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一個男生不知道他有婚姻的狀況下,我們也沒有交往但有開房間,沒有發生關係,單純用手。 近期他老婆突然傳訊息說我介入他們婚姻,要對我提告,看要不要私下和解不然就法院見。 請問我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有任何法律責任,或是需要賠償之義務嗎?我也是受害者吧?
當事人在不知對方已婚的情況下,與一名男子發生親密行為(開房間、手部接觸,但未發生性行為)。近期該男子配偶傳訊息指控當事人介入婚姻,要求私下和解或提告。當事人主張完全不知情對方婚姻狀況,詢問是否需負法律責任及賠償義務。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配偶權為民法所保障之權利,侵害配偶權之成立須具備以下要件:
有利論點:
不利風險: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本案若被認定構成侵害配偶權,對方配偶可能請求精神慰撫金。賠償金額應視:
若當事人確實不知情且能舉證,應可爭取較低賠償金額或免責。
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若對方配偶已知悉侵害事實超過二年未行使權利,可能已罹於時效。
本案情形並未涉及刑事責任。我國刑法已刪除通姦罪,單純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不構成犯罪。
若該男子故意隱瞞婚姻狀態,可能涉及:
本案不涉及不當得利返還問題。雖民法第180條至第182條規範不當得利,但本案並無財產給付關係,無適用餘地。
第一階段:評估與準備(1-2週)
第二階段:回應與協商(收到正式通知後)
第三階段:訴訟因應(若和解破裂)
關於當事人是否需負法律責任及賠償義務,考量以下因素:
可能存在民事責任風險:雖主張不知情,但客觀上確有親密行為,仍可能被認定構成侵害配偶權,需視具體證據及法院認定而定。
主觀要件為關鍵:若確實不知情且能充分舉證,應可主張欠缺故意或過失,爭取較低賠償或免責。
建議優先考慮和解:在合理範圍內和解較能避免訴訟勞費時,但不宜接受過高金額,應先評估訴訟風險。
專業協助之必要性:強烈建議委任律師處理,以充分保障自身權益。
避免直接協商:切勿自行與對方配偶直接協商,避免做出不利陳述或承諾。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當事人應儘速尋求正式法律諮詢,以確保權益獲得妥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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