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公司貨車送貨發生車禍,對方保險一直沒聯絡,現在被告要賠償,怎麼辦?

我開前公司的貨車去送貨發生了車禍 當時我並排下貨 已經下貨有段時間了 後方的車就撞到的屁股 但他全程交給保險處理 事後有主動多次向對方要保險電話 也讓他的保險人員打給我 但事後都沒接到一通電話 也曾打到保險公司 但都沒人接 現在對方告我要求我賠償全額 該怎麼辦?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駕駛前公司貨車執行送貨任務時,因並排停車下貨而遭後方來車追撞。事故發生後,對方表示交由保險處理,當事人多次主動聯繫對方保險公司均無回應。現對方提起訴訟要求當事人賠償全額損害。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侵權責任

(一)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

關於本案車禍事故,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侵權行為之成立須具備: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行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等要件。

本案中,當事人並排停車下貨可能構成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違規行為,若因此影響後方來車行駛安全,應屬有過失之行為。然對方後車追撞前車,依一般交通規則,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保持安全距離,後車未能及時煞停而撞擊前車,亦應有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

(二)與有過失之適用

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本案若認定雙方對於事故之發生均有過失,法院得依雙方過失程度,減輕當事人應負擔之賠償金額。參考實務見解,後車追撞前車之案例中,後車通常因未注意車前狀況而負較大過失責任,前車若有違規停車等情形,可能負次要過失責任。因此,本案應可主張過失相抵,請求法院依雙方過失比例減輕賠償金額。

(三)共同侵權行為

若認定雙方過失行為均為損害發生之共同原因,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然本條所稱「共同」,係指數人有意思聯絡或行為關聯而言。本案雙方並無共同侵害之意思聯絡,應非屬共同侵權行為,而係各自獨立之過失行為競合,應依各自過失程度負責。

二、僱傭關係下之責任歸屬

(一)僱用人責任

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本案當事人於事故發生時駕駛前公司貨車執行送貨任務,若認定係執行職務中,則前公司應依上開規定與當事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可請求前公司協助處理本案或分擔賠償責任。

(二)求償權

依民法第188條第3項規定:「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若前公司已賠償對方損害,得向當事人求償。然求償範圍應考量當事人之過失程度及其他相關因素。

三、保險理賠問題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條規定,為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體傷、殘廢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當事人應確認前公司貨車是否已投保強制險及任意險,若有投保,應可由保險公司理賠。

(二)保險公司之協助義務

保險公司於事故發生後,應協助被保險人處理理賠事宜。本案對方保險公司雖未回應當事人聯繫,但此不影響當事人主張權利。當事人應保留所有聯繫紀錄,證明已盡通知義務,作為日後訴訟或協商之依據。

四、舉證責任

(一)損害賠償請求之舉證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對方提起訴訟請求賠償,應就當事人有過失、損害之發生及因果關係等事實負舉證責任。

(二)當事人之舉證

當事人主張過失相抵,應就對方亦有過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建議當事人蒐集相關證據,包括:

(1)警方製作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2)事故現場照片及行車記錄器影像 (3)附近監視器畫面 (4)目擊證人證詞 (5)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之鑑定報告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應辦事項

(一)蒐集證據

  1. 調閱警方資料:若事故發生時有報警處理,應向警方申請調閱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及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2. 自行蒐證:整理事故現場照片(若有拍攝)、行車記錄器影像,並嘗試調閱附近監視器畫面,尋找目擊證人。

  3. 保險相關文件:向前公司確認貨車之保險投保情形,取得保險單影本,並整理與對方保險公司之聯絡紀錄。

(二)確認保險理賠

  1. 聯繫前公司:確認事故發生時貨車之保險投保情形,了解公司是否已向保險公司報案,並確認公司對本案之處理態度。

  2. 通知保險公司:若前公司已投保,應立即通知保險公司,提供完整事故經過說明,配合保險公司調查。

二、申請車禍鑑定

建議向當地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透過專業鑑定釐清肇事責任,作為訴訟或和解之依據。申請時應準備警方提供之事故資料、現場照片、影像及其他相關證據。鑑定結果可作為法院判斷之重要參考。

三、訴訟因應策略

(一)答辯重點

  1. 主張過失相抵:強調對方未注意車前狀況應為肇事主因,當事人過失程度較輕,請求法院依民法第217條減輕賠償金額。

  2. 爭執賠償金額:要求對方提出損害證明,檢視維修費用是否合理,確認是否有重複請求或不當擴大損害。

  3. 主張保險給付:若前公司有投保,主張應由保險公司理賠,說明已盡通知義務。

  4. 主張僱用人責任:若認定係執行職務中發生事故,可主張前公司應依民法第188條負連帶賠償責任。

(二)反訴可能性

若當事人車輛亦有損害,可考慮提起反訴,依對方過失比例請求賠償。

四、和解協商建議

(一)和解優點

和解可節省訴訟時間及費用,避免訴訟風險,儘速解決紛爭。

(二)和解談判策略

  1. 先取得鑑定報告,以客觀鑑定結果作為協商基礎。

  2. 依過失比例分擔,參考鑑定結果提出合理分擔方案。

  3. 爭取保險理賠,協調由雙方保險公司處理。

  4. 若需自行負擔,可協商分期給付。

(三)和解注意事項

和解書應載明雙方過失比例、賠償金額及給付方式、拋棄其他請求權之約定。和解後應確實履行,避免再生爭議。

五、其他建議

(一)釐清僱傭關係

確認事故發生時是否仍為公司員工及是否執行職務中。若為執行職務,可請求公司協助處理或分擔賠償。

(二)尋求法律協助

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處理訴訟,律師可協助撰寫答辯狀、出庭應訊、和解協商,保障當事人權益。若經濟困難,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協助。

(三)保留證據

保留所有與對方或保險公司之聯絡紀錄,包括通話紀錄、簡訊、電子郵件等,證明已盡通知義務,對方保險公司未回應。

肆、結論

關於本案車禍事故,考量當事人可能有並排停車之違規行為,然對方後車追撞,未注意車前狀況,應負較大過失責任。建議當事人立即蒐集所有相關證據,申請車禍鑑定以客觀鑑定結果作為責任判斷依據,確認保險理賠情形,爭取保險給付。於訴訟上應主張過失相抵,依民法第217條請求減輕賠償金額,並可考量主張前公司應依民法第188條負連帶賠償責任。建議積極尋求和解,依過失比例合理分擔損害,並委任律師協助,保障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依實際證據及法院認定為準,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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