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遺產被未成年哥哥分割,其他子女被冒名拋棄,能否撤銷?

在20年前請問父親過世,當時是未成年的哥哥分割財產,多年後,其他小孩被他人辦理財產拋棄,要怎麼辦?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委託人陳述其父親於20年前過世,當時由未成年的哥哥進行財產分割。多年後發現,其他子女(包括委託人在內)被他人代為辦理拋棄繼承。委託人詢問應如何處理此一情況。

貳、法律分析

一、繼承權利的取得時點

依據民法第1147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本案父親於20年前過世時,所有子女(包括委託人)即取得繼承權,不因是否成年而有差異。

二、未成年人拋棄繼承的法律效力

(一)法定代理人的權限範圍

依民法第1086條第1項規定:「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父親過世後,母親應成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

(二)特有財產的處分限制

  1. 民法第1087條規定:「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

  2. 民法第1088條規定:「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三)違法代理拋棄繼承的效力判斷

本案若有法定代理人代理未成年子女拋棄繼承,且該拋棄非為子女利益之情形,依民法第1088條第2項規定,該處分行為可能違反「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限制。參考實務見解,此類拋棄繼承行為可能屬於無效。

若能證明遺產全部或大部分由特定繼承人取得,而委託人未獲得任何補償或利益,顯示該拋棄可能非為子女利益,應可主張該拋棄繼承行為無效。

三、時效問題分析

(一)請求權時效規定

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二)本案時效判斷

雖然父親過世已20年,但若主張拋棄繼承無效,屬於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訟,原則上不受時效限制。若能證明:

(1)當時委託人為未成年人

(2)拋棄繼承非由本人為之

(3)代理拋棄非為子女利益

則仍可能主張該拋棄繼承行為自始無效。

四、法定繼承人及應繼分

(一)法定繼承人順序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本案所有子女均屬第一順序繼承人。

(二)配偶應繼分

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若母親尚在,其應繼分應與各子女平均。

五、繼承效力

依民法第1148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若拋棄繼承無效,委託人自父親死亡時起即應承受其應繼分之權利。

六、舉證責任

委託人需要證明以下事實:

(1)父親過世時,委託人為未成年人(依民法第12條,現行法滿十八歲為成年)

(2)拋棄繼承係由他人代為辦理

(3)該拋棄繼承非為委託人之利益

(4)遺產分配明顯不公平

參、處理建議

一、蒐集相關證據

(一)身分證明文件

  1. 父親死亡時的除戶謄本

  2. 全戶戶籍謄本(證明所有繼承人及當時年齡)

  3. 委託人當時的年齡證明

(二)繼承相關文件

  1. 向法院調閱拋棄繼承的相關文件

  2. 遺產分割協議書(如有)

  3. 不動產登記資料

  4. 其他財產登記或移轉文件

(三)財產資料

  1. 父親遺產清冊

  2. 目前財產登記狀況

  3. 財產價值評估資料

二、法律途徑選擇

(一)提起民事訴訟

  1. 訴訟類型:確認拋棄繼承無效之訴

  2. 管轄法院:被告住所地或遺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

  3. 訴訟請求:

  • 主位聲明:確認拋棄繼承行為無效

  • 備位聲明:請求返還應繼分財產或其價值

(二)訴訟策略

  1. 主張拋棄繼承無效的理由:
  • 當時為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拋棄

  • 該拋棄非為子女利益

  • 違反民法第1088條第2項規定

  1. 證明非為子女利益的方式:
  • 遺產全部或大部分由特定繼承人取得

  • 委託人未獲得任何補償或利益

  • 顯失公平的財產分配

三、和解協商可能性

在提起訴訟前或訴訟進行中,可考慮與其他繼承人協商:

(一)協商內容

  1. 重新分配遺產

  2. 金錢補償

  3. 部分財產返還

(二)協商優點

  1. 節省訴訟時間與費用

  2. 避免家族關係進一步惡化

  3. 結果較具彈性

四、注意事項

(一)時效考量

雖確認之訴原則上不受時效限制,但仍建議儘速處理,避免證據散失或財產滅失。

(二)舉證困難評估

  1. 20年前的文件可能難以取得

  2. 需向法院、地政機關等調閱相關資料

  3. 證人記憶可能模糊

(三)訴訟風險評估

  1. 評估勝訴可能性

  2. 考量訴訟成本與可能獲得的利益

  3. 評估執行的可行性(財產是否仍存在、是否已移轉)

  4. 考量敗訴風險及訴訟費用負擔

(四)專業協助

  1. 建議委任律師處理

  2. 必要時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聲請法律扶助

  3. 諮詢專業地政士協助調閱不動產資料

肆、結論

關於本案父親過世時,其他子女被代為辦理拋棄繼承之情形,考量可能涉及民法第1088條第2項「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規定,建議委託人:

(1)儘速蒐集相關證據,包括戶籍資料、繼承文件及財產資料

(2)委任律師評估具體勝訴可能性及訴訟風險

(3)優先嘗試與其他繼承人協商解決

(4)若協商不成,可考慮提起確認拋棄繼承無效之訴

惟需注意,因時間久遠,證據蒐集、事實認定及執行均可能面臨困難,建議審慎評估利弊得失後再決定處理方式。實際個案仍應視具體情況及相關證據,諮詢專業律師進行詳細評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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