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地分割後,一方未經同意擅自改電錶用戶名義,這樣算侵權嗎?

共同持有分地,但已分割好,電錶在b地號,但是a未經同意線上申請更改電錶用戶與地址,b用戶打去台電,台電請b帶相關文件證明,這樣a算侵權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共同持有土地經分割後,原電錶設置於B地號,A地號所有權人未經B地號所有權人同意,逕自線上向台灣電力公司申請變更電錶用戶名義及地址。B地號所有權人發現後向台電反映,台電要求B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爭議焦點在於A之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一)所有權之侵害

依民法第767條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電錶設置於B地號土地上,該電力設備及其使用權應屬B地號所有權人之權利範圍。A未經同意變更電錶用戶,應屬對B所有權之妨害行為。

(二)侵權行為之成立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本案中:

  • 加害行為:A未經同意擅自變更電錶用戶名義及地址
  • 故意或過失:A明知電錶在B地號卻仍申請變更,應具有故意或至少有過失
  • 權利受侵害:B對其土地上設置之電錶使用權受到侵害
  • 損害:B可能因此產生電費爭議、使用權受妨害等損害
  • 因果關係:損害係因A之變更行為所致

綜合上述要件,A之行為應成立民法侵權行為。

(三)不當得利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若A變更用戶名義後使用該電錶用電,而電錶設置於B之土地上,A可能構成不當得利,應返還因此所受之利益。

二、刑事責任

本案若涉及刑事責任,需視A在申請變更過程中是否有偽造文書或詐欺等行為。然而,根據提供之法律條文,相關刑法條文主要規範偽造貨幣、有價證券及妨害國交等犯罪類型,與本案情節較無直接關聯。

(一)偽造文書罪之可能性

本案若A在申請過程中偽造B之同意書或相關文件,可能涉及刑法偽造文書相關規定。惟提供之法條中,刑法第165條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此條文係針對妨害刑事案件證據之行為,與本案情節不同。

刑法第169條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此條文係針對誣告行為,亦與本案情節不符。

(二)詐欺罪之可能性

若A以不實資訊向台電申請變更,使台電陷於錯誤而為變更,可能涉及詐欺相關規定。惟提供之法條中未包含刑法詐欺罪條文,無法據此進行分析。

(三)小結

考量本案情節及提供之法律條文,A之行為在刑事責任部分,若有偽造文書或詐欺情形,可能涉及相關刑事責任,惟需視具體事證及完整法條規定而定,建議進一步諮詢專業律師評估。

三、契約關係之分析

電力供應契約係存在於用戶與台電之間,電錶設置地點之所有權人對該設施具有管理權。A未經B同意變更,違反誠信原則,且可能使B陷於不利地位,應屬不當。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處置

(一)蒐集證據

  • 保存土地登記謄本,證明B地號所有權
  • 向台電調閱電錶變更申請資料
  • 拍攝電錶設置位置照片
  • 保存與A之通訊紀錄(若有)

(二)向台電主張權利

  • 攜帶土地所有權狀、身分證明文件至台電營業處
  • 主張電錶設置於B地號,要求回復原用戶名義
  • 請台電提供A申請變更之相關文件

二、民事救濟途徑

(一)發函警告

  • 委請律師發存證信函予A
  • 要求A立即停止侵害行為
  • 限期回復電錶用戶名義

(二)提起民事訴訟

若A不配合回復原狀,建議考慮提起民事訴訟:

  • 所有權妨害排除請求:依民法第767條請求排除妨害
  • 損害賠償請求:依民法第184條請求賠償損害
  •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若A已使用電力,依民法第179條請求返還利益
  • 聲請假處分:防止A繼續使用該電錶

三、刑事救濟途徑

(一)評估提告可行性

建議先確認A在申請變更過程中是否有偽造文件或詐欺等具體違法行為,再評估是否提起刑事告訴。若有相關事證,可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提告之可行性。

(二)向警察機關或地檢署提告

若經評估後認為有提告必要,應:

  • 準備相關證據資料
  • 撰寫刑事告訴狀
  • 至警察局報案或直接向地檢署遞狀

四、協商解決

(一)嘗試溝通

建議優先與A溝通,了解其變更電錶之原因。若係誤會或疏失,要求其配合回復,可能較為迅速解決爭議。

(二)調解程序

若溝通無效,可考慮:

  • 向鄉鎮市區公所聲請調解
  • 或向法院聲請調解
  • 達成協議後具有執行力

五、預防措施

(一)與台電建立聯繫

  • 向台電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
  • 要求未來任何變更需經所有權人同意

(二)土地使用協議

若A、B間有其他土地使用關係,應簽訂書面協議,明確約定電力設施使用及管理方式,避免日後爭議。

六、注意事項

(一)時效問題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
  • 刑事告訴權:自知悉犯人時起6個月內

(二)舉證責任

  • B應證明電錶設置於其土地上
  • B應證明A未經同意擅自變更
  • 損害賠償部分應證明實際損害

肆、結論

關於A未經B同意擅自變更電錶用戶名義及地址之行為,依民法第184條及第767條規定,應成立侵權行為。該行為侵害B對其土地上電力設施之管理權及使用權,B得請求排除妨害並請求損害賠償。

建議B優先採取以下步驟:

(1)立即向台電主張權利,提供所有權證明文件 (2)發函警告A停止侵害並回復原狀 (3)若A不配合,可考慮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排除妨害及損害賠償 (4)視A申請變更時是否有偽造文書或詐欺情形,評估是否提起刑事告訴

本案情節明確,B之權利受侵害事實清楚,透過適當法律途徑應可有效維護權益。惟具體個案處理仍應視實際證據及情況調整策略,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更完整之法律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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