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宴會館賓客集體食物中毒,餐廳拒賠又態度惡劣,我該怎麼辦?

我在一家婚宴會館舉辦婚禮,在婚禮結束後,很多的賓客紛紛有上吐下瀉的症狀,與餐廳協商,餐廳都無具體的針對當天的食物提出解釋外,還在協商的過程當中不尊重,請問該如何處理比較好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婚宴會館舉辦婚禮,婚禮結束後多位賓客出現上吐下瀉症狀。當事人與餐廳協商時,餐廳未就當天食物提出具體解釋,且協商過程中態度不佳。當事人尋求法律救濟途徑。

貳、法律分析

一、契約關係之認定

當事人與婚宴會館間應成立餐飲服務契約,屬於民法上之承攬或委任契約性質。餐廳負有提供符合衛生安全標準餐飲之義務。

二、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本案涉及消費關係,應優先適用消費者保護法:

(一)企業經營者之責任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條第1項規定:「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本案餐廳提供之餐飲服務應確保消費者飲食安全。

若因餐飲問題導致賓客身體不適,餐廳可能需負相關責任。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企業經營者於有事實足認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安全與健康之虞時,應即回收該批商品或停止其服務。但企業經營者所為必要之處理,足以除去其危害者,不在此限。」餐廳若未能證明其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可能應負賠償責任。

(二)損害賠償責任之限制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0-1條規定:「本節所定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或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若契約中有限制或免除責任之條款,該條款應屬無效。

(三)定型化契約之審查

若婚宴契約屬定型化契約,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同條第2項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若契約條款有不合理限制消費者權利之情形,該條款可能無效。

(四)舉證責任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1條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主張符合本節規定之事實者,就其事實負舉證責任。」餐廳若主張其已盡相關義務,應由餐廳負舉證責任。

三、民事責任

(一)契約責任

當事人與餐廳間之餐飲服務契約,餐廳應提供符合約定品質及衛生安全之餐飲。若餐飲品質有瑕疵導致賓客身體不適,餐廳可能構成債務不履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侵權行為責任

若餐廳因故意或過失,提供不衛生食品,不法侵害賓客之健康權,可能構成侵權行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損害賠償範圍

賓客因食用問題食品導致健康受損,可能得請求:

  1. 醫療費用
  2. 勞動能力減少之損失
  3. 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
  4. 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

四、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餐廳若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除民事責任外,主管機關(衛生局)可依法裁罰,甚至移送刑事偵辦。

五、舉證責任

(一)因果關係之證明

需證明賓客之症狀與婚宴食品間具有因果關係,建議:

  1. 收集賓客就醫紀錄
  2. 保留當日菜單、食物樣本(若有)
  3. 統計發病賓客人數及症狀
  4. 申請衛生單位稽查

(二)消費者保護法之舉證責任減輕

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企業經營者須證明其無過失,對消費者較為有利。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處置(證據保全)

(1)收集證據

  • 請所有不適賓客保留就醫收據、診斷證明書
  • 統計受害賓客名單、聯絡方式及症狀
  • 保留婚宴契約書、菜單、收據等文件
  • 拍攝保留當日食物照片(若有剩餘)

(2)通報主管機關

  • 向當地衛生局通報食品中毒事件
  • 申請衛生單位進行稽查及採樣檢驗
  • 取得官方檢驗報告作為證據

(3)就醫檢查

  • 建議所有不適賓客儘速就醫
  • 保留糞便或嘔吐物檢體供檢驗
  • 取得醫療診斷證明因果關係

二、協商階段

(1)發函存證

  • 以存證信函正式通知餐廳
  • 載明事實經過、受害情形
  • 要求餐廳提出說明及賠償方案
  • 設定合理回覆期限(如7至14日)

(2)協商重點

  • 要求餐廳提供當日食材來源、保存紀錄
  • 要求餐廳說明衛生管理措施
  • 提出具體賠償金額(醫療費用加精神慰撫金)
  • 要求書面道歉

(3)調解程序

若協商不成,可申請:

  • 消費爭議調解(向消保官或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請)
  •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 調解成立具有執行力,程序簡便快速

三、訴訟階段

若協商、調解均無法達成共識:

(1)提起民事訴訟

  • 依消費者保護法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 請求項目可能包括:
  • 醫療費用(實支實付)
  • 精神慰撫金
  • 訴訟費用

(2)集體訴訟

  • 可結合多位受害賓客共同提告
  • 或由消費者保護團體提起團體訴訟
  • 增加談判籌碼

(3)刑事告訴

若衛生單位檢驗確認食品有問題:

  • 可告發餐廳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 若造成嚴重後果,可能涉及刑法過失傷害罪

四、求償金額估算

(1)財產上損害

  • 醫療費用:依實際單據計算
  • 看護費用:若有需要
  • 工作損失:因病無法工作之薪資損失
  • 交通費用:就醫往返費用

(2)非財產上損害

  • 精神慰撫金:視情節輕重而定
  • 婚禮受影響之損害:可另行主張

五、時效注意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內
  • 消費者保護法請求權:同上
  • 建議儘速處理,避免證據滅失及時效消滅

肆、結論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消費者保護法及民事侵權責任,建議當事人:

(1)優先採取協商途徑,但須以存證信函等書面方式保留證據

(2)同步進行證據收集,包括就醫紀錄、衛生單位檢驗報告等

(3)善用消費者保護法優勢,包括舉證責任減輕、訴訟費用減免等

(4)考慮集體求償,結合其他受害賓客共同主張權利,增加談判力量

(5)必要時尋求專業協助,委任律師處理複雜法律程序

(6)注意時效規定,儘速採取法律行動

本案餐廳除民事賠償責任外,若經查證確有違反食品衛生法規,尚有行政罰鍰甚至刑事責任。建議當事人積極主張權利,維護自身及賓客之合法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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