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賣屋換新主人,我家通道通行權要收費嗎?舊約束新主人嗎?

鄰居賣屋,換新屋主,通道需通過我家的鄰地,以前長輩那代,給舊屋主免費通行,現在換新屋主,現在我輩可要求新屋主代償費通行嗎?還是要無償給他們通行。 謝謝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的鄰居出售房屋後,新屋主需要通過您家的土地作為通道。過去您的長輩允許舊屋主無償通行,現在您詢問是否可以要求新屋主支付通行費用,或是否仍需無償提供通行權。

貳、法律分析

一、通行權的法律性質

本案涉及民法上的「通行權」問題,需要區分以下幾種可能的法律關係:

(一)袋地通行權(民法第787條)

如果鄰居的土地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屬於「袋地」,則該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此為法定通行權,但應支付償金。

(二)約定通行權

如果過去長輩與舊屋主之間成立通行的契約關係,需要判斷:

  • 該契約是否為「地役權」設定
  • 該契約的效力是否及於新屋主

二、原有通行關係的性質認定

(一)單純使用借貸關係

依民法第464條規定:「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

如果長輩僅是基於鄰里情誼,允許舊屋主無償通行,此應屬「使用借貸」契約。此契約具有「人的性質」,原則上不隨土地移轉而移轉給新屋主。

依民法第470條規定:「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未定期限者,應於依借貸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但經過相當時期,可推定借用人已使用完畢者,貸與人亦得為返還之請求。借貸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其期限者,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還借用物。」

本案若屬使用借貸關係,因舊屋主已出售房屋,該借貸關係應已終止,您可隨時請求返還借用物(即停止通行)。

(二)地役權設定

如果當時有設定地役權並完成登記,地役權會隨著「需役地」(鄰居土地)移轉而移轉,新屋主可繼續主張地役權。

依民法第772條規定:「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地役權如已登記,應隨土地移轉而移轉。

(三)袋地通行權

如果鄰居土地確實無其他適當通路,此為法定權利,不因所有權人變更而消滅。

三、您的權利主張

(一)如屬袋地通行權

新屋主依法有通行權,但您有權要求支付償金。

(二)如屬單純使用借貸

該契約因舊屋主出售房屋而終止,您可拒絕新屋主通行,或可要求新屋主支付費用,重新訂立契約。

(三)如有地役權登記

新屋主可繼續主張地役權,但如當初設定為無償,較難事後要求償金,除非能證明情事變更。

四、損害賠償與費用請求

(一)償金或通行費用的計算

依民法第216條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如您要求新屋主支付通行費用或償金,應考量:

  • 通行地所受損害程度
  • 通行的頻率與方式
  • 當地行情
  • 所失利益(如土地無法充分利用)

(二)利益扣除原則

依民法第216-1條規定:「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其請求之賠償金額,應扣除所受之利益。」

如您因提供通行而獲得其他利益(如鄰居協助維護道路),應予扣除。

(三)與有過失的考量

依民法第217條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如您長期未對通行提出異議,可能影響日後請求償金的金額。

(四)生計影響的考量

依民法第218條規定:「損害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如其賠償致賠償義務人之生計有重大影響時,法院得減輕其賠償金額。」

如新屋主確實需要通行且支付償金會影響其生計,法院可能減輕償金金額。

五、時效與權利行使

(一)承攬相關時效

依民法第514條規定:「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承攬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因其原因發生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雖本案非承攬關係,但提醒您應及時主張權利,避免權利消滅。

(二)人事保證相關時效

依民法第756-8條規定:「僱用人對保證人之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雖本案非人事保證關係,但提醒您應注意相關請求權的時效限制。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應採取的步驟

(一)調查確認階段

  • 至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登記謄本,確認是否有地役權登記
  • 確認鄰地是否有其他對外通路
  • 尋找過去與舊屋主的任何書面約定
  • 詢問其他知情的長輩或鄰居
  • 拍攝現場通行狀況照片

(二)協商溝通階段

  • 主動與新屋主溝通,說明過去的通行是基於鄰里情誼的無償使用借貸
  • 表明現在希望重新協商通行條件
  • 提出合理的通行費用或償金要求
  • 協商內容應包括:通行範圍、通行方式、費用計算、契約期限
  • 務必將協商結果製作書面契約

二、法律途徑選擇

(一)如協商不成

  • 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 如新屋主主張有通行權,您可提起「確認通行權不存在」之訴
  • 如新屋主強行通行,您可提起「排除侵害」之訴
  • 如屬袋地通行權,您可提起「請求支付償金」之訴

(二)如鄰地確屬袋地

即使鄰地為袋地,新屋主有法定通行權,您仍然:

  • 有權要求償金
  • 可要求選擇損害最少的方式
  • 可要求劃定固定通行路線
  • 可限制通行時間或車輛種類

三、具體行動方案

方案A:積極主張權利(建議採用)

  • 以存證信函通知新屋主,說明過去通行係基於使用借貸,已因所有權移轉而終止
  • 要求新屋主停止通行,或於文到一定期間內協商通行條件
  • 提出合理的通行費用方案,建議年費制或月費制
  • 製作正式的通行權契約書,明定權利義務、費用、期限
  • 契約到期前重新評估,保留調整費用的彈性

方案B:維持現狀但建立規範

如您不想破壞鄰里關係,但希望建立規範:

  • 與新屋主簽訂書面的無償通行契約
  • 明定通行範圍、方式、時間
  • 保留未來調整的權利
  • 設定契約期限(如3-5年)

方案C:完全拒絕通行

僅適用於以下情況:

  • 鄰地非袋地,有其他通路
  • 過去確實僅為使用借貸
  • 無地役權登記

四、注意事項與風險提醒

(一)時效問題

如要主張權利,應儘速處理,避免新屋主主張「時效取得地役權」。

(二)舉證責任

保存所有溝通記錄(對話、信函、錄音等),如進入訴訟,您需證明過去僅為使用借貸關係。

(三)鄰里關係

在主張權利時,仍應保持理性溝通,避免採取過激手段(如設置障礙物),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四)專業諮詢

建議尋求專業協助:

  • 律師諮詢:評估具體法律關係與勝訴可能性
  • 地政士協助:辦理相關登記事宜
  • 不動產估價師:評估合理償金數額

肆、結論

關於您詢問是否可要求新屋主支付通行費用,考量過去的無償通行可能屬使用借貸性質,具有人的性質,不當然移轉給新屋主,建議您可主張權利要求新屋主支付通行費用。

即使鄰地為袋地,新屋主雖有法定通行權,但依民法相關規定,仍應支付償金。您並非無償提供通行的義務人,有權要求合理對價。

建議您採取的行動:

  • 立即查詢土地登記資料,確認法律關係
  • 以存證信函通知新屋主,表明立場
  • 提出合理的通行費用方案,進行協商
  • 協商成立後,務必簽訂書面契約
  • 如協商不成,可考慮調解或訴訟途徑

切記主張權利應依法律程序,不可自力救濟,並保存所有證據與溝通記錄。必要時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依實際情況及最新法規判斷。建議您攜帶相關資料(土地謄本、舊有約定文件等)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更精確的法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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