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正在申請原住民保留地無償取得(權利恢復),基於直系血親關係主張權利。惟申請過程中,突有旁系血親以公告分配方式主張同一土地之權利,形成權利競合之爭議。
依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原住民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
(1)原住民於本辦法施行前使用迄今之原住民保留地 (2)原住民於原住民保留地內有原有自住房屋,其面積以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實際使用者為準 (3)原住民依法於原住民保留地設定耕作權、地上權或農育權
本案若當事人主張之權利恢復係基於上述任一情形,應檢視是否符合法定要件。
依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前項申請案由鄉(鎮、市、區)公所提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擬具審查意見,並公告三十日,期滿無人異議,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向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此程序顯示: (1)申請案應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審查 (2)應公告三十日供利害關係人表示意見 (3)期滿無人異議後,始得報請核定
本案涉及直系血親與旁系血親對同一土地之權利主張。依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原住民於原住民保留地取得承租權、無償使用權或依法已設定之耕作權、地上權、農育權,除繼承或贈與於得為繼承之原住民、原受配戶內之原住民或三親等內之原住民外,不得轉讓或出租。」
此條文雖未明確規範直系血親與旁系血親之優先順位,但從「得為繼承之原住民」之文義觀察,應回歸民法繼承編之規定判斷繼承順序。
本案若當事人主張之權利恢復係基於第17條第1項第1款「本辦法施行前使用迄今」之情形,而旁系血親以公告分配方式主張權利,應考量下列因素:
(1)時間優先原則:先申請並經受理者,應優先審查 (2)權利性質:權利恢復係基於歷史使用事實,可能具有較強之權利基礎 (3)實際使用狀況:是否持續使用該土地至今
本案關鍵在於: (1)當事人之無償取得申請是否已先提出並經受理 (2)旁系血親之公告分配申請提出時點 (3)兩案是否均已進入審查程序
若當事人之申請案已先進入公告程序,依第17條第2項規定,旁系血親應於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否則期滿無人異議後,主管機關應核定當事人之申請。
本案若涉及繼承關係之主張,應注意: (1)直系血親關係之證明:需提供戶籍謄本等文件證明與原使用人之直系血親關係 (2)旁系血親關係之遠近: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始符合第15條規定 (3)原使用人之認定:需確認何人為原使用人,以判斷繼承關係
依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若主張「本辦法施行前使用迄今」,應證明: (1)本辦法施行前即已使用該土地 (2)使用狀態持續至今未中斷 (3)使用方式符合原住民保留地之使用目的
建議當事人立即採取下列行動:
(1)向鄉(鎮、市、區)公所查詢:
(2)查詢旁系血親申請案:
若旁系血親之申請案已進入公告程序,依第17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應於公告期間三十日內提出異議,主張:
(1)自身申請案之優先性 (2)直系血親關係之權利基礎 (3)實際使用土地之事實
異議內容應以書面提出,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建議準備下列文件: (1)完整戶籍謄本(含除戶資料) (2)證明與原使用人直系血親關係之文件 (3)族譜或其他家族關係證明(如有)
建議蒐集下列證據: (1)歷年使用照片(應註明拍攝日期及地點) (2)鄰居或部落耆老之證詞 (3)相關費用繳納證明(如有) (4)其他足以證明持續使用之文件
應保存: (1)申請書及收據 (2)與主管機關往來之所有文件 (3)相關會議紀錄或通知
在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審查時: (1)應充分說明自身權利之法律依據 (2)提出完整證據資料 (3)主張直系血親關係之優先性
若主管機關作成不利處分,可能採取下列救濟:
(1)訴願:
(2)行政訴訟:
考量本案涉及家族內部之權利爭議,建議可考慮: (1)透過部落或家族內部協調機制處理 (2)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3)尋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或相關單位協助
若對方申請案已公告,應注意:
若收到不利處分:
建議採取下列策略: (1)強調直系血親關係之法律地位 (2)證明持續使用土地之事實 (3)主張申請時序之優先性
考量本案涉及原住民保留地之專業法規,建議: (1)諮詢熟悉原住民保留地法規之律師 (2)向原住民族委員會尋求法律諮詢 (3)請部落或家族長輩協助協調
關於當事人申請原住民保留地無償取得,而旁系血親以公告分配方式主張權利之情形,建議:
(1)立即確認雙方申請案之受理時序及審查進度 (2)若對方申請案已公告,應於三十日內提出書面異議 (3)充分準備血緣關係及土地使用之證明文件 (4)主張直系血親關係及持續使用事實之權利基礎 (5)必要時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家族內部之權利爭議,建議優先透過協調或調解方式處理,以維護家族和諧。若協調不成,再循行政救濟程序主張權利。
本意見書係基於當事人提供之資訊進行初步分析,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事證、主管機關認定及相關程序進展而定。建議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並密切注意各項法定期限,以確保權益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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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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