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婚宴會館舉辦婚禮,在婚禮結束後,很多的賓客紛紛有上吐下瀉的症狀,與餐廳協商,餐廳都無具體的針對當天的食物提出解釋外,還在協商的過程當中不尊重,請問該如何處理比較好
當事人於婚宴會館舉辦婚禮,婚禮結束後多位賓客出現上吐下瀉症狀。當事人與餐廳協商時,餐廳未就當天食物提出具體解釋,且協商過程中態度不佳。當事人尋求法律救濟途徑。
當事人與婚宴會館間應成立餐飲服務契約,屬於民法上之承攬或委任契約性質。餐廳負有提供符合衛生安全標準餐飲之義務。
本案涉及消費關係,應優先適用消費者保護法:
(一)企業經營者之責任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條第1項規定:「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本案餐廳提供之餐飲服務應確保消費者飲食安全。
若因餐飲問題導致賓客身體不適,餐廳可能需負相關責任。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企業經營者於有事實足認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安全與健康之虞時,應即回收該批商品或停止其服務。但企業經營者所為必要之處理,足以除去其危害者,不在此限。」餐廳若未能證明其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可能應負賠償責任。
(二)損害賠償責任之限制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0-1條規定:「本節所定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或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若契約中有限制或免除責任之條款,該條款應屬無效。
(三)定型化契約之審查
若婚宴契約屬定型化契約,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同條第2項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若契約條款有不合理限制消費者權利之情形,該條款可能無效。
(四)舉證責任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1條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主張符合本節規定之事實者,就其事實負舉證責任。」餐廳若主張其已盡相關義務,應由餐廳負舉證責任。
(一)契約責任
當事人與餐廳間之餐飲服務契約,餐廳應提供符合約定品質及衛生安全之餐飲。若餐飲品質有瑕疵導致賓客身體不適,餐廳可能構成債務不履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侵權行為責任
若餐廳因故意或過失,提供不衛生食品,不法侵害賓客之健康權,可能構成侵權行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損害賠償範圍
賓客因食用問題食品導致健康受損,可能得請求:
餐廳若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除民事責任外,主管機關(衛生局)可依法裁罰,甚至移送刑事偵辦。
(一)因果關係之證明
需證明賓客之症狀與婚宴食品間具有因果關係,建議:
(二)消費者保護法之舉證責任減輕
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企業經營者須證明其無過失,對消費者較為有利。
(1)收集證據
(2)通報主管機關
(3)就醫檢查
(1)發函存證
(2)協商重點
(3)調解程序
若協商不成,可申請:
若協商、調解均無法達成共識:
(1)提起民事訴訟
(2)集體訴訟
(3)刑事告訴
若衛生單位檢驗確認食品有問題:
(1)財產上損害
(2)非財產上損害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消費者保護法及民事侵權責任,建議當事人:
(1)優先採取協商途徑,但須以存證信函等書面方式保留證據
(2)同步進行證據收集,包括就醫紀錄、衛生單位檢驗報告等
(3)善用消費者保護法優勢,包括舉證責任減輕、訴訟費用減免等
(4)考慮集體求償,結合其他受害賓客共同主張權利,增加談判力量
(5)必要時尋求專業協助,委任律師處理複雜法律程序
(6)注意時效規定,儘速採取法律行動
本案餐廳除民事賠償責任外,若經查證確有違反食品衛生法規,尚有行政罰鍰甚至刑事責任。建議當事人積極主張權利,維護自身及賓客之合法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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