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潢廠商11/25 11:31以line通知要付第二期款項,工程合約寫該期工程款支付「工程進場施工後付總工程款45%」,我於11/26 10:00 回覆請對方提供「工程進度報告書」請款,詳列目前已進場/完成的工程項目清單,以及預估未來各工程進場施工時間、進度、完工時間。對方立即回覆沒有如期支付款項現在要停工,並說依照合約進度不會有工程進度報告書。經溝通後,在11/26 19:30確認11/27 12:00到貴公司進行協調。 目前合約未寫請款所需文件及款項支付期限,但有寫「甲方應如期附工程款以利工程進行,如因故延遲,乙方可於應到款日3日後停工,並依照停工狀況合理延遲完工日期。」,請問在這樣的情況下,協調尚未完成,廠商不提供請款文件,我如果在11/28未支付款項,會有違約的嫌疑嗎?
協調尚未完成,廠商不提供請款文件,甲方於11月28日未支付款項,是否構成違約?
本案屬於承攬契約關係。依民法第127條第7款規定:「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之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本案裝潢工程契約即屬承攬契約,乙方對甲方享有工程款請求權。
合約約定第二期款項支付條件為「工程進場施工後付總工程款45%」,此為附條件之給付義務。然而,「工程進場施工」之具體範圍、程度及完成標準,契約並未明確約定,可能產生認定上之爭議。
依民法第148條第2項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甲方要求提供工程進度報告書,應屬基於確認付款條件是否成就之合理需求,此舉應符合誠信原則,可能不構成無理拖延付款。
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承攬人在承攬關係中,可能負有下列義務:
依民法第229條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遲延須具備以下要件:
雖民法第189條規定:「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主要規範侵權責任,但可推知定作人對承攬過程享有一定監督權限。
合約約定:「甲方應如期附工程款以利工程進行,如因故延遲,乙方可於應到款日3日後停工」
依民法第227條規定,債務不履行之責任須具備:
考量本案情況,甲方於11月28日未支付款項,可能不構成違約,理由如下:
依民法第250條規定:「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本案合約未明定違約金條款,僅約定乙方可於應到款日3日後停工。若甲方確實構成給付遲延,乙方可能主張:
然而,如前所述,本案甲方可能尚未構成給付遲延。
方案一:條件式付款
方案二:分段確認付款
後續溝通建議以LINE、email等可保存紀錄之方式進行
避免僅以電話溝通重要事項
建議於協調會議中達成書面補充協議,明確約定:
如協調不成,建議優先循調解途徑解決:
如調解不成,可能涉及之訴訟類型:
考量本案情況,甲方於11月28日未支付款項,可能不構成違約,主要理由如下:
乙方現階段主張停工,可能缺乏充分法律依據,因為:
建議優先透過11月27日協調會議解決爭議,理由如下: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並依實際情況調整處理策略。
製作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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