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8年感情破裂要離婚,子女監護權和財產怎麼分配?

我與配偶結婚8年,近期因感情破裂想辦理離婚,但對於子女監護權、財產分配不清楚,請問該如何進行?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與配偶結婚8年,因感情破裂欲辦理離婚,惟對於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及夫妻財產分配事宜尚未釐清,需要了解離婚程序及相關權益保障。

貳、法律分析

一、離婚程序選擇

依據民法規定,我國離婚制度分為三種途徑:

(一) 協議離婚(兩願離婚)

法律依據

  • 民法第1049條規定:「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
  • 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適用情況:雙方均有離婚意願且能達成共識

程序要件

  1. 以書面訂立離婚協議書
  2. 需有2位以上離婚證人簽名
  3. 共同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優點:程序簡便快速,若證件齊全僅需數十分鐘即可完成

注意事項:應事先就監護權、財產分配、扶養費等事項詳細約定,避免日後爭議

(二) 調解離婚

法律依據

  • 民法第1052-1條規定:「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適用情況:雙方有離婚意願但對條件有爭議,或擔心對方事後反悔

程序要件

  1. 向法院聲請調解
  2. 在調解委員主持下達成離婚共識
  3. 法院製作「離婚調解筆錄」(具判決同等效力)
  4. 法院直接通知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優點:有公正第三方主持,調解筆錄具強制執行力,較有保障

(三) 裁判離婚(訴訟離婚)

法律依據

  • 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 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適用情況:配偶不同意離婚或雙方無法達成共識

離婚事由

  1. 法定十大事由(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虐待、惡意遺棄等)
  2. 重大事由條款(第1052條第2項):「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程序

  1. 提起離婚訴訟
  2. 先進行調解程序
  3. 調解不成立後進入訴訟程序
  4. 法院判決(可上訴)

時程:通常需時1年至1年半

本案建議:因當事人提及「感情破裂」,若雙方仍有溝通空間,建議優先考慮協議離婚或調解離婚,可節省時間與費用。若配偶不同意離婚,則可能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重大事由」條款提起訴訟。

二、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親權)

(一) 協議取得監護權

依據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雙方可自行協商決定:

  • 單獨監護:由一方單獨行使親權
  • 共同監護:雙方共同行使親權

(二) 法院裁判監護權

若無法達成協議,法院將依據「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判斷。

依據民法第1055-1條第1項規定:「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程序:依據民法第1055-1條第2項規定:「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法院會指派社工或家事調查官進行訪視,製作調查報告供法官參考。

(三) 相關權利義務

  1. 探視權:依據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未取得監護權之一方仍有探視子女之權利。

  2. 扶養費

  •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均負扶養義務
  • 未取得監護權之一方仍需支付扶養費
  • 金額可協議或由法院酌定
  1. 改定監護權:依據民法第1055條第3項規定:「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三、夫妻財產分配

(一) 確認財產制種類

我國夫妻財產制分為:

  1. 法定財產制:婚前未特別約定者,自動適用
  2. 約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

本案推定:若當事人婚前未特別約定,應適用法定財產制。

(二) 法定財產制之剩餘財產分配

依據民法第1030-1條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後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不在此限。

計算方式

  1. 婚後財產扣除婚後債務 = 剩餘財產
  2. 雙方剩餘財產差額之半數,由剩餘財產較少之一方請求分配

不列入分配之財產

  • 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 慰撫金

舉例說明

先生婚後財產:800萬元(扣除債務後) 太太婚後財產:200萬元(扣除債務後) 差額:(800萬-200萬)÷2 = 300萬元 → 太太可向先生請求300萬元之剩餘財產分配


#### (三) 特別注意事項

1. **財產調查**:建議於離婚前先調查配偶財產狀況,避免對方脫產
2. **舉證責任**:需證明財產為婚後取得
3. **時效**: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自知悉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2年內行使

### 四、贍養費

#### (一) 請求要件

依據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須同時符合以下三要件:
1. 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
2. 請求方對離婚無過失
3. 被請求方有給付能力

#### (二) 本案分析

若當事人係因「感情破裂」而離婚,通常較難認定何方有過失,故請求贍養費可能有困難。但仍可視具體情況(如經濟能力懸殊)向法院主張。

## 參、處理建議

### 一、立即應辦事項

#### (一) 蒐集相關證據與資料

1. **財產證明文件**:
- 雙方薪資證明、存款明細
- 不動產權狀、車輛行照
- 投資理財資料
- 債務證明

2. **子女相關資料**:
- 平日照顧情形之證據(照片、影片、證人)
- 子女就學、就醫紀錄
- 親子互動紀錄

3. **婚姻狀況證據**(若需訴訟):
- 感情破裂之具體事證
- 溝通紀錄(LINE、簡訊、email)
- 分居事實證明

#### (二) 財產保全措施

若擔心配偶脫產,可考慮:
- 聲請假扣押、假處分
- 調查配偶財產狀況

### 二、分階段處理建議

#### 第一階段:溝通協商(建議期限:1-2個月)

1. **與配偶溝通離婚意願**
- 確認雙方是否都同意離婚
- 初步討論監護權、財產分配意向

2. **諮詢專業律師**
- 了解自身權益
- 評估各種方案之優劣
- 取得離婚協議書範本

3. **若雙方有共識**:
- 詳細討論並擬定離婚協議書內容
- 尋找2位離婚證人
- 準備辦理協議離婚

#### 第二階段:調解程序(若協商不成,建議期限:2-3個月)

1. **向法院聲請調解**
- 準備調解聲請狀
- 整理財產清單及監護權主張理由

2. **參與調解程序**
- 在調解委員協助下達成共識
- 確認調解筆錄內容

3. **完成離婚登記**

#### 第三階段:訴訟程序(若調解不成,預估時間:1-1.5年)

1. **委任律師提起離婚訴訟**
- 撰寫離婚訴狀
- 主張民法第1052條第2項重大事由

2. **配合訴訟程序**
- 出席調解庭
- 參與言詞辯論庭
- 配合社工訪視(監護權案件)

3. **等待判決**
- 評估是否上訴

### 三、各項權益爭取策略

#### (一) 監護權爭取要點

**若欲爭取監護權,應強調**:
1. 過去主要照顧者身分
2. 穩定之經濟能力與居住環境
3. 良好之親子互動關係
4. 完善之照顧計畫
5. 願意協助他方探視之態度

**應避免**:
- 阻撓他方探視
- 在子女面前詆毀他方
- 情緒失控之行為

#### (二) 財產分配爭取要點

1. 詳細清查婚後財產
2. 保留婚前財產證明(避免被誤認為婚後財產)
3. 注意配偶脫產行為
4. 若有家務勞動貢獻,可主張酌增分配比例

#### (三) 扶養費協商要點

參考標準:
- 子女實際需求(學費、生活費、醫療費等)
- 雙方經濟能力
-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各地區平均消費支出

建議金額:每月新台幣10,000-30,000元(視子女年齡及雙方經濟狀況調整)

### 四、費用評估

#### (一) 協議離婚
- 離婚協議書代撰:約20,000元
- 戶政規費:約80元
- 律師諮詢費:每小時2,000-6,000元

#### (二) 調解/訴訟離婚
- 單純離婚訴訟:60,000元起
- 離婚+監護權:80,000-120,000元
- 離婚+監護權+財產分配:120,000-250,000元
- 裁判費:依訴訟標的計算

### 五、其他注意事項

#### (一) 離婚後可申請之補助

若符合「特殊境遇家庭」資格,可申請:
- 緊急生活扶助
- 子女生活津貼
- 子女教育補助
- 兒童托育津貼
- 法律訴訟補助等

#### (二) 時效提醒

-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2年時效
- 扶養費請求:無時效限制
- 贍養費請求:依判決確定

#### (三) 心理調適

離婚過程可能伴隨情緒壓力,建議:
- 尋求親友支持
- 必要時諮詢心理諮商
- 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

## 肆、結論

考量當事人因感情破裂欲辦理離婚,建議採取以下步驟:

1. **優先嘗試協議離婚**:若雙方仍有溝通空間,協議離婚應為最快速經濟之途徑
2. **詳細約定權利義務**:關於監護權、探視權、扶養費、財產分配等事項應明確約定於離婚協議書中
3. **必要時尋求專業協助**:建議委任律師可確保權益,避免日後爭議
4. **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優先**:監護權安排應考量子女需求,而非僅以大人立場思考

若配偶不同意離婚或無法達成共識,可能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重大事由」提起離婚訴訟,惟需有充分證據證明婚姻確已破裂且難以維持。

建議當事人儘速諮詢專業離婚律師,以保障自身及子女權益。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需視實際情況調整策略。如需進一步協助,歡迎預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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