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開前公司的貨車去送貨發生了車禍 當時我並排下貨 已經下貨有段時間了 後方的車就撞到的屁股 但對方全程交給保險處理 我方公司叫我自行處理完全不管 也沒向我方的保險出保。事後有主動多次向對方要保險電話 也讓他的保險人員打給我 但事後都沒接到一通電話 也曾打到保險公司 但都沒人接 現在對方告我要求我賠償全額 該怎麼辦?
本案涉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當事人駕駛前公司貨車執行送貨業務時,因並排停車卸貨遭後方來車追撞。事故發生後,對方全權委由保險公司處理,當事人之前雇主公司未協助處理亦未向公司保險報案。當事人曾多次主動聯繫對方保險公司但未獲回應,現對方提起訴訟請求當事人賠償全額損害。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中,當事人並排停車卸貨之行為可能構成違規停車,而後方來車駕駛人亦負有注意車前狀況之義務。雙方行為應分別檢視是否符合侵權行為之構成要件。
關於當事人並排停車之行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規定,汽車臨時停車不得妨礙交通。當事人並排停車卸貨之行為,可能構成違規停車而具有過失。然而,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若當事人能證明並排停車係因工作需要或客觀環境限制而不得已為之,且已採取必要警示措施,則可能減輕其過失程度。
關於對方駕駛人之責任,後方來車駕駛人負有注意車前狀況並保持安全距離之義務。依題示事實,當事人已下貨有段時間,車輛處於靜止狀態,對方駕駛人仍追撞車輛後部,應認定對方駕駛人未注意車前狀況而具有過失。
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本案中,當事人雖有並排停車之過失,但對方駕駛人未注意車前狀況而追撞已停放一段時間之車輛,其過失程度應屬較重。
參考實務見解,違規停車者對於車禍之發生可能負有部分過失責任,但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駕駛人通常負擔較高比例之過失責任。本案中,考量車輛已停放一段時間,對方駕駛人有充分時間注意並避免碰撞,當事人之過失比例可能約10%至30%,對方過失比例可能約70%至90%。惟實際過失比例仍應由法院依具體事證認定。
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本案中,當事人係駕駛公司貨車執行送貨業務時發生事故,應屬執行職務之行為。依上開規定,前雇主公司應與當事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司若主張已盡選任及監督之注意義務,應由公司負舉證責任。
依民法第188條第3項規定:「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若當事人因本案支付賠償金額,而該賠償責任應由公司負擔者,當事人得向公司行使求償權。
若認定當事人與對方駕駛人均有過失,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與對方駕駛人可能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對對方車輛之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惟在內部求償關係上,仍應依各自過失比例分擔責任。
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對方提起訴訟請求賠償,應注意是否已逾二年時效期間。若已逾時效,當事人得主張時效抗辯。
依汽車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車輛所有人應投保強制責任險。本案中,公司為車輛所有人,應已投保強制責任險。即使公司未報案,對方仍可向公司之強制險保險公司請求理賠。強制險理賠範圍包括體傷及死亡,但不包括財產損失。
公司車輛通常投保第三人責任險等任意險。公司未向保險公司報案,可能影響理賠程序,但保險公司不得以被保險人未報案為由拒絕理賠第三人。保險公司僅能向被保險人(公司)主張因未及時報案而增加之損害不予理賠,或向被保險人追償。
當事人應建議對方直接向公司之保險公司請求理賠,或在訴訟中追加保險公司為被告或第三人,以確保賠償責任由保險理賠。
公司拒絕協助處理並未向保險公司報案,可能違反其作為僱用人之協力義務。依民法第483-1條規定:「受僱人服勞務,其生命、身體、健康有受危害之虞者,僱用人應按其情形為必要之預防。」雖本條主要規範職業安全,但可類推適用於僱用人對受僱人因執行職務所生法律風險之協助義務。
若當事人因公司未盡協力義務而遭受損害(如被判賠償或支出訴訟費用),當事人可能得向公司請求損害賠償。惟此部分法律依據較不明確,建議諮詢律師評估求償可能性。
(1)主張過失相抵: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請求法院審酌雙方過失比例,減輕賠償金額。當事人應主張對方駕駛人未注意車前狀況,過失程度較重,當事人僅應負擔合理比例之賠償責任。
(2)追加公司為共同被告: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公司應與當事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建議在答辯時聲請追加公司為共同被告,由公司負擔連帶責任。
(3)主張保險應理賠:公司車輛應有投保強制險及任意險,對方可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建議在訴訟中追加保險公司為第三人,或請求法院命對方先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
(1)證明執行職務:提出送貨單據、工作指派紀錄、勞動契約等,證明當事人係執行職務時發生事故。
(2)證明對方過失較重:提出車禍現場照片、監視器畫面(證明車輛已停放一段時間)、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等,證明對方駕駛人未注意車前狀況。
(3)證明公司應負責任:提出車輛行照(證明所有人為公司)、僱傭關係證明等。
(4)申請車禍鑑定:若警方初判表對當事人不利,建議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以專業鑑定報告支持當事人之主張。
(1)向警察機關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車禍現場圖及照片、當事人登記聯單。
(2)向前公司索取:車輛行照影本、保險單影本(強制險及任意險)、當日送貨單據、勞動契約或在職證明。若公司拒絕提供,可考慮以存證信函正式要求,或在訴訟中聲請法院命公司提出。
(3)自行蒐集:事故現場監視器畫面(證明停車時間)、當日工作紀錄、與公司及對方保險公司之通訊紀錄。
若警方初判表對當事人不利,建議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以釐清肇事責任比例。鑑定結果可作為訴訟中重要證據。
考量本案涉及複雜之過失比例認定、需追加公司為共同被告、需處理保險理賠爭議等,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處理訴訟,以保障當事人之訴訟權益。
(1)否認應負全額賠償責任:主張對方駕駛人未注意車前狀況,過失較重,依民法第217條請求過失相抵,當事人之過失比例應不超過30%。
(2)主張公司應負連帶責任:當事人係執行職務時發生事故,依民法第188條,公司應與當事人連帶負責,聲請追加公司為共同被告。
(3)主張保險應理賠:公司車輛應有投保強制險及任意險,對方可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當事人不應負擔保險範圍內之賠償。
建議在第一次開庭前嘗試和解,以節省訴訟時間及費用。和解條件建議:
(1)賠償金額:依過失比例計算,當事人最多負擔30%。
(2)付款方式:可爭取分期付款。
(3)保險理賠:優先由公司保險理賠,不足部分再協商。
(4)公司責任:要求公司共同負擔或全額負擔。
所有與本案相關之文件、照片、通訊紀錄均應妥善保存。製作時間軸,記錄事故發生至今之所有重要事件。
(1)不要承認應負全部責任。
(2)不要在無律師陪同下與對方和解。
(3)所有溝通應以書面為主,保留證據。
以存證信函方式通知公司:
(1)告知訴訟情況。
(2)要求公司提供保險資料。
(3)要求公司依法負擔連帶責任。
(4)保留向公司求償之權利。
關於本案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考量當事人雖有並排停車之過失,但對方駕駛人未注意車前狀況而追撞已停放一段時間之車輛,其過失責任應屬較重,依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原則,當事人之過失比例可能約10%至30%,不應負擔全額賠償責任。
關於僱用人責任,當事人係執行職務時發生事故,依民法第188條規定,前雇主公司應與當事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建議在訴訟中追加公司為共同被告,由公司負擔連帶責任。
關於保險理賠,公司車輛應有投保強制險及任意險,建議在訴訟中追加保險公司為第三人,或請求法院命對方先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以減輕當事人實際賠償負擔。
建議當事人立即委任律師協助處理訴訟,蒐集完整證據(特別是證明執行職務及對方過失之證據),申請車禍鑑定,主張過失相抵,追加公司為共同被告,爭取保險理賠,以維護自身權益。即使最終判決當事人需負擔部分賠償責任,當事人仍可依民法第188條第3項向公司求償。
本意見書係依據提供之資訊及現行法令所為之初步分析,實際法律責任仍需視完整事證及法院認定而定。建議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更完整之法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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