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將車輛出借予友人使用,該友人駕駛時因酒駕違規遭警方扣留車牌。車主詢問是否可申請取回車牌,理由為酒駕行為非車主所為。本案涉及車輛所有權人與實際違規駕駛人不同之情形,需釐清車主權利義務及取回車牌之法律程序。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汽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駕車者,處新臺幣15,000元以上90,000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本條規範之處罰對象為「駕駛人」,針對駕駛執照之吊扣應屬對實際違規駕駛人之處分。
同條例第35條第8項規定,汽車所有人明知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此條文明確區分「駕駛人」與「汽車所有人」之責任,僅在所有人「明知」且「不予禁止」之情形下,始對所有人之車牌為吊扣處分。
本案關鍵在於車主是否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8項「明知而不予禁止」之要件。若車主出借車輛時:
(1)不知借車人有酒駕之意圖或習慣 (2)已盡合理注意義務提醒借車人遵守交通規則 (3)無從預見或防止借車人之酒駕行為
則車主應不符合「明知而不予禁止」之構成要件,不應對車主之車牌為吊扣處分。
車主對車輛及車牌享有所有權,此為憲法保障之財產權。車牌雖為行政管理之工具,但仍屬車主合法持有使用之財產。在車主本身未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之情形下,其車牌不應受到不當限制。
行政機關對人民財產權之限制,應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若車主不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8項之處罰要件,對其車牌之扣留即欠缺法律依據,車主有權請求返還。
車主與借車人間之借車關係,在民法上可能成立使用借貸或無償委任等契約關係。借車人應依約定或依誠信原則使用車輛,不得為違法行為。借車人因酒駕導致車輛或車牌遭扣留,應屬違反契約義務或侵害車主權利之行為。
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之責任。」借車人因酒駕導致車主之車牌遭扣留,致車主無法使用車輛,應構成對車主財產權之侵害。
車主因此所受之損害可能包括:
(1)無法使用車輛期間之替代交通費用 (2)因無法使用車輛所生之營業損失或其他經濟損失 (3)為取回車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4)其他可歸責於借車人之相關損害
車主可依民法第184條規定向借車人請求損害賠償。
本案雖涉及車輛之使用,但借車人之酒駕行為並非基於車主之授權或代理關係。民法第110條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此係規範代理關係之法律效果。本案借車人係以自己名義駕駛,非以車主代理人身分行為,故無代理關係之適用。
民法第1003條關於夫妻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之規定,亦與本案無涉。
車主應主動向承辦之交通裁決機關說明實際情況,提供以下證明:
(1)實際駕駛人為借車友人之證據(如借車紀錄、通訊軟體對話等) (2)車主當時不在現場之證明(如工作證明、其他地點之活動紀錄等) (3)車主不知借車人將為酒駕行為之相關事證 (4)車主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之說明
若交通裁決機關認定車主不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8項之處罰要件,應撤銷或不為吊扣車牌之處分,並返還已扣留之車牌。
若交通裁決機關拒絕返還,車主可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提起訴願,對訴願決定不服者,得提起行政訴訟。
如前述,車主可依民法第184條規定向借車人請求損害賠償。建議車主保留以下證據:
(1)借車之相關紀錄及通訊內容 (2)車牌遭扣留之相關文件 (3)因無法使用車輛所生損害之證明(如替代交通費用收據、營業損失證明等) (4)為取回車牌所支出費用之單據
(一)聯繫交通裁決機關
建議車主立即聯繫承辦之交通裁決機關,說明實際駕駛人為借車友人,並詢問取回車牌所需之文件及程序。應確認是否需要借車人到場說明或提供書面證明。
(二)準備相關證明文件
車主應準備以下文件:
(三)與借車人溝通
建議車主與借車人溝通,請其配合說明實際情況,必要時請借車人出具書面說明或到場作證。同時應與借車人討論後續責任歸屬及賠償事宜。
(一)申請取回車牌
向交通裁決機關提出申請時,應以書面方式為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若機關要求補正資料,應於期限內補正。
(二)救濟途徑
若交通裁決機關拒絕返還車牌或為不利之處分,車主可依序採取以下救濟途徑:
(三)民事求償
若與借車人無法達成和解,車主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建議先以存證信函通知借車人,載明請求賠償之項目及金額,給予合理期限回應。若借車人不予理會,再循司法途徑處理。
(一)建立借車規範
建議車主日後出借車輛時,應與借車人簽訂書面借車協議,明確約定:
(二)謹慎評估借車對象
出借車輛前應評估借車人之信用及駕駛習慣,對於有不良紀錄或不當駕駛習慣者,應審慎考慮是否出借。必要時可婉拒出借請求。
(三)保留借還車紀錄
每次借車及還車時,建議以通訊軟體或其他方式留下紀錄,包括借車時間、還車時間、車輛狀況等,以備日後發生糾紛時作為證據。
(一)保持理性溝通
與借車人溝通時應保持理性,避免情緒化言語或過度騷擾。依據民法第18條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過度之催討行為可能構成對他人人格權之侵害。
(二)保留相關證據
所有與本案相關之文件、通訊紀錄均應妥善保存,包括:
(三)尋求專業協助
若情況複雜或遭遇困難,建議尋求律師專業協助。律師可協助評估案件勝算、撰寫相關法律文件、代理出席相關程序等。
關於車主申請取回因借車人酒駕而遭扣留之車牌一事,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吊扣車牌之要件為車主「明知」駕駛人有酒駕情形而「不予禁止」。若車主不知借車人將為酒駕行為,且已盡合理注意義務,應不符合該條處罰要件,車主有權請求返還車牌。
建議車主立即聯繫交通裁決機關說明實際情況,並準備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取回車牌。若機關拒絕返還,可循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救濟。同時,車主可依民法第184條規定向借車人請求因車牌遭扣留所生之損害賠償。
為避免日後發生類似糾紛,建議車主出借車輛時應簽訂書面協議,明確約定使用規範及責任歸屬,並謹慎評估借車對象,保留借還車紀錄。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如有疑問或需要進一步協助,建議尋求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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