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膜店倒閉沒完成服務也沒給保固卡,我能告他什麼罪?

包膜店家倒閉,未依約提供原廠膜料包膜,也未依約提出原廠保固卡,請有鍍膜洗車等服務尚未完成,請問我可以告店家什麼?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消費者於包膜店家消費,店家承諾提供原廠膜料包膜服務及原廠保固卡,並包含鍍膜洗車等後續服務。惟店家現已倒閉,未依約履行下列義務:

(1)未使用原廠膜料進行包膜 (2)未提供原廠保固卡 (3)鍍膜洗車等服務尚未完成

消費者欲了解可對店家主張之法律責任及救濟途徑。

貳、法律分析

一、契約關係之成立與效力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本案中消費者與店家間就包膜服務、原廠膜料使用、保固卡提供及鍍膜洗車等服務內容達成合意,雙方之服務契約應已合法成立。店家負有依約提供服務之給付義務。

二、債務不履行之民事責任

(一)給付不能之責任

店家倒閉導致無法繼續提供約定之服務,應屬給付不能之情形。依民法第225條第1項規定:「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然店家倒閉若係因經營不善等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致,則不得主張免除給付義務。

若給付不能係可歸責於店家,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消費者應得請求損害賠償。

(二)不完全給付之責任

關於店家未使用原廠膜料及未提供原廠保固卡部分,應屬給付內容有瑕疵之不完全給付。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同條第2項並規定:「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本案店家承諾使用原廠膜料卻未履行,可能構成不完全給付,消費者應得依上開規定行使權利並請求損害賠償。

(三)給付遲延之責任

關於鍍膜洗車等服務未完成部分,若已逾約定期限,依民法第229條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店家應負給付遲延之責任。

(四)契約解除權

依民法第256條規定:「債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本案若店家之給付不能係可歸責於己,消費者應得解除契約。

契約解除後,依民法第259條規定,當事人雙方負有回復原狀之義務。消費者得請求返還已支付之價金,並依該條規定請求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

三、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本案屬消費關係,應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之相關規定:

(一)定型化契約之規範

若店家使用定型化契約,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同條第2項第1款並規定,違反平等互惠原則之條款,推定其顯失公平。

店家片面未履行契約義務,若契約條款有免除或減輕店家責任之約定,可能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而顯失公平,該條款應屬無效。

四、詐欺之可能性

(一)民事詐欺

若店家於締約時即無意使用原廠膜料或提供保固卡,卻故意隱瞞或虛偽陳述,可能構成詐欺。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本案若店家確有詐欺情事,消費者可能得主張撤銷契約之意思表示,並請求損害賠償。惟是否構成詐欺,仍須視店家於締約時之主觀意思及客觀行為綜合判斷。

(二)刑事詐欺之可能

若店家自始即無履約意思,以詐術使消費者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可能涉及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之刑事責任。惟刑事責任之成立須經檢察官偵查起訴及法院審理判決,且須達到無合理懷疑之證明程度。

五、請求權時效

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消費者之民事請求權原則上有15年之時效期間。

惟應注意消費者保護法就特定請求權可能另有較短之時效規定,建議儘速採取法律行動,以免權利罹於時效而消滅。

參、處理建議

一、證據保全措施

建議消費者立即採取下列證據保全措施:

(1)保存所有交易憑證,包括發票、收據、契約書、付款證明等 (2)拍攝包膜現況照片,記錄使用之膜料狀況 (3)保留與店家之所有通訊記錄,如LINE對話、簡訊、電子郵件等 (4)若有其他消費者亦受影響,可互相聯繫作為證人 (5)蒐集店家之廣告文宣,特別是標榜使用原廠膜料之宣傳內容

二、確認店家現況

建議查明下列事項:

(1)店家是否已辦理公司解散或歇業登記 (2)確認店家負責人之身分及聯絡方式 (3)了解是否有其他債權人及債權金額 (4)查詢店家是否有可供執行之財產

三、循序漸進之救濟途徑

(一)第一階段:申訴程序

建議先向店家負責人發送存證信函,載明:

(1)契約內容及店家未履行之事項 (2)請求店家履行契約或返還價金 (3)給予合理期限回應(如7日或14日) (4)告知若未妥善處理將採取進一步法律行動

同時可向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尋求協助。

(二)第二階段:向消保官申訴

若店家未於期限內妥善處理,建議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由消保官以公權力介入協調處理。

(三)第三階段:申請調解

可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程序具有下列優點:

(1)程序免費且較為快速 (2)有公正第三方居中協調 (3)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四)第四階段:民事訴訟

若調解不成立,可考慮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項目可能包括:

(1)依民法第256條及第259條規定,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已支付之價金及法定利息 (2)依民法第226條、第227條規定,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包括已支付之費用、重新施作之必要費用、因使用非原廠膜料導致之價值減損等 (3)若店家有詐欺情事,依民法第92條撤銷意思表示後,請求回復原狀及損害賠償

若爭議金額在新台幣50萬元以下,可考慮先聲請支付命令,程序較為簡便快速,裁判費僅為請求金額1%(最低500元)。債務人若未於20日內提出異議,即可聲請強制執行;若提出異議,則轉為調解或訴訟程序。

四、刑事告訴之考量

若有具體事證顯示店家於締約時即無履約意思,以詐術使消費者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可考慮向警察局或地檢署提出刑事詐欺告訴。刑事告訴期間為知悉犯人後6個月內,應注意時效限制。

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可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免繳裁判費,程序上較為經濟。

五、其他建議事項

(一)集體求償

建議尋找其他受害消費者共同行動,可增加談判籌碼。若有消費者保護團體願意協助,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可由消保團體代為提起訴訟。

(二)財產保全

若擔心店家脫產,可考慮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保全將來執行之可能。惟聲請假扣押需提供擔保金,應評估成本效益。

(三)成本效益評估

建議評估下列因素:

(1)爭議金額與可能支出之訴訟成本(裁判費、律師費等) (2)店家已倒閉,將來執行之可能性及困難度 (3)時間成本及訴訟程序之冗長性

若金額不大且執行困難,透過調解程序達成和解可能較為實際。

肆、結論

關於店家未依約提供原廠膜料包膜、未提供原廠保固卡及鍍膜洗車等服務未完成之行為,應涉及民法債務不履行之相關責任,消費者可能得主張:

(1)依民法第226條、第227條規定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2)依民法第256條、第259條規定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價金 (3)若店家有詐欺情事,依民法第92條撤銷意思表示並請求損害賠償 (4)若店家自始無履約意思,可能涉及刑法詐欺罪,得提出刑事告訴

考量店家已倒閉之現況,建議採取下列處理步驟:

(1)立即保全所有相關證據 (2)確認店家及負責人之現況與財產狀況 (3)優先循消費者保護法之申訴、調解程序處理 (4)若調解不成立,再考慮提起民事訴訟或支付命令 (5)若有詐欺事證,可同時提出刑事告訴 (6)建議聯合其他消費者共同行動,增加求償成功率

特別提醒,各項請求權均有時效限制,建議儘速採取法律行動。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及證據內容調整策略,必要時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更詳盡之法律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實際個案仍應依具體事實及最新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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