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騎乘機車於綠燈時直行通過路口,行進間聽聞後方傳來碰撞聲響,回頭察看發現後方有兩輛機車發生碰撞事故。然當事人卻遭指控涉嫌肇事逃逸。
依據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之構成要件包括:
(1)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2)發生交通事故
(3)致人死傷
(4)行為人有逃逸行為
(5)行為人與事故間具有因果關係
根據案情描述,當事人係:
分析:
(1)碰撞發生於當事人「後方」,且當事人已通過路口
(2)碰撞係發生在「其他兩輛機車之間」
(3)無證據顯示當事人之機車與任何車輛有接觸或碰撞
本案中,若當事人機車並無與他車碰撞,應不符合「發生交通事故」之要件,因其並非事故當事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刑法第185條之4所稱「逃逸」,係指:
本案分析:
(1)當事人並非肇事者,應無停留義務
(2)當事人已通過路口,繼續行駛屬正常行為
(3)事故發生於後方,當事人無從預見或防止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檢察官應證明:
(1)當事人之機車確實與事故有關
(2)當事人之駕駛行為與事故間有因果關係
(3)當事人知悉或可得而知發生事故
(4)當事人有逃逸之故意
(1)保持冷靜,配合調查
(2)蒐集有利證據
(3)製作完整陳述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0條規定:「被告對於犯罪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並其所陳述有利之事實與指出證明之方法,應於筆錄內記載明確。」
建議詳細記錄:
(1)委任律師
(2)提出證據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28條至第133條關於搜索及扣押之規定,可向檢察官聲請:
(3)法律主張
(1)準備答辯狀
(2)聲請調查證據
(1)欠缺肇事要件
(2)欠缺因果關係
(3)欠缺逃逸故意
(4)證據不足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檢方應負舉證責任:
(1)保存證據
(2)避免不利陳述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0條至第100-3條關於訊問之規定:
(3)積極配合調查
依據現有案情描述,考量當事人應不構成肇事逃逸罪,理由如下:
(1)非肇事當事人:碰撞發生於「他人機車與別機車」之間,當事人機車並未涉入碰撞。
(2)具有用路權:當事人係綠燈直行,依法具有用路權。
(3)無逃逸義務:既非肇事者,應無停留處理之義務,繼續行駛屬正常駕駛行為。
(4)欠缺犯罪故意:當事人不知自己涉及事故,無逃逸之故意。
(5)證據裁判原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建議:
本意見書係依據提供之案情描述進行初步分析,實際法律責任仍需視完整事證及司法機關調查結果而定。建議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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