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誤工費賠償,對方只出示舊薪資條能要求嗎?

車禍 對方只出示一張不是當月的薪資條卻要求誤工費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車禍事故後,對方當事人請求誤工費(不能工作損失)之賠償爭議。對方僅提出一張非當月之薪資條作為證明,要求賠償誤工費用。本意見書將就此請求之合理性、舉證責任及應對方式提供法律分析。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一)誤工費請求之法律依據

依據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條文為對方主張誤工費之法律基礎。

(二)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成立要件

  1. 實際損害之發生

根據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536號判決要旨,侵權行為賠償損害之請求權,以實際受有損害為成立要件,倘無損害,即無賠償之可言。參考案例中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189號判決亦明確指出:「關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請求權,以受有實際損害為成立要件,若絕無損害亦即無賠償之可言。」

本案中,對方應證明因車禍受傷確實導致勞動能力喪失或減少,並因此產生實際經濟損失。

  1. 舉證責任之分配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對方主張因車禍受傷而有誤工損失,應由其負舉證責任,證明下列事項:

  • 因車禍受傷之事實
  • 受傷導致無法工作或勞動能力減損
  • 因此產生之實際經濟損失

(三)薪資證明之證據能力分析

對方僅提出「不是當月」之薪資條,存在以下證據上之問題:

  1. 時間關聯性不足:非當月薪資條無法證明車禍發生當時之實際收入狀況,亦無法證明車禍後收入是否確實減少。

  2. 證明力薄弱:單一非當月薪資條無法建立「車禍前收入」與「車禍後收入減少」之因果關係。

  3. 缺乏完整性:未提供車禍當月及前後數月之薪資比較,無法證明持續性之收入損失。

(四)實務上應提供之完整證明

參考相關實務見解,對方應提供:

  1. 車禍發生當月及前後數月之薪資條或薪資轉帳紀錄:以證明收入確實減少
  2. 雇主出具之證明文件:證明因傷請假及薪資扣減情形
  3. 醫療證明:證明受傷程度及需休養期間
  4. 勞保投保資料:佐證其投保薪資及工作狀況

(五)兩種損害理論之適用

實務上對於勞動能力損失有兩種見解:

  1. 所得喪失說(差額說)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200號判決認為:「原審既認定簡○興受傷住院期間薪資並未被扣除,傷癒後上班,薪津亦未減少,依此,於未有證據證明簡○興因受本件傷害對現在及將來於勞動能力上必有何種損害前,原審遽謂簡○興有此方面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而未詳細說明其得心證理由,亦屬可議。」

依此見解,若對方薪資未實際減少,即無損害可言。本案中,對方若無法證明薪資確實減少,依此說應無損害賠償請求權。

  1. 勞動能力喪失說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489號判決認為:「被害人身體或健康受侵害,致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其本身即為損害。此因勞動能力減少所生之損害,不以實際已發生者為限。」

但即使採此說,對方仍須證明其勞動能力確實受損,且受損程度與車禍間具有因果關係。

(六)損害賠償範圍之限制

依民法第216條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損害賠償應以填補實際損害為原則,不得超過實際損失。

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相關規定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適用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條規定:「為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特制定本法。」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本案應屬汽車交通事故。

(二)請求權人之定義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法所稱請求權人,指下列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之人:一、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者,為受害人本人。」

若對方確因車禍受傷,其為請求權人,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

(三)保險給付請求權之時效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四)強制險理賠之建議

若您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建議:

  1. 通知保險公司處理本案
  2. 由保險公司審核對方請求是否合理
  3. 在保險金額範圍內,可由保險公司理賠,減輕自身負擔

三、本案應對策略

(一)質疑證據之證明力

  1. 要求對方說明為何僅提供非當月薪資條
  2. 要求提供車禍當月及前後數月完整薪資證明
  3. 要求提供雇主出具之請假及薪資扣減證明
  4. 要求說明其工作性質及收入型態

(二)調查實際損害

  1. 查明對方是否確實因傷請假
  2. 查明請假期間薪資是否確實減少
  3. 查明對方工作性質(固定薪資或按日計酬)
  4. 查明雇主是否仍繼續給付薪資

(三)醫療證明之審查

要求對方提供:

  1. 診斷證明書(載明傷勢及需休養期間)
  2. 醫療費用收據
  3. 就診紀錄
  4. 勞動能力鑑定(若主張永久性勞動能力減損)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處理事項

  1. 書面回覆對方

建議以書面方式回覆對方,表明單憑非當月薪資條無法證明實際損失,要求提供完整證明文件。回覆內容應包括:

  • 說明損害賠償須以實際損害為要件
  • 指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實際損失
  • 列舉應補正之文件清單
  1. 列舉應補正之文件清單
  • 車禍當月及前後3至6個月之薪資條或薪資轉帳紀錄
  • 雇主出具之請假證明及薪資扣減說明
  • 完整醫療診斷證明(含傷勢、治療過程、需休養期間)
  • 勞保投保資料及明細
  • 就診紀錄及醫療費用收據
  1. 保留所有通訊紀錄

保留與對方之所有通訊紀錄(包括書面、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等),作為日後協商或訴訟之證據。

二、協商策略

  1. 若對方無法提供完整證明
  • 可主張其未盡舉證責任,拒絕給付
  • 或僅同意賠償有充分證明之部分(如醫療費用)
  • 建議透過調解程序處理,由調解委員協助釐清事實
  1. 若對方提供完整證明
  • 審查其薪資是否確實減少
  • 計算實際損失金額
  • 考慮合理和解金額
  • 注意是否有強制險可理賠
  1. 注意對方工作型態
  • 若為固定薪資且雇主繼續給付,依實務見解可能無損害
  • 若為按日計酬或時薪制,較易證明實際損失
  • 若為自營業者,應要求提供營業收入證明

三、訴訟準備

若無法達成和解,應準備:

  1. 蒐集有利證據
  • 車禍現場照片、行車紀錄器影像
  • 警方製作之筆錄及現場圖
  • 保險公司理賠資料
  • 您的就醫紀錄(若您亦受傷)
  1. 準備抗辯理由
  • 對方未盡舉證責任
  • 所提證據不足以證明實際損害
  • 請求金額過高不合理
  • 若有過失相抵事由,應一併主張
  1. 考慮提起反訴

若認為對方有誣告或不實求償之情形,可考慮提起反訴。但應審慎評估,避免訴訟擴大。

四、特別提醒

  1. 時效問題

依民法第197條規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1.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若您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應立即通知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協助處理理賠事宜。在保險金額範圍內,可由保險公司理賠,減輕自身負擔。

  1. 調解程序

可考慮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調解程序具有以下優點:

  • 費用較低或免費
  • 程序簡便快速
  • 調解成立具有法律效力(與法院確定判決同)
  • 可由調解委員協助釐清事實及法律關係
  1. 專業協助

建議諮詢專業律師,評估個案具體情況及訴訟風險。律師可協助:

  • 審查對方提供之證據
  • 評估賠償責任及金額
  • 協助進行協商或調解
  • 必要時提起訴訟或進行訴訟防禦

肆、結論

關於對方僅提出非當月薪資條要求誤工費一事,考量證據明顯不足,依據實務見解,損害賠償請求須以實際受有損害為要件,且請求人負舉證責任。對方現有證據無法證明:

  1. 車禍當時之實際收入狀況
  2. 車禍後收入確實減少之事實
  3. 收入減少與車禍間之因果關係

建議您採取以下處理方式:

  1. 明確要求對方補正完整證明文件,包括車禍當月及前後數月之薪資證明、雇主出具之請假及薪資扣減證明、完整醫療證明等。

  2. 在對方提供充分證據前,不宜貿然同意給付。可以書面回覆說明現有證據不足,要求補正。

  3. 保留所有通訊紀錄及證據,作為日後協商或訴訟之用。

  4. 若您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應立即通知保險公司處理,在保險金額範圍內可由保險公司理賠。

  5. 考慮透過調解程序處理,由調解委員協助釐清事實及法律關係。

  6. 必要時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確保權益。

若對方堅持不合理要求且無法提供充分證明,您有充分理由拒絕給付,並可在訴訟中主張對方未盡舉證責任。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視完整事實及證據為準,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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