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才發現是危樓,房仲沒告知,我能解約拿回押金和租金嗎?

你好,事情如下。 我今日中午剛和房仲簽下租約,合約中承租日是12月5日,離目前還有一段時間。 就在今天下午,我與家人透過新聞發現原來該建築物為政府在921地震後列為黃單列管建築物的物件,且有政府的官方文件證明,但房仲在帶我看房時並未告知。 我想及時止損,趁現在還沒起租並未有更多糾紛前解約,並且拿回兩個月的押金與第一個月租金。 目前我手上除了合約以外,還掌握了政府對該建築物作為危樓的證明文件。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委任人於今日中午與房仲簽訂租賃契約,承租日期訂為12月5日。然於簽約當日下午,委任人透過新聞報導發現承租標的物為政府於921地震後列為黃單列管之危險建築物,且委任人已取得政府官方證明文件。房仲於帶看及簽約過程中均未告知此重大瑕疵。委任人現欲於起租日前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已支付之押金兩個月及第一個月租金。

貳、法律分析

一、租賃契約之成立與生效

依據民法第421條規定,租賃契約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本案租賃契約雖已簽訂,但承租日期為12月5日,契約尚未開始履行,屬於已成立但尚未生效之狀態。

二、房仲之告知義務與瑕疵擔保責任

(一)不動產經紀業之告知義務

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3條及相關規定,不動產經紀業及經紀人員對於不動產標的物之重要資訊,負有調查及據實說明之義務。建築物被列為危險建築物(黃單列管)屬於:

  • 重大安全瑕疵:直接影響承租人之生命、身體安全
  • 影響租賃目的之重要事項:一般人知悉後通常不會承租或會要求降低租金
  • 政府列管事項:有官方文件可證,屬客觀存在之事實

房仲未告知此重大資訊,可能違反告知義務,可能構成重大過失或故意隱瞞。

(二)出租人之瑕疵擔保責任

依據民法第423條規定:「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

危險建築物可能不符合安全居住之基本要求,出租人未告知此重大瑕疵,可能違反瑕疵擔保義務。

三、契約撤銷之法律依據

(一)基於詐欺之撤銷權(民法第92條)

若房仲故意隱瞞建築物為危險建築之重要事實,使委任人陷於錯誤而為意思表示,委任人可能主張:

  • 詐欺撤銷: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因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 撤銷期限:自知悉詐欺後一年內(民法第93條)
  • 法律效果:依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契約溯及既往失效,已支付之款項應全數返還

(二)基於錯誤之撤銷權(民法第88條)

委任人因不知建築物為危險建築而簽約,可能係對於標的物性質之重大錯誤:

  • 此錯誤可能係關於交易上重要之點
  • 若知悉真相,依一般社會觀念,當不致為此意思表示
  • 可能得依民法第88條主張撤銷

四、返還請求權之法律依據

(一)契約撤銷後之返還

依民法第114條規定,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當事人知其得撤銷或可得而知者,其法律行為撤銷時,準用前條之規定。契約經撤銷後,雙方當事人應回復原狀。

(二)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契約經撤銷後,出租人或房仲受領押金及租金即無法律上原因,委任人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

(三)返還範圍

依民法第181條規定:「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本案委任人得請求返還:

  • 押金兩個月
  • 第一個月租金
  • 如有利息收益,亦應一併返還

(四)受領人之責任

依民法第182條規定:

  • 第1項:「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
  • 第2項:「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若房仲或出租人明知建築物為危險建築而故意隱瞞,應屬惡意受領人,除返還本金外,尚應附加利息。

五、損害賠償請求權

除解除契約外,委任人尚可能依據下列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 民法第245條之1(締約上過失):房仲於締約過程中故意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之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97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六、時效注意事項

(一)撤銷權行使期限

依民法第93條規定,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一年而消滅。本案委任人於今日知悉詐欺或錯誤事實,時效充足,但仍建議儘速行使。

(二)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時效

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15年。

(三)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

依民法第197條規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自有侵權行為時起10年。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措施(建議於3日內完成)

(一)發函通知撤銷契約

建議立即以存證信函通知房仲及出租人(若已知悉):

  • 敘明發現建築物為危險建築之事實
  • 檢附政府官方證明文件影本
  • 主張因詐欺或錯誤撤銷契約
  • 要求立即返還押金及租金
  • 保留追究法律責任之權利

存證信函內容要點:

主旨:撤銷租賃契約並請求返還已付款項

說明:

(1)本人於○年○月○日與貴公司簽訂租賃契約,承租○○建築物。

(2)簽約當日下午,本人發現該建築物為政府於921地震後列為黃單列管之危險建築物,有政府官方文件可證。

(3)貴公司於帶看及簽約過程中,可能故意隱瞞此重大安全瑕疵,致本人陷於錯誤而簽約。

(4)依民法第92條詐欺撤銷或第88條錯誤撤銷之規定,本人特此撤銷前開租賃契約之意思表示。

(5)依民法第114條及第179條規定,契約經撤銷後視為自始無效,已支付之款項應予返還。請於文到三日內返還押金新台幣○○元及第一個月租金新台幣○○元,共計新台幣○○元。

(6)如未依限返還,本人將採取法律行動,並保留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

(二)保全證據

  • 拍照存證:建築物外觀、黃單標示(如有)
  • 保存文件:租賃契約正本、政府危險建築物證明文件、新聞報導截圖、付款證明、與房仲往來之通訊紀錄
  • 錄音存證:如與房仲或出租人有電話溝通,建議錄音保存

二、協商階段(存證信函發出後7-14日)

(一)與房仲協商

協商重點:

  • 強調房仲可能違反告知義務之嚴重性
  • 說明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刑事詐欺、行政裁罰)
  • 提出明確訴求:全額返還已付款項
  • 給予合理期限(如7日內)

協商策略:

  • 態度堅定但理性
  • 強調證據充分(政府文件)
  • 說明若不和解將採取之法律行動
  • 可考慮要求額外補償(如搬遷費用、時間成本等)

(二)向主管機關申訴

同步向下列機關檢舉:

  • 地方政府地政局(不動產經紀業管理單位):檢舉房仲可能違反告知義務,要求行政裁罰
  • 消費者保護官:申訴房仲可能違反消費者保護法,請求協助調解
  • 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可能之不實廣告或欺罔行為

三、法律程序(協商不成時)

(一)調解程序(建議優先採用)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優點:

  • 免費、快速(通常1-2個月內完成)
  • 調解成立具有執行力
  • 程序簡便,不需律師

準備文件:

  • 調解聲請書
  • 租賃契約影本
  • 政府危險建築物證明文件
  • 付款證明
  • 存證信函影本

消費爭議調解:

  • 向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保官申請
  • 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之調解程序

(二)民事訴訟

若調解不成,可考慮提起民事訴訟:

訴訟標的:

  • 主位聲明:確認租賃契約因撤銷而自始無效
  • 備位聲明:依民法第179條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 附帶請求:損害賠償(如有實際損失)

管轄法院:

  • 租賃物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之地方法院
  • 金額若在50萬元以下,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更快速)

訴訟費用:

  • 依標的金額計算(約為標的金額之1%)
  • 勝訴後可請求被告負擔

舉證責任:

  • 委任人需證明:契約存在、已付款、建築物為危險建築、房仲未告知
  • 本案證據充分,勝訴可能性高

(三)刑事告訴(視情況評估)

詐欺罪(刑法第339條):

  • 若房仲明知建築物為危險建築而故意隱瞞
  • 需證明主觀犯意(較困難)
  • 建議先以民事程序為主,刑事為輔

四、其他建議

(一)尋求專業協助

  • 法律諮詢: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諮詢(免費)或委任律師處理(視金額評估必要性)
  • 不動產專業意見:諮詢建築師或土木技師,取得建築物安全鑑定報告(如需強化證據)

(二)媒體曝光

  • 若協商不順,可考慮向消費者保護團體或媒體投訴
  • 增加談判籌碼
  • 但需注意避免誹謗問題

(三)預防未來糾紛

  • 保留所有證據文件
  • 所有溝通盡量以書面或錄音方式
  • 避免口頭承諾或協議

肆、結論

一、法律評估結論

關於本案委任人之權利主張,考量下列因素:

  • 契約撤銷權:房仲可能故意隱瞞重大瑕疵,可能構成詐欺或使委任人陷於錯誤
  • 返還請求權:依民法第114條及第179條規定,契約撤銷後,已付款項應全數返還
  • 損害賠償權:房仲可能違反專業義務,可能應負賠償責任

建議委任人積極主張權利,透過存證信函、協商、調解或訴訟等方式,請求返還已付款項。

二、具體行動建議

第一步(今日至3日內):

  • 立即發送存證信函撤銷契約
  • 保全所有證據
  • 向主管機關檢舉

第二步(1-2週內):

  • 與房仲協商退款
  • 申請調解程序
  • 諮詢法律專業意見

第三步(協商不成時):

  • 提起民事訴訟
  • 考慮刑事告訴
  • 媒體曝光施壓

三、預期時程

  • 最快情況:1週內和解退款
  • 一般情況:1-3個月內透過調解解決
  • 訴訟情況:3-6個月取得勝訴判決

四、費用評估

  • 存證信函:約200-300元
  • 調解程序:免費
  • 訴訟費用:約為標的金額1%(勝訴後可請求返還)
  • 律師費用:視是否委任而定(本案可考慮自行處理)

綜合建議:本案證據明確,法律關係清楚,委任人權利主張正當且有理。建議採取積極但理性之態度,先以存證信函及協商方式處理,若不成再循調解或訴訟途徑。考量房仲可能違反告知義務及契約可能因撤銷而無效,預期可能順利取回已付款項。

備註: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icon_help

您對本案件還有其他疑問嗎?

您可以:

  1.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2.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3.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步驟1

已複製連結

請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並將連結傳送給法務人員進行免費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其他人也問了:

logo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

02-7755-1985

service@zhelu.tw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67號8樓之1

使用者協議
免費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