甲或乙
  1. 善意受領之抗辯
  • 依民法第182條第1項:「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
  • 若丙善意且不知乙先完成,且所受利益已不存在,可主張免責
  • 惟須舉證證明善意及利益不存在
  1. 返還範圍
  • 若丙善意,依民法第182條第1項,僅返還現存利益
  • 若丙非善意,依民法第182條第2項,應返還受領時所得利益或知無法律上原因時所現存利益,並附加利息,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二)若甲係善意給付

  1. 丙受領有法律上原因(第164條第3項)
  2. 丙不負返還義務
  3. 丙得保有該2萬元報酬

五、對丁之建議

  1. 丁非最先完成者,依民法第164條第2項,無報酬請求權
  2. 丁無法律上請求權基礎,不得向甲、乙或丙請求給付
  3. 建議接受此結果

肆、結論

本案涉及懸賞廣告之報酬請求權歸屬及不當得利返還問題,關鍵在於民法第164條第3項「善意給付」規定之適用。

一、關於選項(A)

考量甲之廣告定有完成期間,依民法第165條第2項,推定甲拋棄撤回權。縱使甲得撤回,亦非「無條件」撤回,仍可能對因廣告善意受損害之人負賠償責任。選項(A)應屬錯誤。

二、關於選項(B)及(D)

選項(B)及(D)之正確性取決於甲是否符合民法第164條第3項「善意給付予最先通知之人」之要件:

  1. 若甲係善意給付:甲之給付義務消滅,乙無報酬請求權,不得向丙主張不當得利,甲亦不須再對乙支付。選項(B)及(D)均錯誤。

  2. 若甲非善意給付或不符合要件:乙為真正權利人,得向丙主張不當得利;甲仍應對乙給付報酬,並得向丙請求返還。選項(B)及(D)可能正確。

三、關於選項(C)

本案乙、丙、丁係先後分別完成,非共同或同時完成,依民法第164條第2項,應由最先完成者取得報酬請求權,不得平分。選項(C)應屬錯誤。

四、整體建議

建議各當事人:

  1. 首先釐清甲給付時是否知悉乙已先完成
  2. 若甲非善意,乙應向甲請求給付或向丙請求返還;甲應再向乙給付並向丙請求返還
  3. 若甲係善意,各當事人應接受第164條第3項之法律效果
  4. 未來類似情形,廣告人應建立完善之認證機制,避免爭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如涉訟,建議委任律師處理,以維護自身權益。

icon_help

您對本案件還有其他疑問嗎?

您可以:

  1.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2.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3.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步驟1

已複製連結

請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並將連結傳送給法務人員進行免費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其他人也問了:

賣屋買屋資金銜接出問題,代書未將口頭承諾入契,我能求償嗎?

我有房子買賣問題(賣屋後買新屋),我找同一個仲介及代書。 我的訴求:我要賣房子後的全款再支付重購買房(代書仲介都知道) 所以我過程中有不斷要求時間點一定要注意! 我一定要把賣房子的錢到位後才能支付買房的款項。 114.8買方蘇太太購買我家房子,也有答應給我們搬遷期6個月,故代書把第二期款壓在115.1.10,交屋日壓在114.4.30,(當時簽約時,代書有知會大家,如果我順利找到新房購買,那合約上的日期全會往前移,當時蘇太太有點頭答應,但代書卻未把此承諾寫在合約上) 當時很順利於一個月後找到新房,新房簽定合約時,代書過戶日期壓在114.12.31,現場我有跟房仲及代書說,我賣屋的第二期款壓在明年一月,這裡買房怎麼過戶是壓在12.31,代書說買我房子的蘇太太有承諾會提前繳款,所以是可以的! 並說這樣不會有問題! 結果現在蘇太太變卦,說資金上有點問題,要依合約上115.1.10才要付第二期款,導致我面臨到新房可能會賠付第一期款200萬(目前還在跟買方屋主協商),或者最後蘇太太說他資金真的有問題,導致最後破局,無法順利賣房及買房(因為我要順利賣房才有資金買房) 請問,如果最後我破局,我能跟代書求償嗎? 我的訴求: 1.當初我不斷提醒N次,我們是一屋換一屋, 必需賣房入款才有錢買新房,我與仲介及代書都有不斷提醒, 在合約上台南的合約訂在年底?簽約當下也有反應,但代書一直說蘇太太會提前給付沒關係...但最後變調了,誰承擔? 2.當初蘇太太口頭承護款項可以隨時給付,為何這句話卻沒有註記在合約內容內?再來,明明雙方都約出來動撥第一期款項了,為何當下合約上也沒有去更改蘇太太的付款時間?誰承擔? 3.從9月底與新房簽約到現在,我持續的追蹤案件,要求需要盡快解決,並趕快跟張小姐(我買房的屋主)合約延期,我真的催到心累、身心俱疲,但他們的速度真的讓我很不解~一直要我等,但因我詢問其它的代書, 沒有人速度是這樣的,也代表仲介在中間的協商也是有問題? 所以我想確定,如果最後這筆買賣破局, 我是否可以要求: 1。我新買房子那裡賠付的200W,代書要賠償我損失? 2。買我房子的蘇太太,除了第一期款項被我方沒收後, 因為當初要賣她,我有先賠付前一買家斡旋金5萬,是否也能向蘇太太索要? 3。因為當時蘇太太有要求我們能幫他重新油刷頂樓防水,我們也有照做,花了3萬,這款項是否也能答蘇太太申請索賠? 以上,謝謝

2025-11-28

查看解答
logo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

02-7755-1985

service@zhelu.tw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67號8樓之1

使用者協議
免費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