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潢廠商要求付款卻不提供進度報告,我拒付會違約嗎?

裝潢廠商11/25 11:31以line通知要付第二期款項,工程合約寫該期工程款支付「工程進場施工後付總工程款45%」,我於11/26 10:00 回覆請對方提供「工程進度報告書」請款,詳列目前已進場/完成的工程項目清單,以及預估未來各工程進場施工時間、進度、完工時間。對方立即回覆沒有如期支付款項現在要停工,並說依照合約進度不會有工程進度報告書。經溝通後,在11/26 19:30確認11/27 12:00到貴公司進行協調。 目前合約未寫請款所需文件及款項支付期限,但有寫「甲方應如期附工程款以利工程進行,如因故延遲,乙方可於應到款日3日後停工,並依照停工狀況合理延遲完工日期。」,請問在這樣的情況下,協調尚未完成,廠商不提供請款文件,我如果在11/28未支付款項,會有違約的嫌疑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一、當事人

  • 甲方(定作人):委託人(業主)
  • 乙方(承攬人):裝潢廠商

二、爭議事實

  1. 乙方於111年11月25日11時31分以LINE通知甲方支付第二期款項
  2. 工程合約約定:「工程進場施工後付總工程款45%」
  3. 甲方於11月26日10時00分要求乙方提供「工程進度報告書」,詳列已進場/完成的工程項目清單,以及預估未來各工程進場施工時間、進度、完工時間
  4. 乙方立即回覆表示未如期支付款項將停工,並主張依照合約進度不會有工程進度報告書
  5. 雙方約定於11月27日12時00分進行協調
  6. 合約條款:「甲方應如期附工程款以利工程進行,如因故延遲,乙方可於應到款日3日後停工,並依照停工狀況合理延遲完工日期」
  7. 合約未明定請款所需文件及款項支付期限

三、爭議問題

協調尚未完成,廠商不提供請款文件,甲方於11月28日未支付款項,是否構成違約?

貳、法律分析

一、契約性質與法律關係

本案屬於承攬契約關係。依民法第127條第7款規定:「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之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本案裝潢工程契約即屬承攬契約,乙方對甲方享有工程款請求權。

二、付款條件之成就認定

(一)契約條款之解釋

合約約定第二期款項支付條件為「工程進場施工後付總工程款45%」,此為附條件之給付義務。然而,「工程進場施工」之具體範圍、程度及完成標準,契約並未明確約定,可能產生認定上之爭議。

(二)誠信原則之適用

依民法第148條第2項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甲方要求提供工程進度報告書,應屬基於確認付款條件是否成就之合理需求,此舉應符合誠信原則,可能不構成無理拖延付款。

(三)承攬人之協力義務

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承攬人在承攬關係中,可能負有下列義務:

  1. 說明義務:應說明工程進度及已完成項目
  2. 協力義務:應配合定作人確認付款條件是否成就
  3. 報告義務:雖契約未明定,但基於誠信原則,承攬人可能應提供必要資訊供定作人確認工程進度

三、給付遲延之判斷

(一)給付遲延之要件

依民法第229條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遲延須具備以下要件:

  1. 債務已屆清償期
  2. 給付可能
  3.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而不為給付

(二)本案清償期之認定

  1. 合約未明定付款期限
  • 本案合約僅約定付款條件(工程進場施工後),但未明定收到請款通知後應於多少日內付款
  • 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屬「給付無確定期限」之情形
  1. 「應到款日」之解釋
  • 合約約定「應到款日3日後」可停工
  • 惟「應到款日」之起算點,應為付款條件成就且經確認後之合理期間
  • 若付款條件成就與否尚未確認,應到款日可能尚未起算
  1. 付款條件成就之舉證責任
  • 乙方主張已達付款條件,應負舉證責任
  • 甲方要求提供工程進度資料,應屬合理之確認程序

四、甲方請求提供文件之正當性

(一)定作人之權利

雖民法第189條規定:「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主要規範侵權責任,但可推知定作人對承攬過程享有一定監督權限。

(二)確認付款條件之必要性

  1. 甲方要求提供工程進度報告書,應屬確認「工程進場施工」程度之合理方式
  2. 此要求可能符合誠信原則,並非無理拖延
  3. 在付款條件成就與否有爭議時,定作人應有權要求承攬人提供必要資訊

五、乙方停工主張之分析

(一)停工條款之解釋

合約約定:「甲方應如期附工程款以利工程進行,如因故延遲,乙方可於應到款日3日後停工」

  1. 「如期」之意義
  • 應指在付款條件成就且經確認後
  • 於合理期間內支付
  1. 「應到款日」之認定
  • 應為付款條件成就並經雙方確認後之合理期間
  • 若付款條件成就與否尚未確認,應到款日可能尚未起算

(二)目前情況分析

  1. 付款條件成就與否尚未確認
  • 乙方未提供工程進度資料
  • 甲方無從確認「工程進場施工」之程度
  • 雙方對付款條件是否成就存有爭議
  1. 應到款日可能尚未起算
  • 因付款條件成就與否未經確認
  • 應到款日之3日期間可能尚未開始計算
  • 乙方現階段主張停工,可能缺乏充分法律依據

六、甲方是否構成違約之判斷

(一)違約責任之成立要件

依民法第227條規定,債務不履行之責任須具備:

  1. 有債務存在
  2. 債務不履行(給付遲延、給付不能或不完全給付)
  3. 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

(二)本案分析

  1. 清償期可能尚未屆至
  • 付款條件:「工程進場施工後」
  • 條件成就與否尚未經雙方確認
  • 依民法第229條,給付無確定期限者,需經催告後始負遲延責任
  • 本案雙方已約定11月27日協調,可能尚未達催告之程度
  1. 甲方行為可能具正當性
  • 要求提供工程進度報告應屬確認付款條件之合理程序
  • 可能符合民法第148條誠信原則
  • 可能不構成無故拖延付款
  1. 乙方可能負有協力義務
  • 應提供必要資訊供甲方確認付款條件
  • 拒絕提供資料,可能違反協力義務
  • 可能屬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

(三)初步結論

考量本案情況,甲方於11月28日未支付款項,可能不構成違約,理由如下:

  1. 付款條件成就與否尚未經雙方確認
  2. 甲方要求提供工程進度資料可能具正當性
  3. 乙方拒絕提供資料,可能違反協力義務
  4. 雙方已約定11月27日協調,協調結果應作為後續處理依據
  5. 應到款日之3日期間可能尚未起算
  6. 依民法第229條,給付無確定期限者需經催告,本案可能尚未達催告程度

七、違約金條款之適用

(一)違約金之性質

依民法第250條規定:「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二)本案情況

本案合約未明定違約金條款,僅約定乙方可於應到款日3日後停工。若甲方確實構成給付遲延,乙方可能主張:

  1. 依民法第227條請求損害賠償
  2. 依合約約定停工並延長完工期限

然而,如前所述,本案甲方可能尚未構成給付遲延。

參、處理建議

一、11月27日協調會議之準備與策略

(一)會議前準備事項

  1. 準備相關文件
  • 工程合約正本及所有附件
  • 所有LINE對話紀錄截圖(含完整時間戳記)
  • 第一期款項支付證明文件
  • 現場工程照片(建議於會議前拍攝,記錄目前施工狀況)
  • 原始設計圖說或工程項目清單
  1. 釐清己方立場
  • 強調願意依約履行付款義務
  • 但需確認付款條件確已成就
  • 要求提供工程進度資料係基於合理且必要之確認程序

(二)協調會議重點

  1. 確認工程實際進度
  • 要求乙方具體說明目前已完成之工程項目
  • 確認是否確實達到「工程進場施工」之約定程度
  • 建議雙方共同至現場會勘確認
  1. 建立明確付款機制
  • 協商補充約定請款應檢附之文件(可簡化但需具體明確)
  • 明定付款期限(建議:收到完整請款文件後○個工作天內)
  • 建立工程進度確認機制,避免日後爭議
  1. 提出具體解決方案

方案一:條件式付款

  • 乙方提供簡化版工程進度報告(至少應列明已完成項目及佐證照片)
  • 雙方會勘確認工程進度
  • 確認後○個工作天內付款

方案二:分段確認付款

  • 先確認目前實際完成之工程項目
  • 按實際完成比例計算應付款項
  • 避免一次性給付產生之風險

二、證據保全與風險控管

(一)書面化所有溝通內容

  1. 協調會議務必作成書面紀錄,載明:
  • 出席人員
  • 討論內容
  • 達成之共識或協議
  • 雙方簽名確認
  1. 後續溝通建議以LINE、email等可保存紀錄之方式進行

  2. 避免僅以電話溝通重要事項

(二)現場狀況記錄

  1. 定期拍攝工程現場照片(含日期時間)
  2. 記錄施工人員進場情況及施工日期
  3. 保存材料進場單據及簽收紀錄

(三)契約補充協議

建議於協調會議中達成書面補充協議,明確約定:

  1. 請款文件內容
  • 工程進度報告書(格式可簡化,但需列明已完成項目)
  • 已完成項目清單
  • 現場照片佐證
  • 材料進場證明(如適用)
  1. 付款期限
  • 收到完整請款文件後○個工作天內付款
  • 文件不完整時,甲方應於○日內通知補正
  • 補正後重新起算付款期限
  1. 爭議處理機制
  • 對工程進度有爭議時之處理方式
  • 會勘機制
  • 必要時引進第三方專業鑑定

三、付款時機之建議

(一)協調成功之情況

  1. 乙方同意提供工程進度資料
  • 收到資料後立即審查
  • 如資料完整且確認工程進度符合約定
  • 建議於約定期限內付款,展現誠信
  1. 達成補充協議
  • 依補充協議約定之程序辦理
  • 嚴格遵守約定期限,避免爭議

(二)協調不成功之情況

  1. 乙方堅持不提供資料
  • 建議以存證信函通知乙方:
  • 重申願意依約付款之立場
  • 說明要求提供工程進度資料之必要性及法律依據
  • 給予合理期限(建議7日)提供資料
  • 明確保留法律追訴權利
  1. 乙方片面停工
  • 詳細記錄停工事實(照片、影片、證人)
  • 發函催告復工,載明可能之法律責任
  • 評估是否構成契約重大違約
  • 保留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

四、後續可能之法律程序

(一)調解程序

如協調不成,建議優先循調解途徑解決:

  1.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 免費、程序簡便、快速
  • 調解成立後,經法院核定具有執行力
  1. 法院調解
  • 可於起訴前向法院聲請調解
  • 調解成立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二)訴訟準備

如調解不成,可能涉及之訴訟類型:

  1. 甲方可能提起之訴訟
  • 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乙方主張甲方違約應給付違約金)
  • 損害賠償請求(如因乙方不當停工造成損失)
  • 契約解除(如乙方構成重大違約)
  1. 乙方可能提起之訴訟
  • 工程款給付請求
  • 損害賠償請求(主張因甲方遲延付款造成損失)
  1. 訴訟策略建議
  • 主張付款條件尚未成就或未經確認
  • 主張乙方違反協力義務
  • 主張甲方要求提供資料符合誠信原則
  • 提出完整證據證明甲方有付款誠意

五、風險評估

(一)甲方有利因素

  1. 要求提供工程進度資料可能具正當性
  2. 契約未明定付款期限,應到款日可能尚未起算
  3. 已展現付款誠意(表明確認後即付款)
  4. 乙方拒絕提供資料,可能違反協力義務
  5. 雙方已約定協調會議,顯示甲方願意溝通解決

(二)潛在風險

  1. 工程延宕風險
  • 如乙方停工,工程進度將受影響
  • 可能影響後續使用或入住計畫
  • 建議:發函催告,保留求償權利
  1. 爭議擴大風險
  • 雙方僵持可能導致訴訟
  • 訴訟耗時費力,增加成本
  • 建議:積極協調,尋求雙贏方案
  1. 額外成本風險
  • 如需另覓廠商接續施工,可能增加成本
  • 原廠商可能主張留置權
  • 建議:審慎評估契約解除之可行性及後果

(三)建議處理態度

  1. 堅守原則但保持彈性
  • 堅持要求提供工程進度資料之原則
  • 但可接受簡化版本(如簡單清單加照片即可)
  • 避免過度堅持形式要件
  1. 展現付款誠意
  • 明確表示確認後立即付款
  • 可提出具體付款時程
  • 避免給人拖延付款之印象
  1. 保持溝通管道暢通
  • 避免情緒化對立
  • 以解決問題為導向
  • 必要時可尋求第三方協助調解

肆、結論

一、法律意見

  1. 關於甲方於11月28日未支付款項是否構成違約

考量本案情況,甲方於11月28日未支付款項,可能不構成違約,主要理由如下:

  • 依民法第229條規定,給付無確定期限者,需經催告後始負遲延責任
  • 本案合約未明定付款期限,付款條件成就與否尚未經雙方確認
  • 甲方要求提供工程進度資料,可能符合民法第148條誠信原則
  • 乙方拒絕提供資料,可能違反協力義務
  • 雙方已約定11月27日協調,可能尚未達催告之程度
  • 應到款日之3日期間可能尚未起算
  1. 關於乙方停工主張之法律依據

乙方現階段主張停工,可能缺乏充分法律依據,因為:

  • 付款條件成就與否尚未確認
  • 應到款日可能尚未起算
  • 3日期間可能未開始計算
  1. 關於後續處理方向

建議優先透過11月27日協調會議解決爭議,理由如下:

  • 避免爭議擴大影響工程進度
  • 訴訟耗時費力,非最佳選擇
  • 雙方仍有合作空間
  • 透過協商建立明確機制,有利後續執行

二、核心建議

  1. 11月27日協調會議為關鍵
  • 務必達成具體共識
  • 確認工程實際進度
  • 建立明確付款機制
  • 補充契約不明確之處
  • 作成書面紀錄並雙方簽名
  1. 保全所有證據
  • 書面化所有溝通內容
  • 保存現場照片及施工紀錄
  • 記錄重要時間點及事件
  1. 堅守合理立場
  • 要求提供工程進度資料
  • 確認後依約付款
  • 保留法律權利
  • 展現付款誠意
  1. 預作法律準備
  • 如協調不成,準備調解或訴訟
  • 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 評估各種處理方案之利弊

三、特別提醒

  1. 本案關鍵在於「工程進場施工」之認定,建議透過協調會議釐清此一要件
  2. 契約未明定付款期限及請款文件,建議透過補充協議明確化
  3. 保持溝通管道暢通,避免情緒化對立
  4. 所有重要事項務必書面化,避免日後爭議
  5. 如協調不成,建議優先循調解途徑,避免直接進入訴訟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並依實際情況調整處理策略。

製作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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