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房東欲更改原契約內容影響租客權益及生活限縮,請問可以單方面終止合約嗎?還是也需要提前一個月告知,且房東可以以租客搬家吵到鄰居為由強制解約嗎,已有將房東要求變更契約的對話紀錄留存
本案涉及房屋租賃契約之變更與終止爭議。房東欲單方面更改原租賃契約內容,影響承租人之權益及生活,並以承租人搬家吵到鄰居為由欲強制解約。承租人已保留房東要求變更契約之對話紀錄,詢問是否可單方面終止合約,以及房東主張之解約事由是否合法。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契約之變更本質上亦屬契約內容之重新約定,應經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始得成立。房東單方面要求變更契約內容,若未經承租人同意,該變更應不生效力,原契約內容仍繼續有效。
依民法第148條第2項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租賃契約成立後,雙方當事人均應本於誠信原則履行契約義務。房東若於契約履行中任意變更契約內容,限縮承租人權益,可能構成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
依民法第422條規定:「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本案應先確認租賃契約是否為定期或不定期租賃,以判斷適用之終止規定。
若本案屬定期租賃,依土地法第100條規定,出租人非因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1)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2)承租人違反民法第443條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3)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4)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5)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6)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本案中,房東主張之「搬家吵到鄰居」事由,應檢視是否符合上述法定終止事由。
搬家屬正常生活行為,短暫之搬家噪音若未違反噪音管制法等相關法令,應不構成土地法第100條第4款「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之情形。
除非租賃契約中明確約定禁止搬家或有特殊安靜義務之條款,否則一次性、短暫之搬家行為,應難認定為土地法第100條第5款「違反租賃契約」之重大違約事由。
即使認定搬家噪音造成鄰居困擾,房東亦應先與承租人溝通協調,採取較緩和之處理方式。直接終止契約可能不符合比例原則,且可能違反民法第148條誠信原則。
即使房東主張之終止事由成立,依民法第450條第3項規定:「租用建築房屋者,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三個月前通知之。」出租人應於三個月前預告承租人,而非僅提前一個月告知。
依民法第423條規定:「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出租人於租賃期間內,應維持租賃物於適合承租人使用收益之狀態,不得任意變更契約內容影響承租人之使用權益。
依民法第429條第1項規定:「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出租人負有維護租賃物之義務,不得以變更契約方式規避修繕責任或限縮承租人權益。
承租人對於房東單方面要求之契約變更,若該變更影響其權益或生活,得拒絕接受。原契約內容仍繼續有效,承租人得依原約定繼續使用租賃物。
若房東之終止事由不符合土地法第100條規定,或未依民法第450條第3項規定預告,承租人得主張終止行為不生效力,租賃關係仍繼續存在。
將房東要求變更契約之通訊紀錄(LINE、簡訊、電子郵件等)完整保存
進行截圖並備份至雲端或多處儲存
必要時可至民間公證人處辦理公證,以確保證據效力
詳細記錄房東要求變更之具體內容、時間、方式
記錄雙方溝通過程之完整經過
若有證人在場,可請證人作證或出具書面證明
建議以存證信函或雙掛號信件方式正式回應房東,內容應包括:
(1)聲明不同意契約變更,原契約內容仍繼續有效
(2)說明搬家屬正常生活行為,未違反契約或法令
(3)表明將依原契約繼續履行承租人義務
(4)請求房東依約履行出租人義務
依原契約約定按時繳納租金
建議以匯款或轉帳方式繳納,並保留證明文件
若房東拒收租金,可至法院辦理提存,以免構成欠租
妥善使用租賃物,避免損壞
遵守原契約約定之使用方式
保持良好使用狀態,避免給予房東終止契約之理由
向法律扶助基金會諮詢(符合資格者可申請免費法律服務)
諮詢專業律師,了解具體權利義務
向地方政府租賃服務平台尋求協助
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調解程序簡便且費用低廉
調解成立後具有執行力
主張終止不符合土地法第100條規定,終止行為不生效力
繼續居住並按時繳納租金
必要時向法院提起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之訴
若房東騷擾或恐嚇,可向警察局報案
若房東斷水斷電,違反民法第423條規定,可請求損害賠償
若房東侵入住宅,可能構成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宅罪,可提出刑事告訴
若房東有強制收回房屋之虞,承租人可向法院聲請假處分,請求維持現狀,保障居住權益。
綜合上述分析,本案之法律意見如下:
依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變更須經雙方合意。房東單方面要求變更契約內容,若未經承租人同意,該變更應不生效力。承租人得拒絕接受變更,並依原契約內容繼續履行。
(1)考量房東主張之「搬家吵到鄰居」事由,可能不符合土地法第100條規定之法定終止事由,房東應無法以此為由強制解約。
(2)即使終止事由成立,依民法第450條第3項規定,出租人應於三個月前預告承租人,而非僅提前一個月。
(3)搬家屬正常生活行為,短暫噪音若未違反法令或契約重大約定,應難認定為得終止契約之事由。
(1)立即保全所有證據,包括對話紀錄、書面文件等
(2)以書面方式正式回應房東,聲明不同意契約變更及不當終止
(3)繼續依原契約履行,按時繳納租金並維護租賃物
(4)尋求專業法律協助,必要時申請調解或提起訴訟
(5)若房東有不當行為,應依法主張權利並尋求救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建議儘速尋求專業法律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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