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車禍事故後,對方當事人請求誤工費(不能工作損失)之賠償爭議。對方僅提出一張非當月之薪資條作為證明,要求賠償誤工費用。本意見書將就此請求之合理性、舉證責任及應對方式提供法律分析。
依據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條文為對方主張誤工費之法律基礎。
根據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536號判決要旨,侵權行為賠償損害之請求權,以實際受有損害為成立要件,倘無損害,即無賠償之可言。參考案例中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189號判決亦明確指出:「關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請求權,以受有實際損害為成立要件,若絕無損害亦即無賠償之可言。」
本案中,對方應證明因車禍受傷確實導致勞動能力喪失或減少,並因此產生實際經濟損失。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對方主張因車禍受傷而有誤工損失,應由其負舉證責任,證明下列事項:
對方僅提出「不是當月」之薪資條,存在以下證據上之問題:
時間關聯性不足:非當月薪資條無法證明車禍發生當時之實際收入狀況,亦無法證明車禍後收入是否確實減少。
證明力薄弱:單一非當月薪資條無法建立「車禍前收入」與「車禍後收入減少」之因果關係。
缺乏完整性:未提供車禍當月及前後數月之薪資比較,無法證明持續性之收入損失。
參考相關實務見解,對方應提供:
實務上對於勞動能力損失有兩種見解: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200號判決認為:「原審既認定簡○興受傷住院期間薪資並未被扣除,傷癒後上班,薪津亦未減少,依此,於未有證據證明簡○興因受本件傷害對現在及將來於勞動能力上必有何種損害前,原審遽謂簡○興有此方面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而未詳細說明其得心證理由,亦屬可議。」
依此見解,若對方薪資未實際減少,即無損害可言。本案中,對方若無法證明薪資確實減少,依此說應無損害賠償請求權。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489號判決認為:「被害人身體或健康受侵害,致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其本身即為損害。此因勞動能力減少所生之損害,不以實際已發生者為限。」
但即使採此說,對方仍須證明其勞動能力確實受損,且受損程度與車禍間具有因果關係。
依民法第216條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損害賠償應以填補實際損害為原則,不得超過實際損失。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條規定:「為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特制定本法。」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本案應屬汽車交通事故。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法所稱請求權人,指下列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之人:一、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者,為受害人本人。」
若對方確因車禍受傷,其為請求權人,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若您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建議:
要求對方提供:
建議以書面方式回覆對方,表明單憑非當月薪資條無法證明實際損失,要求提供完整證明文件。回覆內容應包括:
保留與對方之所有通訊紀錄(包括書面、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等),作為日後協商或訴訟之證據。
若無法達成和解,應準備:
若認為對方有誣告或不實求償之情形,可考慮提起反訴。但應審慎評估,避免訴訟擴大。
依民法第197條規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若您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應立即通知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協助處理理賠事宜。在保險金額範圍內,可由保險公司理賠,減輕自身負擔。
可考慮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調解程序具有以下優點:
建議諮詢專業律師,評估個案具體情況及訴訟風險。律師可協助:
關於對方僅提出非當月薪資條要求誤工費一事,考量證據明顯不足,依據實務見解,損害賠償請求須以實際受有損害為要件,且請求人負舉證責任。對方現有證據無法證明:
建議您採取以下處理方式:
明確要求對方補正完整證明文件,包括車禍當月及前後數月之薪資證明、雇主出具之請假及薪資扣減證明、完整醫療證明等。
在對方提供充分證據前,不宜貿然同意給付。可以書面回覆說明現有證據不足,要求補正。
保留所有通訊紀錄及證據,作為日後協商或訴訟之用。
若您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應立即通知保險公司處理,在保險金額範圍內可由保險公司理賠。
考慮透過調解程序處理,由調解委員協助釐清事實及法律關係。
必要時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確保權益。
若對方堅持不合理要求且無法提供充分證明,您有充分理由拒絕給付,並可在訴訟中主張對方未盡舉證責任。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視完整事實及證據為準,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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