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燈直行聽到碰撞聲,被控肇事逃逸但我沒撞到人,怎麼辦?

機車綠燈直行聽後方有碰撞聲,回頭看到他人機車與別機車碰撞,卻被告肇事逃逸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騎乘機車於綠燈時直行通過路口,行進間聽聞後方傳來碰撞聲響,回頭察看發現後方有兩輛機車發生碰撞事故。然當事人卻遭指控涉嫌肇事逃逸。

貳、法律分析

一、肇事逃逸罪之構成要件

依據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之構成要件包括:

(1)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2)發生交通事故

(3)致人死傷

(4)行為人有逃逸行為

(5)行為人與事故間具有因果關係

二、本案關鍵爭點

(一)是否為「肇事者」

根據案情描述,當事人係:

  • 綠燈直行通過路口(具有用路權)
  • 聽聞後方碰撞聲
  • 回頭看見「他人機車與別機車」碰撞

分析:

(1)碰撞發生於當事人「後方」,且當事人已通過路口

(2)碰撞係發生在「其他兩輛機車之間」

(3)無證據顯示當事人之機車與任何車輛有接觸或碰撞

本案中,若當事人機車並無與他車碰撞,應不符合「發生交通事故」之要件,因其並非事故當事人。

(二)是否有「逃逸」義務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刑法第185條之4所稱「逃逸」,係指:

  • 肇事者本人
  • 對於自己所肇之事故
  • 未為必要之救護或報警處置
  • 即行離去現場

本案分析:

(1)當事人並非肇事者,應無停留義務

(2)當事人已通過路口,繼續行駛屬正常行為

(3)事故發生於後方,當事人無從預見或防止

三、舉證責任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檢察官應證明:

(1)當事人之機車確實與事故有關

(2)當事人之駕駛行為與事故間有因果關係

(3)當事人知悉或可得而知發生事故

(4)當事人有逃逸之故意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處置

(1)保持冷靜,配合調查

  • 主動說明當時情況
  • 強調自己係綠燈直行,具有用路權
  • 說明事故發生於後方,非自己所肇

(2)蒐集有利證據

  • 調閱路口監視器畫面(證明行車路線及碰撞位置)
  • 檢查自己機車是否有碰撞痕跡
  • 尋找目擊證人
  • 調閱行車記錄器(如有裝設)

(3)製作完整陳述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0條規定:「被告對於犯罪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並其所陳述有利之事實與指出證明之方法,應於筆錄內記載明確。」

建議詳細記錄:

  • 當時行車路線
  • 聽到碰撞聲的時間點
  • 回頭所見之情況
  • 自己機車無碰撞痕跡

二、法律程序因應

(一)偵查階段

(1)委任律師

  • 建議儘速委任刑事辯護律師
  • 由律師陪同製作筆錄
  • 避免不利陳述

(2)提出證據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28條至第133條關於搜索及扣押之規定,可向檢察官聲請:

  • 調閱監視器畫面
  • 勘驗機車有無碰撞痕跡
  • 傳喚目擊證人

(3)法律主張

  • 主張非肇事當事人
  • 主張無肇事逃逸之故意
  • 請求不起訴處分

(二)如遭起訴

(1)準備答辯狀

  • 詳述案發經過
  • 提出證據清單
  • 主張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

(2)聲請調查證據

  • 聲請勘驗現場
  • 聲請鑑定機車碰撞痕跡
  • 聲請傳喚證人

三、具體抗辯理由

(1)欠缺肇事要件

  • 當事人機車未與任何車輛碰撞
  • 事故係發生於其他兩輛機車之間
  • 當事人非事故當事人

(2)欠缺因果關係

  • 當事人之駕駛行為與事故無關
  • 當事人係綠燈直行,具有用路權
  • 事故發生於後方,與當事人行為無關

(3)欠缺逃逸故意

  • 當事人不知自己涉及事故
  • 繼續行駛係正常駕駛行為
  • 無停留義務

(4)證據不足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檢方應負舉證責任:

  • 無證據證明當事人機車有碰撞
  • 無證據證明因果關係
  • 應推定當事人無罪

四、預防性建議

(1)保存證據

  • 保持機車現狀(如無碰撞痕跡)
  • 拍照存證
  • 保存當日行車記錄

(2)避免不利陳述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0條至第100-3條關於訊問之規定:

  • 不要承認不確定之事實
  • 不要臆測事故原因
  • 堅持客觀事實陳述
  • 必要時可請求律師陪同

(3)積極配合調查

  • 主動提供有利證據
  • 配合勘驗程序
  • 展現誠意

肆、結論

依據現有案情描述,考量當事人應不構成肇事逃逸罪,理由如下:

(1)非肇事當事人:碰撞發生於「他人機車與別機車」之間,當事人機車並未涉入碰撞。

(2)具有用路權:當事人係綠燈直行,依法具有用路權。

(3)無逃逸義務:既非肇事者,應無停留處理之義務,繼續行駛屬正常駕駛行為。

(4)欠缺犯罪故意:當事人不知自己涉及事故,無逃逸之故意。

(5)證據裁判原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建議:

  • 立即委任律師協助處理
  • 積極蒐集有利證據(特別是監視器畫面)
  • 主張不符合肇事逃逸罪構成要件
  • 爭取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

本意見書係依據提供之案情描述進行初步分析,實際法律責任仍需視完整事證及司法機關調查結果而定。建議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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